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综述
三、研究综述
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传统源远流长,论著丰富。刘向编著的《战国策》既是我国古代的一部史学名著,也是一部国别体史书,按东周、西周、秦国、齐国、楚国、赵国、魏国、韩国、燕国、宋国、卫国、中山国依次分国编写,分为12策,主要记述了战国时期纵横家的政治主张和策略。司马迁的《史记》有《匈奴列传》《东越列传》《西南夷列传》《大宛列传》等。此后,史家沿此体例。二十四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史料。从史料中可见:中国古代有作为的封建统治者、思想家和政治家大多倡导“民为邦本”(39)的政策原则,如唐朝时期,唐太宗在“四夷可使如一家”民族观的指导下,对少数民族采取“恩惠抚和”为主的政策。唐太宗认为:“夷狄亦人耳,其情与中夏不殊。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益德泽洽,则四夷可使如一家;猜忌多,则骨肉不免为仇敌。”(40)“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41)唐朝以后,各朝对待少数民族大多采取恩威兼施、以柔克刚的施政原则,如宋朝时期的“怀柔羁縻”、元朝时期的“恩威相济”(42)、明朝时期的“转相化导”(43)、清朝时期的“齐其政而不易其俗”(44)政策。(45)即使是清代民族政策,“平心论之,清代满族统治者对于我国边疆地区各民族创制、执行不同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清代的民族宗教政策不但超周、秦、汉代,甚至连煊赫一时、地跨欧亚两洲的大元帝国亦瞠乎其后”(46)。晚清时期,觉醒的中国知识分子如康有为、梁启超、章太炎、孙中山等人,在拯救民族危难之际接受西方民族观念,提出了关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系列政治主张,如孙中山的民族、民权和民生“三民主义”政策。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研究,“以中国历史之长,民族之众,事迹自然繁而且杂。古人记载虽多,然不过为史料性质,于民族史上之问题多有未曾解决者。故以近今中外学者奋起探研,竞倡新说,以补前史之不备。此项新说至今亦已发生甚众,所解决之问题固已不少,然而意见分歧,未有一致结论者亦颇不少,且此外亦尚有多数问题,未经论及”(47)。因此,20世纪30年代,王桐龄、吕思勉、林惠祥的《中国民族史》问世,反映了当时学者对民族研究的关注与高度重视,为多民族政治实体提供了理论基础。自1921年始,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探索过程中处理民族问题的态度与行动,为当代“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夯实了基础。1936年5月26日,红军总政治部发布《关于对回民工作的指示》。1940年4月和7月,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与《关于抗战中蒙古问题提纲》,这些重要文件是我国散杂居民族理论的立论依据与思想源泉。
虽然与中国民族政策史研究相比,社会转型期的民族政策研究,尤其是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系统与深入研究方面略显薄弱。但是,近年来,学界对散杂居民族的发展、权益保障以及民族政策等相关问题给予了重视,从不同的视角展开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一)国内学术界对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研究
1.民族政策总体性研究与价值取向探讨
(1)关于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中国民族理论,即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以及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民族的实际,在长期的实践中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这一理论获得了里程碑意义的创新。(48)
我国学术界对中国民族政策做整体研究的论著颇多,如: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国家民委民族政策文件选编》(1979—1984)(49),布赫《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50),彭英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51)《新编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教程》(52),刘锷、何润《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纲要》(53),田继周《中国历代民族政策研究》(54),李宏烈《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55),国家民委办公厅、政法司、政策研究室联合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1997),(56)金炳镐《民族理论政策概论》(57)《中国民族理论百年发展(1900—1999)》(58)《民族理论通论》(59)《新中国民族政策60年》(60),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61),沈桂萍、石亚洲《民族政策科学导论——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理论研究》(62),龚学增《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理论》(63),图道多吉《中国民族理论与实践》(64),王铁志《新时期民族政策的理论与实践》(65),国家民委《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66),金炳镐、王铁志《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通论》(67),何龙群《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史论》(68),罗树杰、徐杰舜《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教程》(69),吴仕民《中国民族问题概论》(70)《民族问题与中国的发展》(71)《中国民族理论新编》(72),铁木尔《民族政策研究文丛》(73),毛公宁《民族政策研究文丛》(74),金炳镐、青觉《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的民族理论与实践》(75),雷振扬《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创新研究》(76),贾东海《中国历代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77),等等。这些研究成果,有的在对中国民族理论研究中开始涉及中国散杂居地区的民族问题、权益保障或发展趋向等问题,如《新编民族理论与民族问题教程》第九章“中国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问题”论述了中国散居少数民族的状况及其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农村民族乡的民族工作、城市民族工作等三个方面的内容。(78)《新时期民族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认为社会转型由于国家进行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政策运行环境不断发生改变,民族政策也就不断重复着调整——适应——再调整——再适应的过程,(79)而且对“保障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这些成果虽然不是从散杂居民族政策的视角看问题,也不是将散杂居民族政策置之于反思性的审视维度之中,但在中国民族政策整体性研究中已开始关注散杂居民族政策问题,从宏观层面提出重视散杂居民族政策,如杨侯第《民族工作与人类学论集》中《关于新时期民族政法工作的几个问题——在全国民委政法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提出了关于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提出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立法,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80)
同时,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论文成果也较多,既有民族政策成就研究、问题研究,也有政策过程研究,还有政策调整、完善等方面的研究,如《也谈民族政策的几个理论问题》(81)《“民族政策”定义推究》(82)《民族政策与民族政策系统浅论》(83)《世纪之交中国民族政策调整的思考》(84)《中国的民族政策:成就与挑战》(8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政策问题》(86)《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过程研究》(87)《我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探析》(88)《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评估的思考(89)《民族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探讨》(90)《社会转型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91)《建立健全民族政策监督制度探析》(92)《社会转型期民族干部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93)等等。
