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息能够提供给第三方吗?
32 举报信息能够提供给第三方吗?
肖小姐在某平台第三方店铺某化妆品专营店购买货物,后来订单因为超时付款被取消。之后,肖小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化妆品专营店销售产品涉嫌欺诈。平台在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函后,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将举报订单的编号告知该化妆品专营店(以下简称卖家)。卖家在接到涉案的订单编号后根据交易记录查到了举报者肖小姐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查出肖小姐个人信息后,卖家多次联系肖小姐希望协商解决纠纷。肖小姐不胜其烦,认为是某平台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卖家。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肖小姐将该平台告上法院,提起泄露隐私的侵权诉讼。(https://www.daowen.com)
平台和卖家都有肖小姐的订单编号和交易信息,该交易信息包括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平台明明知道将举报订单的编号告知卖家,卖家就可以根据订单编号查到肖小姐的联系方式。那么,平台将肖小姐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告知卖家的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泄露举报信息呢?对于这一问题,此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看法有所不同,一审判决认为,肖小姐和卖家属于交易的相对方,交易双方发生矛盾后,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向交易对方披露肖小姐的联系方式,属于平台的合理义务,平台这一行为只是告知交易对方的联系方式,并非泄露举报信息。而二审法院认为平台泄露的信息并非一方的联系方式,而是举报信息,该信息具有私密性,平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平台将消费者的信息告知卖家是否违法?肖小姐在该化妆品专营店下单时,卖家就已经知晓肖小姐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因此,如果认为平台泄露的是肖小姐的联系方式,那么肖小姐的联系方式对于卖家来说就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平台处理的是已公开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肖小姐向平台和卖家公开个人信息时是为了可以互相联系,促成交易的完成。而在订单被取消之后,肖小姐和卖家、平台之间的合同也就取消,卖家、平台没有必要再联系肖小姐。平台得知举报之后把肖小姐的联系方式告知卖家,与一开始肖小姐公开个人信息的目的不符,不属于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除此以外,这一信息可能导致肖小姐举报行为的暴露,招致他人报复,对肖小姐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平台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本人同意,平台不可以告知卖家肖小姐的联系方式。然而平台泄露的个人信息除了是卖家已知的肖小姐的联系方式之外,还告知了一个卖家原先不知的信息“肖小姐就是举报者”,这一信息举报人不愿意为被举报人知道,属于私密信息。《广告法》第53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这虽然是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受举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但电商平台在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也应当注意保护举报人的私密信息。平台没有经过肖小姐的同意就告知卖家肖小姐的联系方式,不仅超范围泄露了肖小姐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而且泄露了不应当公开的肖小姐的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