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联邦与邦的财政收入分配
6.2.4 联邦与邦的财政收入分配
财政收入分配也是联邦与邦权力委员会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它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权。为了慎重起见,宪法起草委员会邀请了一部分金融专家参加了会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缅甸联邦应如何获得财政收入? 何种财源应分配给中央政府?何种财源分配给地方邦? 中央政府应按何种原则向地方支付转移资金? 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德钦妙、苏山通、吴羌通、C.F.B.皮尔斯、吴丹伦和吴敏登等人组成了专门委员会,称为联邦与邦财政收入分配委员会,确定了以下财政分配原则:
(1)在宪法实施初期,应由联邦控制财政,同时承担对各成员邦的保证,并将具体管理权交付于各邦。
(2)在宪法起草阶段,当前收集所需数据并制定一个详细的联邦与邦之间的财政解决方案时间上很不充分。
(3)即使有可能制定一个该财政解决方案,但一个永久性解决方案不可能也不必要,未来解决方案应是依赖于经验和易于修改的。因而新宪法只应在一定框架内对此作出大体规定,以避免不需要时修改宪法。
(4)新宪法最初颁布时,各邦应有一定的财源来实施行政管理。[9]
这也就是说,当前在宪法中详细规定财源分配章程的时机并不成熟,只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赋予了各邦财政收入权,加上委员会详细列出的一个联邦财政收入表、一个邦财政收入表和一个共同财政收入表,成为联邦与邦财政收入分配委员会认可的安排。但是在会议第三阶段,为了增加联邦的权力,宪法中删去了第一、第三类表,只规定了邦的财政收入表。考虑到邦财政收入表不一定能够提供足够的财源,委员会又增加了如下安排:
“在宪法实施初期,财政收入分配大部分由联邦管理,例如海关、收入税、消费税等等。这意味着邦预算的不平衡。我们建议按以下方式解决从联邦到邦的转移支付问题:组建一个委员会,以财政部长为主席,由总统提名国会中的联邦代表和相同数额的邦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应就以下事项提出建议:(https://www.daowen.com)
(1)任何税收事项;
(2)任何除国防有关的贷款事项;
(3)任何从联邦到邦的转移支付事项;
(4)联邦在各邦领土上征收的税收,在数年内或按永久性比例向各邦分配,以及各邦相应向联邦支付的数额。”[10]
联邦与邦权力委员会采纳了联邦与邦财政收入分配委员会的建议和宪法条文草案。即宪法第96条:
(1)从本宪法第四附件列举的财源获得的一切收入,应为征收所在的或收取所来自的该邦收入的一部分。
(2)除前款规定划归各邦以外的一切收入,为联邦收入的一部分。
但是,联邦政府依据主管部门或其他机关的建议,认为必要时,可从其收入中划拨或捐助各单位,以作为收入的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