以上成果展现了当代中国政府民族政策的历史脉络,从理论上探讨我国民族政策运行的规律和特点,是我国研究民族理论与政策非常重要的成果。有些成果是对中国民族政策的整体性介绍,有的是对民族政策的回顾总结,有的是对当代民族政策形成发展的问题研究,也有的是对民族政策制定的原则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实践与完善研究夯实了基础。
(2)关于民族政策价值目标研究。民族政策的实践与完善研究,需要了解把握民族政策的价值目标或取向。价值取向,是指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社会转型期,我国关于民族政策价值目标或取向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种观点是以金炳镐、王希恩等民族理论研究专家或学者为代表,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研究视角分析我国民族政策,认为:我国实行的民族政策是为了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在调适民族关系和解决民族问题等方面有显著的成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该坚持。金炳镐《民族理论政策概论》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我国各民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使中国各民族得到解放和发展,民族关系得到不断协调,民族团结不断加强和巩固,在世界上树立了多民族国家圆满解决民族问题的光辉典范。(94)金炳镐《新中国民族政策发展60年》认为:不同时期的民族政策各有特点,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95)青觉、严庆《中国民族政策价值取向的政治文化分析》认为: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受到多民族国家政治文化的制约,解读和评价一个国家的民族政策应该立足于该国的政治文化。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是历代中国民族政策重要的价值取向。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以追求统一、和平、稳定为基本目标,中国当代政治文化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文化从较深的层面规约着中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决定了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模式特色。(96)何龙群《论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认为: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一贯致力于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通过各种政策来维护中华民族一体多元格局,确保国家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对中国国情的正确把握和对我国民族关系的正确认识,是马克思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97)王希恩在《也谈在我国民族问题上的“反思”和“实事求是”——与马戎教授的几点商榷》中认为:“文化化”和“政治化”并不是一对准确的民族政策导向分类。民族识别、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优惠政策等都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选择,对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当今需要关注的不应是它们的存废问题,而应是如何坚持、发展和完善的问题。中国的民族理论政策有着前苏联的痕迹,但从本质上讲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不是“斯大林理论”。实践证明,尽管还有不完善之处,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但我们选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是成功的。现行的民族理论政策不合时宜,应另起炉灶,这样做所要付出的代价是我们负担不起的。在理论研究上我们不仅应当重视他人的研究成果,更需要扎扎实实走自己的路,努力丰富和完善自己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否则是没有出路的。(98)坚持此观点的,还有郝时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99)、杨建新《中国民族关系理论的几点思考》(100)、陈建樾《多民族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族问题的解决——评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与“文化化”》(101)、陈玉屏《民族问题能否“去政治化”论争之我见》(102)等等。
一种观点是以马戎、周平等民族理论研究专家或学者为代表,从民族社会学或政治学的视角分析我国的民族政策,认为:“我国政府目前对于少数民族成员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一段时期内还是必要的和有积极作用的。”(103)但是,民族政策也强化了身份认同、族群意识,如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认为:多种族、多族群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处理本国族群关系以及政府应当如何引导族际关系发展方向的重要问题。中国几千年来在处理族群关系中具有把族群问题“文化化”的传统,但是近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始吸收了欧洲把民族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的做法。21世纪的中国应当从本国历史中吸取宝贵经验,也应当借鉴美国、印度、前苏联等处理本国种族、族群问题的策略与经验教训,把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族群问题上的“政治化”趋势改变为“文化化”的新方向,培养和强化民族—国民意识,逐步淡化族群意识。(104)周平《中国民族政策价值取向分析》认为:从民族政策的角度考察中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是研究中国民族关系的一个新的视角。中国的民族政策蕴涵着“民族主义”的价值取向。“民族主义”取向的政策,在解决少数民族发展程度较低情况下的民族问题方面体现了强大的功能,但在处理少数民族发展起来以后的民族问题方面则功能不足。而且,“民族主义”取向的政策也蕴涵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促成中国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由“民族主义”向国家主义转变。(105)
此外,胡鞍钢与胡联合提出“第二代民族政策”,倡导推行淡化族群意识和56个民族的观念,强化中华民族的身份意识和身份认同,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和国家认同的政策。(106)
以上观点虽有一定的分歧,有的观点在社会上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第二代民族政策”。但是,我们相信,这些学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如,马戎《关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100个思考题》(107)引起了关心和长期研究中国民族问题的各界人士的关注与思考。而且,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学术上允许“百花齐放、百花争鸣”。
在社会转型期,应该如何看待与对待我国的民族政策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雷振扬为代表的民族理论研究专家与学者提出“坚持与完善中国特色民族政策”(108),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民族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109)“民族政策与时俱进,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要解放思想,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理论和政策,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向前进,全面开创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110)《中国特色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创新研究》遵循坚持与完善我国民族政策的原则,认为:建党90多年以来,我国的民族政策取得了一定成就,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社会转型期,由于政策运行环境的变迁,在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与完善我国的民族政策,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关于散杂居民族概念研究
