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危险理论或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作为确认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其产生的时代背景为19世纪下半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张,公务活动造成的异常危险状态剧增。在这种状态下,即使不存在过错或违法,亦有可能导致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原则对此种损害的救济则显得力不从心。为弥补过错原则对此种损害的救济的缺失,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应运而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思想理论基础是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与公共负担人人平等原则。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损害后果发生,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区别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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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侵权行为视为国家活动的一种风险,就可以认为无过错原则实际上就是危险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