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侵犯隐私?
33 使用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侵犯隐私?
原告王总是一位民营企业法人代表,他于1998年10月起使用一个136开头的中国移动号码,号码登记在他的名下。2015年7月17日下午,王总和新认识的朋友沈先生互留了手机信息,遂拨打了对方电话。让王总意外的是,打通电话后对方手机显示他的号码为“浙江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字样,结果被沈先生怀疑是骗子,他感觉人格受到侮辱。事后,王总向中国移动客服了解情况,客服表示标注系360公司所为,移动公司无法取消。王总认为,360公司擅自泄露了他的个人隐私,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此他将360公司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360公司是否侵权?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使用的号码已经在企业黄页被公开披露,原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企业信息时,亦将该手机号码予以登记,以备信息查阅。被告通过大数据比对功能,确定该手机号码与浙江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对应,并进行标记,其信息并无错误,且软件标记的是企业信息,而非公民个人信息。该软件设计开发之初,是便于360手机卫士的用户获得更好的体验,并无恶意侵犯通话中主叫方人格权的故意,而客观上原告亦不能举证其朋友或者客户在使用该功能后,反馈出某些负面影响。被告已证实其获取手机号码对应的标记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因此亦不能认定被告标记号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https://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的主题并未限定为自然人,只不过法律法规对于自然人个人信息予以特别保护,法人企业虽然没有隐私权,但其同样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因此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也不应当免除其告知企业用户搜集使用信息的情形,并具备相应的更正信息渠道,防止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安全软件进行号码标注是市场需求,在社会生活中,利用网络通信实施犯罪活动频发,拦截骚扰、诈骗电话、提示伪基站的功能利大于弊。但同时,对于被拒接或屏蔽方而言,也产生了更多的不便甚至利益损害,一些号码容易出现误标,比如一些号码被实际使用人废弃后可能被第三人重新启用,会存在未消除标注障碍,如果第三人并不存在之前的标注行为,会导致通信受阻。生活中,也有可能出于对同学、朋友或他人的恶意整蛊,将某人电话恶意上传标注,此类标注实际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标注人应当负有善意标注谨慎上传的义务,如果标注人出于发泄或其他恶意上传标注分类,则构成对于被标注人权利损害,应属于侵权行为;被标注人如因标注不当或标注侵权,则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从而减少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被标注人如果属于商业性使用号码则应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因其商业推广行为构成对其他号码机主一定的干扰。此外,网络安全服务提供方应当履行保留相关标注信息可查,并及时配合被标注人履行通知、删除或更正义务,如果网络安全服务提供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被标注人侵权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