学术界对“散杂居民族”概念研究存在争议。散居、杂居和散杂居概念,是我国学术界长期争论、探讨与研究的话题。沈林等人认为,中国各民族的居住形式分为聚居、散居和杂居三种形式。(111)陆平辉认为:杂居其实质还是散居,只不过是一种复杂的散居形式。即多个散居民族之间形成居住领域上的重叠交叉而呈现出来的一种居住态势。(112)敖俊德对“聚居”、“散居”、“杂居”三种提法的由来及其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进行了阐述,对“散居少数民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归纳,认为:既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适用范围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那么,散居少数民族,就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包括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这里所称的散居少数民族,包括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113)裴瑛对敖俊德的基本观点持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在民族立法中,把“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不加区分地都划归为“散居”少数民族,既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协调,又同我国民族分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散居少数民族,就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对自治法适用范围的叙述是不全面、不正确的。(114)
尽管有学者对“散居少数民族”有分歧,但是,学术界有大部分学者与民族工作者比较认同敖俊德的观点,如彭英明认为,“散居少数民族”这个概念,是同《宪法》关于“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规定相对应而提出来的,散居少数民族就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115)图道多吉也认为:散居少数民族,是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包括城市和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116)。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出现了“散杂居”并用的现象,如“散杂居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散杂居民族工作”、“散杂居地区”。之后,“散居少数民族”与“散杂居少数民族”混用,两者含义相同,名称不同而已,如黄凤祥、谭传位认为:我国的少数民族根据其分布特点,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杂居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之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此相对应,散杂居少数民族则是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它包括两部分,即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117)该概念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流传与沿用。如《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认为:“散杂居少数民族包括两部分:一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外的少数民族;二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118)
3.关于城市少数民族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逐渐增多。少数民族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他们生存状态的群体行为不仅涉及城市体制障碍、民族语言、民族文化、民族心理等问题,还涉及族群融合、文化冲突、传统待续、民族关系等相关抽象的深层问题。近年来,民族工作者与研究者越来越重视城市民族工作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其研究成果较多。夏骏分析了城市少数民族大部分经济收入低,居住和工作环境差,城市少数民族大多从事民族加工业、民族餐饮和民族贸易等方面的工人,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一些民族企业由于没有及时进行改革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少数民族职工下岗的很多,尤其是清真“三食“(即饮食、肉食、副食)企业面临发展困境。(119)杨建吾就成都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进行了调查,概述了成都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指出其主要问题是盲流及其导致的犯罪,总结了成都市有关部门处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各种措施和经验,并强调指出:西部散杂居民族地区城市民族工作应当妥善地处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问题,以兴其利弃其弊,促进西部民族地区城市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各民族人民的团结。(120)周竞红认为,在民族平等原则下,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政府机构中设有专门的民族事务机构,配备了相关的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和汉族一样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和城市事务的管理。(121)金春子认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民族发展的标志。各城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把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看做是关系改革和稳定大局、关系民族团结进步大局的工作,将其列入城市重要工作之中。各城市政府和民族工作部门把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平等权益的工作作为城市工作的重点来抓,积极制定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为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122)广西民委建议根据需要合理建设清真饭店、清真食品供应点等生活服务设施。(123)吉林省民委分析了影响吉林省城市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因素,总结了所做的工作,如建立健全协调城市民族关系的工作机制,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努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124)
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邓行认为,户籍制度限制使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得不到保障。(125)林钧昌提出:要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城市少数民族的生活质量。针对少数民族教育滞后问题,政府应加大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逐步解决民族学校教学设施和设备的添置、更新问题;走教育资产重组的途径,把民族学校现有的资产重新优化组合,使其发挥更好的效益;发展民族教育产业,还可引导投资少数民族基础教育产业。(126)汤夺先提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表现在社会权益、劳动权益、受教育权益、经济权益、安全权益等方面,权益保障滞后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缺失与效力低下、保障主体工作不力、保障意识缺失等,建议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多层面保障主体的保障功能、建立心理咨询中心与法律救助中心等措施来保障其合法权益。(127)徐合平以武汉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为例,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在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行政管理与服务制度、完善劳动调解、仲裁与诉讼机制。(128)
