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宪法制订的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6.1 宪法制订的原则

6月16日,制宪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昂山提出了制定宪法过程中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该指导原则主要是:

(1)宪法应是“缅甸联邦”的具有独立主权的共和国宪法。

(2)联邦由宪法规定的单独的各邦组成,各邦享有宪法规定的自治权。

(3)缅甸联邦、各邦和政府部门应切实保障人民享受应有的权利。

(4)宪法保证缅甸各族人民在社会、政治、司法方面都是平等的。在不违反法律,不有悖于群众的风俗习惯的前提下,人们有思想、言论、信仰、宗教、迁徙、集会的自由。

(5)宪法应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

(6)维护缅甸联邦的团结,维护领土和领海的主权。(https://www.daowen.com)

(7)在国际舞台上争取缅甸应有的位置,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世界和平,发展与各国良好的关系[2]。

这些原则与自由同盟在预备会议上提出的宪法草案相比笼统多了,没有将各邦划分为“加盟邦”、“自治邦”和“民族邦”,而一律称呼为“单独的邦“,也没有按照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对少数民族划分类型,没有对国会的职权、各邦的权利、少数民族权利进行界定,排除了原宪法草案对于人民院的职权的规定,总之,昂山将问题都留给制宪会议议员们充分讨论与协商。

昂山在会议上作了讲话。他说:“现在制宪会议需要对自由同盟的宪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因为一些山区少数民族对宪法草案不太满意,觉得这并不能体现少数民族在联邦中的利益。我现在的宪法制订原则中,对一些东西不作详细的规定,尤其是没有规定少数民族的权利,就是希望代表们自己协商后作出规定。现在有人说少数民族地区一定要全部加入联邦,其实不是这样,少数民族代表有权决定本民族加不加入联邦。少数民族参加了制宪议会,但他们仍然有退出权。为了制订宪法,我和其他领导在过去的几个月中作了不懈的努力,世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宪法,但所有的宪法都有一个“宪法精神”贯穿其中,需要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1947年6月18日,在制宪会议第一次会议的最后一天,曼巴凯向大会提交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名单。这份包括75人的名单中有掸族代表6人,克钦族和钦族代表3人,萨尔温县克伦族代表1人,克伦族代表5人。大会以多数通过该提议,进入了以7项原则为基础,正式起草宪法的阶段。

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宪法起草委员会又设立了6个下属委员会,它们是:以昂山为首的联邦与邦权力委员会,以摩梅土司苏昆雀为首的司法委员会,以良瑞土司苏瑞泰为首的基本权利委员会,以曼巴凯为首的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以苏瑞泰为首的掸邦组建委员会,和以杜瓦信瓦瑙为首的克钦邦组建委员会。

制宪会议第二次会议预定于1947年7月29日召开。为了能将宪法如期递交给大会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不分昼夜地紧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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