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的方式
政府规制的主要方式分为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
(一)经济性规制
根据日本产业经济学家植草益的定义,经济性规制是“在存在着垄断和信息偏在(不对称)问题的部门,以防止无效率资源配置的发生和确保需要者的公平利用为主要目的,通过被认可和许可的各种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和服务的质量以及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活动所进行的规制”[1]。
如植草益所述,经济性规制是针对垄断和一部分信息不对称产业作出的,原因何在?下面笔者对此做一具体分析。
首先是针对垄断的规制,即针对存在垄断现象的产业进行规制,实践中,针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又是一个重点。
自然垄断产业多属于公共服务性产业,如有线通信、铁路运输、电力供应、城市燃气、自来水等,这些产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网络经济等特征,这导致由少数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比多数企业提供整个产业会更有效率——成本收益分析更优。也可以说,这些产业具有所谓的成本劣加性——产业内企业数量越多,每个企业的平均成本就越高,由此产业总体的平均成本越高。而在这样的产业中,基于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它有更强的动机去兼并其他企业——这样其平均成本会下降,就会造成这个产业中企业数量越来越少,最终很容易形成垄断。实践证明,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不一定就会有垄断行为,但是实践也证明,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有垄断行为,如采取质次价高的行为、懒于研发等,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也导致经济的非效率。另外,范围经济的存在也会导致产业垄断——如果多种业务由一个企业经营比多个企业各自经营时平均成本更低,此时该产业也有一个成本的劣加性问题,则这样的产业也会自然地发展成垄断结构。资源稀缺也会导致自然垄断,比如谁掌握了某一矿产的唯一矿源,那它自然是销售该种矿产的垄断企业。
接下来是信息不对称产业。这一类产业在实践中更多指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金融业与航空运输业等。在这些产业中,由于高度专业化以及操作复杂等原因,消费者很难有充分、有效的信息做出恰当的选择,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消费者往往还会遇到这些产业里存在的道德风险,即这些产业会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误导消费者从而谋取利益。鉴于这些情况,必须由政府出面对这些产业进行规制,要求其尽量充分公布信息等。
以上论述是政府实行经济性规制的原因。在实践中,经济性规制的主要手段有价格规制、进入与退出规制、投资规制、质量规制等。其中,价格规制和进入与退出规制采用得更为普遍。
(二)社会性规制
社会性规制主要出于三方面原因,即保护人们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以及保护文化。凡是有经济行为侵害到这三个方面的都将受到规制。社会性规制有一点与经济性规制明显不同,即经济性规制主要是针对某些特定产业的,而社会性规制则为了实现上述三个目的,跨越所有产业界限,即其规制行为涵盖所有产业。
具体而言,保护人们的健康与安全规制在实践中包括:在药品、医疗产业方面的安全,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服务方面的安全、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在交通方面的安全等,所有这些领域有关人们的健康与安全,政府都要进行规制。
保护环境方面规制的主要原因则是经济上的负外部性。外部性是经济学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具体指个体经济行为对外部产生了影响,使外部社会福利发生变化,但个体并未为此支付成本或获取收益。如果使外部社会福利增加而个体未获取相应的收益,则称为个体经济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如果使外部社会福利减少而个体并未为此支付相应的成本,则称为个体经济行为具有负外部性。政府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进行的规制,正是由于某些个体的经济行为具有负外部性,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但行为者自己却并未为此支付成本。
在保护文化方面,主要是政府出于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保护传统文化、保证教育质量等目的而对相关经济行为进行规制。
❖总结
以上是有关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的主要内容。简言之,这两种规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规制的主要方式。经济性规制主要是为保障经济运作的效率,社会性规制主要是为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平衡的规制结构应包含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这也是西方各国近几十年来规制改革的主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