城市民族关系,也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王奎正、朱朝晖认为: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影响当前民族关系的主要原因,当前城市民族关系中的突出矛盾与焦点问题多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关,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城市民族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人的个体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129)李吉和认为,城市民族社区具有经济、文化和政治功能,是城市民族传统文化得以保留、传承的重要场所,在现代城市建设中,要继续保留、建设好具有特色的民族社区,使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在城市中不断得到发展。(130)汤夺先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与城市民族关系,提出应构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城市民族关系调控新机制,认为其应该由事前防范预警机制、事中排解应对机制、事后处理弥补机制组成,尤其应重视事前防范预警机制的作用。(131)李安辉、王升云在《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思考》中,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城市政府应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加大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等建议。(132)
在探讨城市民族社区变迁问题时,有些成果涉及民族政策及其效应与影响,如《牛街:一个城市回族社区的变迁》是一本书写牛街回民社区的专著,提出:“牛街回民社区在建国前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转变主要是中国独特的现代化过程以及民族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民族政策的变化可以被看做是影响牛街这类民族社区发展方向的基础,而伴随这一过程所发生的文化互动和文化交流而导致的文化变迁,以及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文化资源的开发和资本对城市空间的重构,也对这一民族聚居区的变迁方向产生了影响。”(133)
此外,周大鸣、马建钊主编的《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研究》是一部有关城市民族问题的论文集,其中,收录了有关城市民族问题、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问题的研究论文共30篇,汇集了近年来学者们对城市化进程中民族问题的研究成果。(134)
4.关于民族乡村问题研究
民族乡建制是我国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权政策的重要体现。沈林的《中国的民族乡》是我国第一本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民族乡制度的专著,记述了中国民族乡产生、发展的过程,总结了民族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并就民族乡理论、民族乡工作的原则和内容、民族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135)
民族乡统计研究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铁木尔、赵显人的《中国民族乡统计分析与对策研究》(136)对民族乡的发展现状进行了透彻明晰的统计研究,不仅对民族乡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民族乡的实际工作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关于民族乡的性质,民族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它是具有自治性质的乡级行政区域;一种认为它属于县以下的一般乡(镇)的行政区域;还有一种认为它具有一般民族乡和民族自治地方两种属性,而且更多地是具有民族自治地方的性质。如覃乃昌认为:无论是从民族乡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过程以及所依据的理论看,还是从几十年来民族乡的实践看,民族乡与一般乡有很大区别,体现出自治的性质。一是民族乡与一般乡都是县以下的基层政权,但民族乡与一般乡比较,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体现出自治的性质;二是民族乡虽然不是一级自治地方,但宪法和法律法规事实上赋予民族乡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与民族自治地方有许多共同点;三是从民族乡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看,建立民族乡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宗旨和目的是相同的。(137)也有学者认为民族乡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如金炳镐提出:民族乡的性质和地位具有“明确性”和“不明确性”的双重性,“综观有关民族乡的现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我们可以说,民族乡的性质、地位既明确,又不明确,所谓‘明确’的意思是:法律已规定民族乡不是一级自治地方政权,又是不同于一般乡的基层政权。所谓‘不明确’的意思是:介乎这两者之间,那么到底是什么性质、处在什么样的地位,没有明确。”(138)沈林提出:“关于民族乡的性质,长期以来一直被看成是一个不明确或没弄清楚的问题,这是因为许多人总是习惯于把民族乡仅仅当作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自1954年宪法把民族乡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区划划分出来,其性质是很清楚的。”(139)卢贵子撰文指出,我国在俄罗斯、塔塔尔、赫哲等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140)
民族乡现状调查,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马昌忠分析了湖南省民族乡所存在的诸如整体发展水平低、贫困面较大、基础设施落后、财政极为困难、教育发展缓慢五个问题,探讨了新的历史时期民族乡社会经济发展必须在下列五个方面做出努力:进一步摆正民族乡工作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抓住机遇,修改完善散居民族工作方面的民族政策法规;加大民族乡培养人才、激活人才的工作力度;加大对民族乡的扶贫力度,尤其突出对老民族乡和自治地方内的民族乡的扶持;加强对民族乡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解放思想,自力更生抓发展。(141)湖南省政协民宗委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湖南省民族乡经济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湖南省民族乡经济发展滞后的原因,加快湖南省民族乡经济发展和推进民族散居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建议。(142)郭家骥、陈铁军的《辉煌与发展看今日云南民族乡——云南民族乡发展报告》(143)以及丛革新、农东的《南宁市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对策》(144)、李安辉的《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乡政策》(145)等成果,是对民族乡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的成果。
