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相同与相异
四、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相同与相异
散杂居民族政策发展历程梳理始于1921年,实践与完善的研究是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阶段为重点,但研究涉及年限较长。学术界普遍认为社会转型期正式开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历经1840—1949、1949—1978和1978年至今三阶段,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都属于社会转型期范畴。本书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至今阶段为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的重点研究阶段,因此,本书试图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散杂居民族政策有着相同与相异之处。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相同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制定、执行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相同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制定都是为了维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在1939年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我们中国现在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布依族的旧称)、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104)二是政策执行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尊重散杂居少数民族,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散杂居少数民族与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及主体民族汉族的和谐共生。三是中国共产党重视散杂居民族工作,明确规定了散杂居民族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相异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相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政策的成熟程度不同(https://www.daowen.com)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是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孕育与确立阶段,之后是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发展与完善阶段。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6),是散杂居民族政策制定的重要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新,1952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散杂居民族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社会转型期是散杂居民族政策制定的重要时期,也是政策调整变动时期,是散杂居民族政策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的标志是1979年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以及1993年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工作条例》。
2.政策所根据的法律形式有差异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散杂居民族政策所依赖的法律、法规形式单一,主要是以报告、决定、指示、通知等文件呈现出来;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散杂居民族政策所依赖的法律性文件形式多样,既有报告、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也有专门针对性散杂居民族地区的行政法规,此外,《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有相关规定。
3.政策内容侧重点有差异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散杂居民族政策以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地位为主、经济发展为辅;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散杂居民族政策是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生产力,改变少数民族贫穷落后的局面,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
总之,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是在社会转型前散杂居民族政策基础上的继承与发展。发展与完善是社会转型期散杂居民族政策的特点,其原因有三:一是从内容来看,散杂居民族政策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内容,体系较为完整。但是,从政策发展历程以及制定的主要阶段可以看出,大部分政策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之前,而且,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民族法律、法规大多沿用至今,如1950年11月24日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二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对散杂居民族政策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迄今为止,《宪法》与相关法律只是涉及散杂居民族政策方面的内容,我国还没有出台散杂居民族政策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文本。完整法律文本的缺失,是影响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因素。三是社会转型期社会发展变化较大,尤其是我国的经济环境已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有些政策已不适应发展变化的环境,已名存实亡,有些政策无法执行,甚至还存在法律的中空地带。因此,随着社会的转型与民族的发展,散杂居民族政策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