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认识的客体和认识主体的生命长短没有直接的联系,又或许它是一种和认识主体只有轻微联系的事物。因此,认识主体对这种现象产生了极其轻微的理智的反应,冷静地观察它的发展趋势,以一种客观的态度看待它。与此相反,所谓的评价对象,它和认识主体的生命有极大的关联。因此,评价主体无法安心地采取一种毫不相关的冷静的态度。换言之,评价主体不会满足于静观这种理智的反应,他们往往会在更加强大、更加全局的自我作用之上形成一种感情的、主观的反应,在把快乐与痛苦作为两端的主观状态之间对照着相关联的评价标准来看待对象,然后通过一定程度的感悟来评价对象。这两种作用就是认知作用和评价作用(即评判)。正如上文所述,人们经常将这两者弄混淆的原因就在于思考不充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