民族村寨研究也是民族乡村调查的重要成果,如马占伦《云南回族苗族百村社会经济调查》(146)。在云南回族、苗族“百村调查”中,绝大多数调查对象为散杂居民族村庄。该调查成果通过对云南回族村、苗族村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全面反映云南回族、苗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的历史面貌和现实发展状况,为深入研究云南回族和苗族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以及探索民族地区如何脱贫致富、农村经济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求,从而走上商品化、产业化、现代化发展道路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张跃的《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在对32个少数民族田野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分别就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婚姻家庭、人口、宗教、生态环境、风俗习惯共13个方面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147)高发元主编的《云南民族村寨调查·跨世纪的思考——民族调查专题研究》(148),对我国少数民族村寨半个世纪以来的发展、变迁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并在“社会调控”、“民间法地位”、“组织融合与冲突”、“多元性和差异性的逻辑还原”、“民族文化的现代建构”等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和创新。(149)此外,林文勋等人的《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经济现状及发展对策》(150)、陈庆德等人的《中国民族村寨经济转型的特征与动力》(151)也是民族乡村问题研究的重要成果。
5.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如何有效地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社会转型期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重点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制度。但是,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尚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得到了民族工作者与民族学研究者的长期关注。
陆平辉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认为,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是一种法律平等权,即法律地位的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的平等。该论著采用了以资料文献为主的宏观分析方法,探索了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理论,并对政治、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教育、经济等权益保障进行了论述。(152)王锋的《少数民族人口散、杂居现状与发展态势研究》指出:“现行的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规没有覆盖散、杂居少数民族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没有形成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宗教习惯上的全方位保护,尤其对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特别敏感的领域,我们的保护力度还不够。”(153)(https://www.daowen.com)
伊平的《杂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得到保障》指出“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城市民族的平等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民族团结不断加强,民族经济有了某些突破性的进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民族特需用品、清真饮食等工商业都得到较大发展。”(154)黄凤祥的《我国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认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既是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法制建设乃至整个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以及国家依法管理散杂居少数民族事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提出抓住机遇、积极争取《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早日出台等建议。(155)王允武的《试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保障》认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主要包括族籍权利、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风俗习惯权利、语言文字权利、发展经济文化权利和获得国家帮助权利。由于散杂居少数民族与聚居少数民族相比,呈现出“广、散、杂”特点,其权益的保障难度很大。为此,我们应通过制定颁布《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来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156)夏骏的《谈谈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问题》认为:现实情况已经表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不容忽视的问题,迫切需要立法加以解决,因此,制定和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法律、法规是完全必要的。(157)
保定召的《国家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认为:从立法上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国务院颁布了为数可观的法规,一些部委制定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8)徐曼在《试论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立法》中通过分析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意义,指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探求完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方法。(159)肖俊的《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认为,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是民族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我们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尤其应通过法律途径给予保障。立法工作是基础,有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再配之以公正和有效率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相信我国的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必将更上一层楼。(160)刘恒武的《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几点思考》指出如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自身权益是当前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并提出了以下观点:散居少数民族群体有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应注重对散居少数民族个体权益的保护,需丰富支持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保护少数民族人口正常异地流动,符合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应充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利。(161)
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是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薄弱环节。
