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在不断地扩展与延伸,国家发展需要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已经成了清晰的客观事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旨,恰如其分地为中国开展涉外工作提供了法理支撑。[3]为了持续优化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补齐当前涉外法治建设中的短板,涉外环境法治可以说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一方面,生态环境问题属于“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全球环境作为一个生态系统,国家或地区的行为极易产生全球性环境问题,在环境负外部性影响的溢出效应与全球绿色产业革命的共同助推下,涉外环境法治的兴起是必然趋势。另一方面,环境因素也制约着我国对外投资实践的发展,环境与经贸议题的时代衔接不仅是我国对外开放发展的持续性需求,也是我国涉外环境法治建设中需要统筹建设的具体方向。企业在对外投资建设项目中不仅面临着环境风险,更需要接受附带高标准的环境规制。因此,我国亟须在构建涉外法治话语体系与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过程中,统筹推进国内环境法治与涉外环境法治。

在国内环境法治与国际环境法治整体发展方向一致的前提下,涉外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面对层出不穷的涉外环境司法实践,我国相关部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4]这意味着统筹考量生态文明建设在涉外法治体系中的时代定位,将为处理好涉外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我们也要看到,在涉外环境法治与国内环境法治、国际环境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中,尽管外部协调性占据主导地位,但当三者交汇于同一时空时,基于三者背后的发展阶段、内在利益的差异,这种互动可能兼具内部冲突性。因此,如何让这种互动汇集长期共识,减少短线矛盾,引发了一系列待解答的问题。具体而言,涉外环境法治的概念及其内容?坚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着眼点在于“统筹”,因此,如何实现国际环境法治、国内环境法治与涉外环境法治三者之间从良性互动到互构的格局?影响涉外环境法治发展的固有因素有哪些?(https://www.daowen.com)

据此,本文对于以上问题的思考与阐述将沿着以下逻辑顺序展开。首先,通过回溯国内、国际环境法治融合的背景,尝试提出涉外环境法治的概念,并系统分析涉外环境法治源于国内环境法治与国际环境法治的互动,但又在此互动的基础上,欲展现涉外环境法治自身的独特价值。其次,通过阐明涉外环境法治运行的制约因素,来规划涉外环境法治需要倾斜发展的重点领域。在以上分析的前提下,致力于在涉外环境法治的价值理念、系统规范、科学机制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状态。此外,除了从国际环境法治中汲取养分,涉外环境法治体系可以在哪些方面为国际环境法治提供中国方案,这是涉外环境法治面临的时代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