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山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1947年宪法和1948年缅甸联邦的建立
第6章 山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1947年宪法和1948年缅甸联邦的建立
本章阐述了1947年宪法的产生过程。迄今为止缅甸历史上只存在过两部宪法:1947年宪法和1974年宪法。1947年宪法决定了缅甸是一个议会民主制国家,这部宪法的产生却历经坎坷。它既是山区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的产物,也是各种政治力量较量、各民族利益均衡的结果。但1947年宪法未能最终解决克伦族问题。
1947年4月,按照 《昂山—艾德礼协定》,缅甸进行了全国范围内的制宪会议议员选举,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获得了95.3%的选票,组成了以昂山为首的临时政府。1947年5月,自由同盟召开了一次预备会议,在会上通过了一部宪法草案,准备提交制宪会议讨论通过。5月23日,在会议结束时,自由同盟表决了由德钦妙领导的一个委员会拟订的宪法草案,其内容包括宣布缅甸为主权独立的共和国,设立由人民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国会,缅甸联邦由5个邦组成,并将5个邦划分为“加盟邦”、“自治邦”和“民族邦”3种类型等等。
宪法草案招致了一部分人的批评。老政治家巴莫博士说,宪法草案不过是照抄照搬了印度制宪会议的某些决议,另一些条款则是苏联宪法的翻版。他尤其批评未来的缅甸国家采取联邦制形式,说这将导致种族纷争。(https://www.daowen.com)
昂山回答说:巴莫的话没有一点意义,他显然忘记了应该怎样满足少数民族要求;不错,宪法草案很多地方是参考了印度的宪法,但事实上印度与缅甸是邻国,又同为英国的殖民地,两国有很多相似之处;在独立运动中两国互相支援,当时印度宪法已经基本上草拟完毕,缅甸在制定自己的宪法时借鉴印度宪法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一些掸邦土司也对宪法草案不满,认为草案没有遵循彬龙会议和山区调查团报告书[1]的精神,将过多的权力赋予了联邦政府,留给邦政府的权力太少。他们逐条批驳了宪法草案的一些内容,要求与缅甸本部签订一个有法律性质的协议,在制订宪法时不能违背这些协议。
老政治家的话可以不听,但山区少数民族的意见不能不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昂山决定放弃自由同盟的宪法原则,正式召开制宪会议,尽快制定宪法,争取早日独立。1947年5月10日~18日,制宪会议前期预备会议召开,共有246名议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确定了宪法制订的原则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