针对杂散居地区回族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杂散居地区回族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人类学考察》一文提出:从五个方面入手,寻求解决的途径。第一,注重对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第二,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树立正确的市场价值观念和竞争意识;第三,加大宣传力度,消除落后观念,解放思想;第四,抓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妇女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第五,完善立法,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162)高芙蓉的《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研究》通过对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的权益、立法现状等的分析,提出了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如:统一相关立法的规定,且扩大对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的范围;明确执法主体,设立专门的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完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通过司法解释、自治条例等形式,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163)
6.关于散杂居民族政策的总体性研究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在“二大”、“三大”提出了民族纲领。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其领导的苏区和边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1936年)、《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1940年)、《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1940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等一系列文件,承认和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利,涉及对象主要包括回族、蒙古族等,并在边区自治村镇建立了回民自治区、蒙民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保障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明确了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要性。20世纪80年代以后,散杂居民族工作与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国务院与民族工作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各地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散杂居民族的地方性法规和权益保障条例,如《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等。
学术界也将散杂居的研究视野由民族乡扩大到城市和城市民族区。主要成果如由杨侯第主编、沈林等著的《中国散杂居民族工作丛书》,即《散杂居民族工作政策法规选编》《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散杂居少数民族统计与分析》《中国的民族乡》《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这是我国第一套专门探索和研究中国散杂居民族工作的论著,是一套具有工作性、研究性、探索性的丛书,为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奠定了基础。张海洋、良警宇的《散杂居民族调查:现状与需求》对部分城市流动人口、城市世居人口、民族乡、民族村、民族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指出:处理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前提是尽快开展专项的调查,了解他们的能力和潜力、处境和需求,建立起保护散杂居少数民族公民权益的政策法规体系。(164)葛忠兴的《散居民族经济工作新思路》(165)是国家民委研究部署散杂居民族经济工作的专题会议论文集,主要包括国家民委以及23个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马文余的《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对散杂居民族的政策》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时期及长征胜利初期、抗战及抗战胜利初期以及《共同纲领》有关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内容,认为中国共产党“对这些杂居散居在其他民族中的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一直都非常重视的”(166)。散杂居民族现状调查研究的论文成果,还有《对北京市部分少数民族村经济发展的调查与思考》(167)《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168)《对口支援与散杂居民族地区小康建设——来自江西省少数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的调研报告》(169)。这些研究成果有的以民族志方法范式呈现出来,有的以个案的实证研究,对散杂居民族的经济发展、文化保护、发展态势等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可以引起民族工作者与学者对当代散杂居民族政策本体的反思,有利于民族工作者开展散杂居民族工作,有利于学者了解散杂居民族地区的现状。
同时,新世纪以后,学术界对构建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理论架构进行了探讨。许宪隆在《共生互补:构建和谐的散杂居民族地区》(170)中提出:在费老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下,更应倡导各民族“共生互补”的理念,以务实的态度认识和处理散杂居区的民族关系,引导散杂居区各民族和谐共处、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共生互补:构建散杂居地区和谐社会的实践理念》(171)一文,从社会共生论的视角提出当代散杂居民族关系是一种“共生互补”的关系,认为构建散杂居地区和谐社会要着眼于散杂居区多元文化与多民族共在的生存场景,努力践行以人为本的生存文化与价值理念,把“多元共生”作为散杂居区多民族的存在方式和法则,自觉遵循“互补共赢”的原则,在实现各民族自由平等、相互尊重、和谐共处、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基础上,共享各民族共同创造的社会文明和社会成果。(172)“共生互补”作为散杂居民族关系价值理念与原则,《族群的共生属性及共生逻辑》提出:“任何一种族群的存在形式包括共生单元、共生界面及共生环境三个基本要素。共生单元的个体价值是族群形成的基本条件,而共同价值则在族群行为模式中处于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良好的共生模式具有优化共生界面、扩大族群共生度、加强族内共生效用等功能。族群的逻辑结构揭示:族群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是一种自组织现象,是族群共生体在共同价值的驱动下自我完善、自行趋优,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复杂度和精细度的过程。”(173)“共生互补”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话语。此外,2007年,中南民族大学首届博士招生设立了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方向,成立了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团队,侧重于城市、民族乡、省际结合部、台湾少数民族等专题研究。2013年,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散杂居民族研究专业委员会学术机构获批,散杂居民族关系与民族问题将成为民族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二)国内学术界对国外民族政策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在探讨国内民族理论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国外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的研究,其成果对研究散杂居民族问题与政策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国内学术界对国外民族问题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注国外民族问题,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东南亚五国民族问题研究》着重探讨了战后东南亚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五个国家的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该成果既探讨了各国民族问题形成的原因,也论述了各国民族问题的表现形式,还总结了各国民族政策的得失。该成果对于东南亚国家在经济开发中有关民族问题的一些经验教训的总结,无疑对我国的西部大开发具有借鉴意义。(174)
