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194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6.6.1 194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9月25日,长达3个月的制宪会议终于闭幕。制宪会议一致通过了缅甸联邦宪法,即缅甸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947年宪法”。

1947年宪法的前言以缅甸人民的名义规定了如下目标:“在公正、自由和平等的原则上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和确保所有公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公正;思想、表达、信仰、宗教、工作、结社和行动的自由;人身、机会和法律面前的平等。”

宪法仿效当时的法国,由国会两院联合投票选出一位虚位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宪法采取了美国颁布正式成文宪法并宣示宪法建立于人民主权原则基础的作法,吸收了美国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界定和一套独立的、有权对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系统,以及一个联邦架构的宪政设计,规定由来自各成员邦的各民族代表组成民族院(即上议院)。政府集体对人民院负责制直接继承了《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 中的英国政治传统,整个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也师从英国,宪法条文本身用英缅两种语言颁布。最后,该宪法最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则大量地借鉴了南斯拉夫宪法。

194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缅甸是拥有主权的独立的共和国,称为缅甸联邦;联邦领土包括英属缅甸总督管辖的全部疆土,以及克耶族地区。宪法禁止民族歧视,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各邦和特别区享有自治权,同时有选派代表到中央政府任职的权利。

宪法规定了缅甸人民的基本权利,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定居、旅游、就业、贸易、信仰自由、接受文化教育等的权利,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佛教被承认为联邦大多数公民的信仰。种族或语言上的少数民族可以在国家教育机构任职,不得对其歧视和强迫进行宗教指导。

宪法规定国家与农民和工人的关系。大土地所有制被明确禁止,国家是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国家有调整、变更和取消土地租用,分配给集体农场或佃户的权力[37]。工人方面,国家应以经济或其他方法扶助工人组织,使其免于经济剥削,并立法保护工人的结社权、限制工作时间、改善工作环境以及推行住宅和社会保险计划。

宪法对经济活动作出了规定。经济领域内的个人创新权得到宪法保障。任何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垄断和操纵价格。“对于私人财产,如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限制或没收,但需依法进行,且该法律应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所有者应得到何种限度的赔偿。”国家经济的独立企业或私人企业,如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进行国有化或依据法律取得[38]。

宪法规定国家应保障每一个公民有工作、休息、受教育、享受医疗服务等权利,国家应重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公共卫生、保障老弱病残的生活,等等。

宪法第四章 “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用作政府制定具体政策时参考的一般性指导原则。“联邦的经济生活,应以增加公众财富、改善人民物质条件、提高文化水平为目标。”公民有工作权、年老和或丧失工作能力时得到照顾权,休假权和接受教育权。国家应特别照顾弱势群体、儿童和婴育儿母亲、牺牲军人孤儿、残废军人和非营利组织。公用事业、天然资源规定只得为国家开发[39]。(https://www.daowen.com)

国家机构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的元首是总统,任期5年,不能超过2任;最高立法机构是联邦国会,国会由人民院和民族院组成,任期4年;人民院议员人数约为民族院的两倍,其中20个席位为克伦人特别保留,其余的则由各选区选举。民族院中掸邦议员只能由掸邦土司担任,而土司无权担任人民院议员。参加议员选举的侯选人应为21岁以上的缅甸公民,18岁以上的公民才有投票权。僧侣无选举权和投票权。民族院的议员席位按宪法附录表2以固定的名额向各邦分配,共125个席位,其中72个分配给少数民族。两院组建和解散的时间应相同。议员在议会发言和投票行为不受任何法律追究。

宪法对于联邦与邦的分权也作出了规定:除了邦立法表中赋予少数民族邦的权力外,剩余的权力应归于国会。国会对有关少数民族邦的森林、矿产和油田与采矿业的立法应取得该邦的同意[40]。邦立法表涵盖了地方行政,农业、土地和财政收入、警察、财产税、道路、教育、卫生事务。但如果最高法院判定某一邦法律侵犯了联邦权力,则该法律无效。

缅甸联邦的行政权授予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政府,总理由人民院提名产生,并由总理提名组成政府,总理和内阁对人民院集体负责,人民院对动议和通过财政议案享有专有权。在两院对非财政议案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召开一个联席会议来表决该议案。征募和维持军队的权力专属于国会。除非在外敌入侵的情况下,宣战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行使。

对于少数民族事务,宪法的规定比较详细。掸、克钦、克伦尼三个少数民族邦议会和钦、克伦两个特别区委员会分别由它们在国会两院中的全体议员组成。总理经过与有关邦议会协商,分别从各邦选定一人担任政府内阁部长,实施该邦行政权。

考虑到克钦邦内占总人口半数的缅族和掸族的权益,克钦邦在民族院代表席位的一半和邦政府职位的一半为非克钦人保留。克钦人和非克钦人都有权否决克钦邦议会制定的侵犯本民族权益的法律。除此以外,克钦邦不享有10年后退出联邦的权力。

宪法还制定了将来建立克伦邦的条款,规定克伦邦应与掸邦同等地位,包括克伦尼、萨尔温地区和“与此二地毗邻,由总统委派的特别委员会划为克伦族居住的地区”。在此期间,萨尔温地区及其毗邻地区设立一个特别区,称为“哥都礼”,由克伦事务委员会和克伦事务部长管理。委员会和部长有权管理克伦族学校和文化事务。

克伦尼邦在民族院的席位可由克伦尼邦三位土司以及摩别土司担任,国会中的克伦尼族议员组成克伦尼邦议会。克伦尼事务部长和克伦尼邦议会行使该地区行政权[41]。钦特别区由总统划定钦山区及阿拉干山地组成。钦族事务部长和钦族事务委员会行使钦族地区行政权。

除了克钦邦,所有少数民族邦都被赋予了10年后脱离联邦权力。行使脱离联邦权力时,应向总统提交该邦议会通过的脱离联邦决议,并经该邦议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由总统任命一个包括联邦和该有关邦代表的委员会,监督对此议案进行全民公决。

宪法的修订程序比较简单,只需两院简单多数票赞成该提案,并获得两院联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同意即可通过。此外,涉及少数民族邦权益的修宪案应得到该邦的同意,任何剥夺钦或克伦族特权的议案应得到其在国会中代表议员大多数的赞成[42]。

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对木材及矿场、森林、水利、渔业、矿物、煤炭、石油及各种天然资源的垄断地位。只有经过国会特许,才允许缅甸公民或资产60%为缅甸公民所有的公司进入这一领域,且特许期限不可超过25年时间。国会有权为公共利益随时收回该特许权。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