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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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分析社会上共用的幸福概念时,会区别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然后发现在同样的环境,即同样的客观外界的条件之下,因为人的不同,感受也会不同;甚至同一个人也会因为时间不同而心情有所变化,可以感到快乐,也可以感到痛苦。因此,同样的外在条件,可以感到幸福,也可以感到不幸。
譬如外观上被认为是真正幸福而令大家羡慕的人,却没有幸福的感受,甚至感觉不幸,或者感觉完全相反。因此,人人心中都存有这两种感觉。
幸福观念的客观因素,可以分为个人和社会两部分来看。就个人而言,康德反对以幸福为教育的目的,这是非常显著的事实。当我们检讨康德何以反对以幸福为教育的目的时,我敢断言,如果康德在孔德提出“社会学”之后才出道,必然会欣然赞成以幸福为教育的目的。
康德的幸福观并未含有社会因素。在社会学尚未成立之前,即社会存在尚未成为意识对象之前,连大哲学家康德对幸福的解释都失之偏颇,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如果去除社会因素,反对以幸福为目的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既然我们的概念已经纳入社会因素,就没有反对的理由存在。如果想要企求真正的幸福,只限于个人的范围是绝不可能得到的。因为在孤立的生活中,只要碰到周遭社会环境的阻力,幸福可能完全归于零。
只顾自己而不管他人,此种自私自利的幸福并不足取。以自己为核心,去意识到我们的生活除非在社会共存共荣之下,否则不可能有真正的安定,以此认识为前提的幸福,应该是没有弊害的。除非与有关联的人共同生活,否则无法得到幸福。相信这个中道理,不难理解才是。
拥有庞大财富而与左邻右舍没有往来,这种人在社会上孤立生活,还要雇保镖护卫才能就寝,也许他个人认为是幸福,可是从社会而言,则与幸福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