概念界定:涉外法治的绿色型塑

(一)概念界定:涉外法治的绿色型塑

在展开对涉外法治的绿色“着色”之前,对涉外法治的内涵进行界定是一个前提性问题。通过对我国党内法规的考察,可以发现措辞的变化,体现了我国对于涉外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深。2014年涉外法治的具体领域与工作方向已经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行了初步的阐述,[6]该时期文件的措辞仍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19年,在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此时,文本措辞已经转变为“涉外法治工作”。[7]2021年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从多个方面对涉外法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布局。[8]这既表现了我国对涉外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视,也暗示着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从参与者向引领者、制定者过渡的心态。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内法治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是国家法治一体两面的系统化表达。[9]涉外法治是基于法治的思想、理念、实践来指导涉外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从国家本位出发,参与、制定明确的实体法律标准,形成并坚持妥当的法律程序,以此开展跨国家适用与执行的过程。[10]

生态环境领域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早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初期,就注重协同国内国际两个面向的法治体系建设。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另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11]因此,在国内面向上,构建最严密生态法治体系的核心在于解决好国内与国际规则协同创制的问题,形成多主体参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协调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在国际面向上,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智慧。[12](https://www.daowen.com)

涉外环境法治是在国内环境法治的域外延伸与国际环境法治的国内实施中产生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国内环境法治与国际环境法治的互动始终处于钟摆运动状态,从而形成了中国涉外环境法治的内在张力。这种张力表现在涉外环境法治除了在国内环境法治与国际环境法治之间发挥衔接作用,更具有其独立的统筹意义。涉外环境法治指的是国家在涉外工作中制定或参与制定,跨国家生效的,以维护国家环境利益为宗旨的,涵盖涉外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系统运行的功能性规则体系。[13]综上,涉外环境法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内环境法治体系中涉及外国、国际事项的部分,具体内容指向规避涉外环境风险以及建立涉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二是中国参与国际环境法治并作用于国际环境法治的部分,即国际环境法治的中国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