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掸族土司与自由同盟的分歧
6.2.1 掸族土司与自由同盟的分歧
掸族土司与自由同盟在宪法上的分歧主要在于联邦与地方邦的分权上。早在制宪会议召开前,掸邦土司就对自由同盟提出的宪法草案表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宪法草案给予掸邦的权利太少,给予联邦权利过多。宪法草案把财政权和行政权等涉及共同利益的权利交给了中央政府,将另一部分权利交给了国会,留给邦的权利已为数不多,这样就没有履行保持山区特别是掸邦的自治权的承诺。按照他们的要求,中央政府只应该处理一些涉及共同利益的事务,其余的事务应交给各邦来处理。他们逐条批驳了宪法草案的一些内容,要求与缅甸本部签订一个法律性质的协议,制订宪法时不能违背这个协议。这个协议应包括以下几点:
(1)除宪法明确规定赋予中央政府权利外,各邦享有其余的一切权利。
(2)在联邦政府中,山区联合最高委员会应取得五分之一的官员职位,或在内阁中占有六分之一的部长席位。
(3)联邦政府在任命山区的官员时,要取得当地邦(或山区联合最高委员会)的同意。在缅甸联邦建立10年后,所有山区的官员都要由当地人来担任。
(4)在联邦政府的军队中,山区少数民族要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和平时期驻扎在山区的军队中,山区少数民族也要占三分之一的比例。
(5)国会通过有关邦的法律时,要有该民族议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并取得多数票的同意。
(6)邦法院与最高法院没有直属关系。(https://www.daowen.com)
(7)联邦政府与地方邦发生争端,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话,由最高法院两名法官、该邦两名法官组成联合法庭裁决,如还不能解决,则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8)将山区的土地、水、森林和矿产资源全部交给当地邦。
(9)制宪会议的议员只负责制订宪法,山区各邦的法律由本邦制订[3]。
他们还要求民族院也有立法权,建立单独的山区最高法院,分离权不应设10年期限,等等。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遭到掸邦土司的反对后,昂山放弃了自由同盟宪法草案中的许多设想,立即召开了制宪会议,提出了宪法制订7原则,决定由制宪会议自己来决定宪法的内容。昂山在提出宪法制订7原则前,与掸邦代表苏瑞泰、吴通敏,克钦族代表杜瓦信瓦瑙、克钦土司佐龙,钦族代表吴翁哥合,克伦族代表苏维利觉、曼巴凯和苏山坡丁等24位代表们进行了协商,请求他们支持宪法制订原则,以完成宪法制订工作。
但是,仍然有些掸族土司对昂山的诚意心存疑虑。在制宪会议的第一次会议上,掸邦议员苏瑞泰就表示:“我有理由怀疑我们所珍视的民族权利平等、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能否真正能得到尊重。”在宪法制订原则发表的当晚,迈崩土司和另一位议员来到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总部会见吴努说,只有将山区少数民族有随时退出联邦的权力写入宪法基本原则,他们才会表示支持宪法。
对此,代表自由同盟立场的议员吴巴底说:“关于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分离权问题,各位代表手上都有一份自由同盟预备会议的文件,第25页“分离权”一章,上面清楚地写着山区少数民族有分离权,我们不会言而无信,这是自由同盟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