《民族政策研究文丛》收录了《俄联邦处理转型期民族问题的措施及评价》《前南民族问题上的十大教训》《中亚的民族问题及其影响析论》《美国的多元文化教育对我国民族教育的启示》《西方少数民族教育研究评述》等外国民族问题及民族政策研究。(175)其中,《前南民族问题上的十大教训》剖析了前南民族问题上的十大教训,如片面理解和教条主义套用“民族自决权”理论、建立以民族划界的国家行政体制、人为强化民族意识、淡化国家意识、客观上为民族分裂活动提供了合法借口等。(176)
《当代世界和平进程中的民族问题》以马克思主义民族政府为指导,以探讨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所面临的新情况为切入点,揭示世界民族问题的本质和不同表现形式,分析当代世界民族问题对世界和平进程的影响,提出解决世界民族问题的见解和主张。该研究认为:我们必须警惕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各种破坏性因素,同时针对当前我国民族宗教领域内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着力解决我国国内的民族宗教问题。(177)
2.国内学术界对国外民族政策的研究
学术界关于印度、以色列、苏联、穆塞维尼政府民族政策研究的成果,对本书有着间接的参考价值。
熊坤新、严庆分析了印度民族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概括了印度民族问题的特点,认为印度学术界往往采用多样化的思路来研究印度的民族、民族问题和民族构成,印度现政府实行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政策。(178)同时,贾娅玲认为:印度政府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教育、就业、资源开发与保护、农村建设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了多种政策和相应的帮扶计划,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印度的做法对我国少数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179)这两项研究成果对本书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一是中国与印度少数民族的分布格局有相似之处,即大多呈现散杂居分布格局;二是宗教对印度民族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同样,宗教在我国民族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伊斯兰教对回族形成的影响;三是印度的部族主要分布在边远地区,发展不平衡,而中国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边疆地区,各民族发展差异较为明显,地区经济不平衡,文化教育水平存在差距;四是印度政府实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政策,中国政府实行“一个国家,多个民族”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理论思想。
刘军通过对以色列民族政策的主要特点的分析,认为:以色列是一个以犹太、阿拉伯两大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以色列民族政策的主要特点表现在,表面上对犹太、阿拉伯两族平等,事实上对阿拉伯人进行压迫、歧视、隔离和分化;以色列的民族政策造成了国内犹太、阿拉伯两大民族的长期怀疑和敌视,削弱了以色列的国家凝聚力,损害了以色列的国家权力。(180)同时,罗显华和刘新刚从民族政策、制衡机制的视角,对前苏联解体的原因重新进行了探索和阐释:前苏联的解体是民族政策的失败,是制衡机制重大缺失。(181)这两项研究成果对本书的启示是:民族歧视政策是任何国家应该摈弃的政策,不利于统一国家的建设。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主要在于处理中央政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具有凝聚力的一种政策措施。
同时,前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而我国民族政策曾借鉴了前苏联的经验,应当吸取前苏联的教训,避免因制衡机制缺失而导致民族政策的失败。因此,前苏联民族问题的研究是我国学术界20世纪末期以来的重要研究领域。雷振扬(182)、杨虎得、熊坤新(183)、马戎等都进行过研究,尤其是马戎、李健编辑的《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刊载了一些有关苏联民族问题与政策的研究成果,如:马戎的《斯大林是否在民族问题上犯了历史性错误?——关于苏联解体的反思之一》(184)、《对苏联民族政策实践效果的反思——读萨尼教授(Ronald Suny)的〈历史的报复〉》(185),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L.Horowitz)著、袁剑翻译的《如何开始用比较的视角去思考苏联的族群问题》(186),左凤荣的《苏联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戈尔巴乔夫的民主化改革及其教训》《戈尔巴乔夫、叶利钦与苏联解体》(187),等等。
崔斌通过对穆塞维尼政府民族政策的分析认为:穆塞维尼执政以来长期实行“运动制”,力促民族和解。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寻求一个平衡点,既能保持国内局势的稳定,又能有效地谋求发展;乌干达民族的形成必须有巴干达族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能为各民族各派别所接受、并能有效地团结各方力量来推进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政治中心。(188)该研究成果给予我们的思考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同样需要一个平衡点,既能保证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又能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以达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与共同繁荣发展”的目的。
此外,宁骚从国际政治学的视角,系统地分析了民族和国家的关系(189)。郝文明则系统全面地介绍了中国周边15个国家的民族情况与政策,每个国家都按国家概况、少数民族情况、民族政策、民族政策相关文件等顺序加以叙述,其研究文化价值颇高。(190)
(三)国外学术界对散杂居民族政策相关研究
1.国外学术界对中国民族政策研究
20世纪以来,国外学术界开始关注中国的民族政策,但在中国有影响的研究成果较少。
《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理论基础及其演进阶段》是原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高级研究员A·A·莫斯卡列夫于1992—1999年在中国进行考察后所写的考察报告手稿。莫斯卡列夫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活动,经历了探索、偏离既定方针、克服错误和失误、寻求建设性的解决方法、积累正面经验的复杂道路。他把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理论原则的制定划分为四个时期:试图照搬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模式的时期(1922—1948);放弃苏联模式的时期(1949—1956);破坏性决策占主导地位的时期(1957—1978);克服过去的错误理论和观点,并确立考虑到中国实际和特点的立场的时期(1978—)。莫斯卡列夫提出:“中国共产党从最初试图把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模式机械地搬入中国(原来本身)的社会环境中,到最终成功地过渡到了独立自主地——以考虑到本国特点为基础——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在现代中国,民族问题的调整已被置于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虽然在民族政策的理论研究领域还存在某些缺点和不足(例如,在中国的条件下完全拒绝民族自决原则的观点,民族同化的问题,等等),但正如中国的学者们所说,这一理论基础正在逐步完善,并开始有了按照中国的特点解决民族问题的完整理论的性质。”(191)
