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根据李凯尔特的主张:认识客体并不是对它复制,而是一个认可其价值的过程。也就是说,认识的客体是价值而不是实体。判断某个命题为真并不是通过复制实体来证明的。我们不得不进行这样的判断,只有通过承认这个事实,我们才能证明命题为真。但是,李凯尔特所说的“当为”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究竟要如何去认识“必须要如此”这个问题,才能让“当为”成为可能呢?李凯尔特一直在寻找支撑这个问题的某个论据,最终他找到了“当为”的知觉。但是当我们进一步深究“当为”的论据的时候,也就必须探寻实现它的可能性。李凯尔特对于这个问题恐怕也只能做出这样的回答,那就是“因为应该这样,所以应该这样”。……逻辑的法则反倒必须在直观的基础上才能站得住脚。相反,应是如此的论据也隐藏在是如此的某个事物之中。自不必说,像这样的某个事物指的不是经验上的实体,而是指意义上的某种存在。价值的合宜性也是基于意义的存在才得以成立的。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意义作为意义本身,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真理的王国”。逻辑的必然性也是这样。当从意识的角度来看待它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它也是一种不得不这样考虑的应是什么的知觉。这种知觉的基础并不存在于价值本身,而存在于意识的本质之中。逻辑的必然性,无论是同一律还是矛盾律的必然性,都只是基于对意义的知觉,即对真理本身的直观。

“李凯尔特不得不从‘应是什么’的意识转移到价值的概念上去,肯定也是因为这个理由吧。”(《改造》第8卷第1号)对于这种论点我是持赞同意见的。……

此外,给它加上一个姓氏,称之为实在,然后,对于和空间的与非空间的,或者外在的与内在的等相区别的实体,我们会不会没有认识到呢?没有被认识的事物,人类又怎会给它命名,又怎会对其进行分类呢?

被认识了的价值是非实体的、非物质的,如果让它背负实体的名义,把它作为一种包含在实体之中的事物的话,它所背负的价值就会被人类认识,而它所承载的真正的实体不是就难以被人类认识了吗?这种不合理的、缺乏经验的事情是不是没有呢?(https://www.daowen.com)

认识的对象是价值,对于这一点,并没有不同的意见,但关于认识的对象不是实体这一说法的论据又到底在哪里呢?也就是说,纵使举出了关于认识的对象不是价值的反证,无论如何我们应该也能够放弃自己对于认识的对象是实体的信念。

事物也好,物体也好,实体也好,存在也好,它们难道不都是认识的结果吗?我们或称之为价值,或称之为真理。换言之,虽名称不同,但应该是认识的结果之间存在某些差异。

我好像听到过这样一句话,“我们不能够认识实体”,应该说的是实体无法成为认识的对象吧。倘若实体能够认识的话,那为什么又会说它不是认识的对象呢?即使认识的对象是价值,如果实体能够被人类认识的话,那么实体价值也是一样能被认识的。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