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多民族国家建立的基石:《彬龙协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5.4 多民族国家建立的基石:《彬龙协定》

1947年2月12日,与会代表签定了 《彬龙协定》,决定联合建立缅甸过渡政府,并尽快争取独立。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1)总督在山区联合最高委员会(SCOUHP)代表的建议下,任命一名山区代表担任总督处理山区事务的顾问。

(2)该顾问同时成为行政委员会无部长职位的成员。行政委员会应设立山区事务部管理山区少数民族事务,以国防和外交相同方式处理,直至制宪会议。该山区事务顾问应同样以该方式赋予行政权。

(3)该顾问应由与其属于不同民族的两名副顾问协助工作。该两名副顾问应负责管理其本民族地区事务,该顾问应负责管理剩余地区事务,该三名顾问应在共同负责的原则下行动直至制宪会议。

(4)虽该顾问作为行政委员会正式成员,为少数民族唯一合法代表,但在召开有关山区事务会议时,两名副顾问应有权参加。

(5)行政委员会虽根据以上协议进行扩充,但其不得在山区以任何方式剥夺该地区任何一部分其现享有的内政管理的自治权。原则上同意山区在内政管理上拥有完全自治权。

(6)虽应召开制宪会议来决定在统一的缅甸国家内为克钦邦分界和建立单独的克钦邦问题,但原则上同意建立该邦并认为是必要的。作为实现该目的第一步,应向顾问和副顾问咨询 《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 中规定为第二规划区的八莫和密支那地区的行政事宜。

(7)山区少数民族的公民应享有民主国家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

(8)本协定不应妨碍现阶段掸邦享有的财政自主权。

(9)本协定不应妨碍克钦和钦族地区从缅甸收入中获得财政援助。行政委员会将与顾问和副顾问研究,克钦和钦族地区与缅甸之间建立类似缅甸与掸邦之间的财政关系的可行性[20]。

我们可以看到,《彬龙协定》 字面上并没有直接涉及与缅甸的联合,而是关于山区少数民族代表参与临时政府事项,包括设立一名顾问、两名副顾问分别代表三个不同的民族参加行政委员会,由他们管理山区事务。但它隐含了一些特殊的政治意义,即作为一个联合体,缅甸联邦的架构已基本具备。

同日,少数民族代表举行会议,选举苏山通为行政委员会的顾问。克钦族和钦族的副顾问则等彬龙会议结束后由两个民族自已以最快的速度选出(会后选举的结果为:杜瓦信瓦瑙为克钦族顾问、吴温哥哈为钦族的顾问)。12日还选举出山区联合最高委员会,由掸族的苏瑞泰等6人,克钦族的杜瓦信瓦瑙等6人,钦族的吴崩泽曼等6人组成,苏瑞泰任主席。彬龙会议到此结束。

山区事务指导官约翰·雷登向有关方面汇报说:昂山在彬龙会议表现得十分诚恳,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波顿里则报告说:《彬龙协定》是根据 《昂山—艾德礼协定》,由缅甸人与山区少数民族充分协商后通过的协定,所以英国政府必须予以承认;昂山在自治独立和财政援助方面给予山区少数民族以 优厚的条件,因而获得了各方面的尊重。他还认为其他的领导人是不可能给少数民族以如此巨大的让步的。不久,行政委员会、缅甸总督和英国政府先后批准了 《彬龙协定》。

【注释】

[1]缅甸共产党反对伦敦会谈,认为这是帝国主义的阴谋,结果造成了缅甸共产党与自由同盟的分裂。见梁英明等:《近现代东南亚(1511—1992)》,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7页。

[2](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5页。

[3]Martin Smith,Burma,Insurgency and The Politics of Ethnicity(the University Press,1999),p.78.(https://www.daowen.com)

[4]这次会议上德钦梭也与其他自由同盟领导人产生矛盾,结果德钦梭被开除出自由同盟。这是缅甸共产党与自由同盟分裂的开始。见(缅)吴敏基:《1958—1962年缅甸政治》,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8页。

[5]掸族联邦委员会是缅甸总督克拉多于1920年在筹划组建掸族联邦时,为掸邦专员设立的顾问机构,包括掸邦全部的土司和部分谬沙、税收官。

[6](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页。

[7](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1页。

[8](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

[9](缅)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组织委员会总部:《少数民族反帝史》,文学宫出版社,1962年版,第318页。

[10](缅)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组织委员会总部:《少数民族反帝史》,文学宫出版社,1962年版,第324页。

[11](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9页。

[12](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页。

[13](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页。

[14](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页。

[15](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页。

[16](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6页。

[17]韦红:《东南亚五国民族问题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18]马丁·李普赛特:《政治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19]D.Ronen,The Quest for self-determina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p.52.

[20](缅)吴觉温等:《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第一册,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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