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原则

三、违法原则

违法原则是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有无过错。采取违法原则的国家主要是奥地利和瑞士。1948年12月18日制定的奥地利《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联邦、各邦、县市、乡镇,以及公法团体及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官署)于该官署之机关执行法令因故意或过失违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格权时,依民法之规定由官署负损害赔偿责任,机关不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形式仅为金钱赔偿。”1958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联邦及其机构成员和公务员的责任的瑞士联邦法(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一)对于公务员在执行公职的活动中对第三人因违法所造成的损害,不论该公务员是否有过错,均由联邦承担责任。”这里的违法,包括以下情形:①违反法律秩序,明示或默示保护某种法益的法令或禁令;②违反为避免执行职务时发生损害而设置的内部业务规定;③滥用自由裁量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