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信用数据被商业化利用合法吗?
30 芝麻信用数据被商业化利用合法吗?
2015年,徐某通过支付宝客户端开通“芝麻信用”服务,同时签订《芝麻信用服务协议》,并授权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麻信用公司”)可以向合法提供其用户信息的主体采集信息。2017年,某高院依法公开了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案件信息。同时,徐某收到芝麻信用平台的被执行案件信息,徐某要求芝麻信用公司及时删除该信息。芝麻信用公司认为,采集的被执行人信息来源为某高院,属于可公开内容,且芝麻信用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信息仅徐某本人可以查阅,最后拒绝了徐某的要求。2018年,徐某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芝麻信用公司删除被执行案件信息,并赔偿其个人征信损失50000元。
被执行案件信息是否享有隐私权?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私人事务均属于隐私的范畴。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通常不属于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公开规定》)的规定,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徐某的被执行案件信息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属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徐某对该个人信息并不享有隐私权。(https://www.daowen.com)
芝麻信用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披露被执行案件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芝麻信用公司仅向徐某展示被执行案件信息及进展,属于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因徐某明确表示拒绝,芝麻信用公司不得披露徐某的该条个人信息。
可见,收集于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可以进行合理化的商业使用。但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明确表示拒绝的,则必须停止使用,个人信息处理者使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要时刻警惕用户数据商业使用的规则和边界,滥用个人征信数据必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