日本学者松本真澄的《中国民族政策之研究——以清末至1945年的“民族论”为中心》1999年在日本多贺出版社出版,2003年翻译成中文(192)。该著作以民族学的研究视野,分析了清末民族论的概况、中华民国时期之民族论与民族政策、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论与民族政策、中国伊斯兰改革运动与中国国家等问题,对列宁、斯大林、孙中山、毛泽东等不同时期少数民族的含义进行了探讨,论述了国家与民族的关系,尤其是对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被认为是国外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政策的第一本专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著作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欧美、日本学者对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成果。一是欧美学者对中国民族问题的研究。1976年,Dreyer和June Teufel认为,中国共产党1922—1975年的“民族政策”就是“少数民族”融合于中国的过程、方法及策略。(193)1984年,Conner发表了《马克思列宁理论和战略中的民族问题》(194),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国化、中国民族主义化的研究,既非常缜密、细致,又富有启示性。1989年,Heberer的《中国与少数民族——自治还是同化?》(195)运用文化人类学的“功能主义”(institutionalism)手法,就中国现存的“民族问题”进行探讨,认为西藏、新疆等“民族问题”成因是权力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1992年,Dikotter的《近代中国种族论述》(196)运用社会达尔文主义、优生学的导入和应用之类的观点,描述了清末至20世纪40年代中国论坛上“民族观”的变化,其成果对研究近代中国历史上的“民族”观有参考价值。Duara《自nation中救济历史》(197)将同是“多民族国家”的印度与中国近代史进行了比较,其方法论崭新而富有启示。Gladney的《中国穆斯林——人民共和国的Ethnic Nationalism》对苏菲派回民居住的宁夏农村及散居在北京牛街和福建等中国各地的回族的认同感(identity)进行了研究。(198)二是日本学者对中国民族问题的研究。“日本对中国‘少数民族’研究的学者比较多,但研究内容大多集中在家族关系、冠婚葬祭、社会组织、宗族、神话、民间故事、传说、习俗、音乐、舞蹈、服饰等民俗学方面,这样的研究占据了主流。”(199)日本学者加加美光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共产党的少数民族政策上,认为:“民族主义不仅仅是某一民族集团想要具有自己的国家权力的感情,而是指他们自己想要依靠国家权力拒绝被压制、被支配的感情。”(200)学者毛里和子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中国民族问题进行研究,认为:香港回归以后,少数民族地区历来的统一、融合的严厉政策,应该转向缓和的统一、融合的政策。(201)毛里和子在课题《“中国人”为何?——民族、台湾、香港问题的研究》中提出,解决民族问题以及台湾、香港问题之难题的关键在于要重视“中国人是谁”这一认同感的问题,这对中华民族认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02)
2.国外学术界对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
国外对散杂居民族的研究成果较为分散。“散杂居”一词,英文翻译为“Diaspora”,特指犹太民族的大迁徙,并进而用来指代与此相类似的其他民族的分散居住的状况,较为准确的翻译是“areas inhabited by many ethnic groups”。由此,西方有关散杂居民族的研究,集中体现在对族群及族群关系的相关研究领域,出现了文化论、边界论、原生说、现代说、族群象征主义等学派,他们关注的焦点是黑人、弱小群体、都市中的小群体、非欧美国家的少数民族群体的权益保障,代表性人物有弗雷德里克·巴斯、利奇、安东尼·吉登斯、约翰·阿姆斯特朗和安东尼·史密斯等。他们关注的焦点是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参与权、发展权、传统法律制度、自治权等领域的保障等。
国外学术界虽然没有直接涉及“中国散杂居民族政策”研究,但是,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1960年开始,美国社会学家基于散杂居少数民族,特别是城市移民族群在该国主流社会“同而不化”的事实,开始强调开放社会中的主观民族认同(即族群性)的重要性。(203)20世纪70年代,挪威人类学家巴特(Fredrik Barth)基于实地调查案例,提出“族群边界”(ethnic boundary)理论,突出民族互动界面对于强化民族认同的作用及民族认同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选择性。(204)关于美国印第安人的政策或措施,也对我国散杂居民族政策研究有一定的启示。特雷尔·罗兹在《城市中的美国印第安人》一文中认为,美国的印第安人经历了从农村居民占多数到城市人口占多数的发展过程。“印第安人各群体在白人到达美洲之前就生活在这里,所以,印第安部落和白人中央政府之间逐渐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随着白人对美洲的开发,印第安人被白人中央政府安排在部落保留地或托管土地上聚居。印第安人从保留地向市区的第一次大规模迁移,主要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引起的。战争结束以后,印第安人被解雇回到保留地,从而导致保留地出现了高失业率与贫困。1948年,为了解决保留地大量的失业和贫困问题,印第安人事务署制订了一项西南部纳瓦霍印第安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计划。过去40年(1940—1980)之后,印第安人口显著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中的大多数印第安人以散居方式居住在密西西比河西部的城市中。罗兹认为,“联邦的新计划如职业培训计划的实行对印第安人一直有很大益处,这不只是因为追加了拨款,而在于为印第安人获得技术和培训增加了选择和额外的机会。这个计划也有助于在保留地和城镇中心之间创造一个健康的移民模式”。同时,“城镇中的印第人认识到,他们正在支持建立一个城镇印第安人中心;他们正在争取到联邦机构工作的权利;他们正在建立与保留地保持密切关系的城镇印第安人社团;他们在不放弃自己的传统文化的同时,正在利用自己兼有多种文化的优势”(205)。乔安尼·内格尔和C·马修·斯尼普统计了拉丁美洲的印第安人有3 000多万,认为:“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重组,是民族生存、民族重建和民族创造的机制。这些过程不只局限在美国印第安人或本地部落村社,而且可见于全世界各地城乡民族群体。”(206)国外汉学人类学家的“汉学人类学”研究方法、理论或成果,对散杂居民族问题有着借鉴作用,如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的宗族论研究,美国经济空间理论人类学家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的中国乡民社会之经济空间理论研究——区系理论(207),美国人类学家武雅士(Arthur Wolf)的民间宗教研究(208)等,这些研究成为我国民族学、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典范。英国著名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根据20世纪50年代所能搜集的有关文献,细加斟酌演绎,为我们描绘了中国东南地区,尤其是福建、广东地区,在明清时期宗族组织发展的状况,涉及宗族的经济、组织结构、仪式活动,宗族内部的权力分配及社会分化,宗族与外部的关系等广泛内容,得出了许多经典的汉学人类学研究的成果。(209)
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为散杂居民族问题研究提供了思路。弗雷德里克·巴特的著作《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一个社会人类学研究的范例》,既是一份有关一个地区政治生活的民族志资料,同时又是对政治结构形成过程的一种理论阐述。该著作关注的焦点是建立政治势力、地位的过程,其重点是对政治权力以及行使这些权力的组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研究各种行为者如何努力改变自己的政治地位并通过这些地位来提高自己的影响力、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实现对别人的统治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冲突和政治活动”(210)。斯瓦特巴坦人的政治过程为少数民族权益保护提供了参考。社会人类学功能主义学派创建者、英国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只有研究社会制度的本质和功能,只有研究和发现通则,只有采取田野工作方法,即进行类似于自然科学中归纳方法所要求的程序的研究,才是真正的社会人类学。此外,美国学者詹姆斯·克利福德、乔治·E·马库斯编著的《写文化——民族志的诗学与政治学》(211),在民族志的文本分析和实践创新方面取得了独到的成绩,它的问世立即在人类学界产生了爆炸性的反响,爆炸的余波也逐渐冲击到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民族志方法被人类学之外的更多学科所借鉴。这些成果所采取的研究方法可以为本书提供有益的借鉴。
以上研究成果是本书的基础,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研究成果多对散杂居民族政策本体研究关注不够,有的仅仅涉及散杂居政策话语,有的仅相当于政策的汇编,有的偏重权益保障某一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不是将散杂居民族政策置于反思性的审视维度中,既缺乏对政策科学理论的吸收、运用和对当代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反思,也缺乏对政策本体的实证、个案的佐证与政策体系完善的研究。而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是否仍然适应散杂居民族地区的现状与实际,如何与时俱进在实践的基础上完善理论体系,使政策能更好地指导散杂居民族工作进而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等等,这些方面的研究力度还不够,这为本书写作提供了十分广阔的研究空间。同时,也反映了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实践与完善研究在民族研究领域的重要意义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