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制手段
从政府规制理论的视角来说,政府对传媒业的规制手段也是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两种。
(一)经济性规制
经济性规制的主要手段是价格规制、进入与退出市场规制、投资规制以及技术设备规制等。对于传媒业来说,发达国家的政府规制更明显地体现在进入市场规制、技术设备规制、补贴与财税优惠等方面。
1.进入市场规制
进入市场规制的目的是避免在特定产业市场形成垄断,同时又要形成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并存的有效竞争。
从世界范围内看,早期传媒业的进入规制更多是政府从政治方面的考虑,防止传媒数量过多影响政府的权威性,其后慢慢转到主要对经济因素的考虑上来,当然,这里面也掺杂着比较复杂的政治与社会原因,因为传媒业是生产精神产品、有意识形态属性的行业,毕竟与其他生产物质产品的产业不同。
进入规制在传媒业中一个比较突出的表现是许可证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有施行。比如在美国,任何广播电台、电视台都要在申请到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营业许可证后才能营业,而且这个许可证的持有还要定期审核,以确定持有者是否有继续持有的资格。如美国1996年新修订的《电信法》规定,私营电视台的执照持有期限是8年,8年后则需重新审核。
进入市场规制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对传媒所占有市场份额的限制,如美国1996年《电信法》规定,私营传媒机构拥有的无线电视台的覆盖率上限为全美所有电视用户的35%;德国从1997年开始,规定一家商业电视台的受众规模以不超过全国受众市场份额的25%为限;意大利也在该年规定一家电视台所拥有的全国性频道数量不能超过全国总数的20%;等等。
许多国家都对外籍股东的持股条件做出限制,以防止境外资本对本国传媒控制过强。如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制定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人参股美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其股份不能超过25%,为了进入美国电视市场,1985年9月5日,澳大利亚籍的默多克也不得不申请加入美国国籍。彭永斌《传媒产业发展的系统理论分析》中提到,新加坡规定“未经新闻艺术部书面批准,报业公司不得向非新加坡公民或公司出售或转让管理股,任何非新加坡公民不得担任报业公司的董事”。另外,法国、加拿大等国也都对外籍股东的持股比例做出限制。
2.技术设备规制
在发达国家,政府有权制定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的技术标准,如音视频产品生产设备的机械标准,电视接收设备中涵盖超高频、甚高频双重接收频道的标准、电磁频率的设置和保护标准等。[2]如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有权确定电台、电视台设备的种类、技术标准,监督电视台进行装设等。
3.财税优惠(https://www.daowen.com)
针对传媒业的财税优惠,一般有补贴、税负优惠、贷款优惠等。
在补贴方面,据现有资料,欧洲国家对报纸的经济补贴方式有许多种类,有直接财政补贴,有相关费用优惠。英、法、意大利、瑞典等许多国家都有直接财政补贴。在相关费用优惠方面,如:法、德、意大利等国对报业有邮政优惠;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等国有铁路运费优惠;意大利、芬兰、奥地利有运输费补助;等等。
在税负优惠方面,法、德、意大利、瑞典等国有增值税减免措施,如:德国一般企业增值税率为16%,而报刊业税率仅为7%;法国一般物品的消费税率是18.6%,报纸的税率则是2.1%,期刊的税率是5.5%;另据相关资料,英国对所有商品都征收15%的附加税,而对图书则免征,该政策已经持续了150多年;法国的新闻从业人员免交人头税;等等。
在贷款优惠方面,德国、意大利、瑞典、挪威、丹麦、荷兰等国的传媒业都享有低息贷款优惠。
欧洲国家对报纸的经济补贴方式还有:广告收入不足总收入5%的地方性报纸,由政府提供广告投放机会,比如意大利、比利时、挪威等国家;相关国家的政府还对一些经济状况不佳的报纸提供教育培训与调查研究的专项补助、通讯社特别补助、政治团体补助、联合发行补助以及联合经营补助等。[3]
(二)社会性规制
对传媒业的社会性规制主要是在产品质量规制方面,且主要针对的是内容产品。
考虑到传媒业对社会的影响,各国政府对传媒的内容产品都有规制,如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广播电视机构的营业执照10年审核一次,其中一个标准就是考察其内容产品是否有碍社会伦理道德,而且也确实发生过因为该原因而吊销传媒执照的事例。美国针对影视产品的分级制度、对儿童节目中广告时间的限制等,也是对传媒内容产品采取的规制。
在欧洲,据相关方面的资料,1989年3月欧共体通过了《跨国界电视公约》,其中强调要“限制电视广告时间”“重视电视节目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并提出了“将欧洲制作的节目增加到50%以上”的目标。在德国,其《统一德国广播电视洲际协定》中规定:“广播不得向未成年人播放描写刺激种族仇恨,或对人类残忍的非人性的暴力行为。”[4]
日本《广播法》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编排等相关通则”中,对内容产品有一系列相关要求,比如:在编排广播电视节目中,要做到“不妨害社会治安及良好风俗”;在电视节目方面,应设置“教养节目”;为保证广播节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等,应设置节目审议机构,并对播出不真实节目后如何整改等做出了规定。
许多国家出于保护民族文化的需要,也对外来内容产品的数量做出限制。比如:法国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外国节目不得超过40%,加拿大也有同样比例的规定;法国、以色列等国还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歌曲中,外语歌曲不能超过一定比例;在亚洲,韩国要求电影院一年有106天以上要放映韩国影片,电视台25%以上的时间要留给国产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