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结 论
通过我们对山区少数民族与现代缅甸联邦建立进程的考察和探讨,本研究的结论是:
第一,缅甸民族主义是多种“次民族主义”的交织体,存在激烈对立和竞争,也正因为如此,缅甸民族主义一直未能形成合力,推动现代化进程
应该说,缅甸的民族主义从来没有汇集各个民族力量,形成一个共同体,而是包括多个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所称的“次民族主义”。这种现象在1948年以前表现得特别明显。
在所有后发国家,由于现代化是一个被迫卷入的过程,民族主义常常分化为激进和保守的民族主义。殖民时期,巴莫、吴巴佩等人对英国在缅甸一步一步进行政治改革持赞成态度并积极参与进去,希望借此建立一个自治的、现代国家制度的缅甸。而昂山、吴努等人对殖民主义持否定态度,强调打破殖民枷锁,实现对整个殖民地社会的再造和重构,后来,昂山一派占据了民族运动的主导地位,并将这种民族主义在缅甸建国后转变为“官方民族主义”。
即使是少数民族内部,也形成了相互对立竞争的政治群体。二战结束后,山区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民族意识大大觉醒,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性组织或政党,形成了有政治纲领、有组织的现代民族主义运动。即使是在封建势力占有优势的地区,上层土司也不得不适应这一潮流和形势,调整统治政策或加入了民族主义运动,从而形成了有别于缅甸本部的、有鲜明特征的民族主义运动。
克伦族是民族意识最强烈、政治组织发展成熟度最高的民族;掸族的民族主义运动中则始终贯穿着上层土司与群众性政治组织之间的斗争;在克钦族的民族主义运动中,土司获得了群众组织的信任,取得了运动的领导权;钦族社会发展水平最低,民族主义运动的焦点主要放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上。
《剑桥东南亚史》 也明确指出,由于近代大多数东南亚地区的社会仍处于部落民族的阶段,四分五裂和相互产生敌意是常有的事情,虽然这些分裂的组织在对付共同面临的外来威胁时能够采取一致行动,然而,由于他们通常是在经济上和社会上自谋生活的单位,因此正常的“政治”环境倾向于分裂,而不是永久性地组织起来。[1]
1948年缅甸建国前,山区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彰显了强大的力量,与缅族分庭抗礼,周旋于缅族领导人与英殖民宗主国之间,在联邦国家的建立问题上取得了极大的话语权。1948年后,随着缅族的民族主义占据主导地位,并转变为“官方民族主义”,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日渐边缘化,一部分少数民族走入了丛林进行武装抗争,一部分少数民族试图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民族权益,都无一例外遭到压制,并日渐衰微。
作为对各种次民族主义的反应,历史上缅族的民族主义一度膨胀走向了极端,大缅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排外主义泛滥,未能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个民族,尤其是缅甸领导人经常对内利用民族主义、对外闭关锁国来掩饰政治困境,未能解决实质性问题,这样的民族主义自然缺乏吸引力和整合力。
总而言之,以本民族最高利益为出发点的各种次民族主义,由于存在政治主张差异性甚至产生激烈斗争,无法形成一股合力从而成为多民族国家政治的整合力量,从而影响了缅甸民族—国家的构建,使缅甸偏离了现代化道路。
第二,宪政主义道路被激进民族主义道路取代是缅甸政治发展的趋势,也是少数民族问题激化的一个诱因
纵观现代缅甸史,可以发现自19世纪英国殖民缅甸开始直至1948年缅甸独立,两条线索始终伴随着缅甸政治发展的进程:一是自下而上缅甸人民群众一浪高过一浪的民族主义运动,一是殖民地政府被迫自上而下渐进发展以议会民主制为特征的宪政趋势。这两条主线交错演进,相互促进。即,从佛教青年协会开始,经历了人民团体总会和我缅人协会运动,到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提高缅甸民族自治权乃至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理想渐渐占据了缅甸政治舞台的中心地位;而另一方面,从1897年缅甸建省到1922年双元政制和《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这些政治制度演变所体现出来的宪政趋势也同样意义重大,然而它却被研究缅甸的学者长期有意或无意忽略了。实际上,伴随着缅甸第一部正式宪法 《缅甸联邦宪法》 颁布和1948年独立,这两种理想都达到了顶峰。此后由于缅甸共产党、少数民族与中央政府的连年内战,造成了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恶化以及1962年奈温军事政变,国家政治和经济话语体系迅速向纲领党一党体制和缅甸式社会主义转变,宪政道路遭遇挫折,现代化理想也逐渐黯淡。从英国殖民时期一直到1962年,渐进的宪政主义道路被激进的民族主义道路所影响并最终取代,奈温对宪政时代的终结是这种趋势的延续和必然结果。
带有激进民族主义色彩的政府,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时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在吴努时期,政府急于构建一个同质的以缅族文化为主导的社会,对独立前许诺给予各少数民族的权利采取了限制、削弱和收回的方针,努力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上统一全国。奈温政变上台后,更加急躁冒进,一味强调武力压制少数民族,加强中央集权,结果缅甸民族问题越来越严重,少数民族反政府武装急剧增多,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缅甸从1980年代开始沦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因而对于缅甸的民族问题,我们在指责英国殖民者“分而治之”政策留下后果的同时,也不要忘了缅甸领导人负有相当大的责任。
第三,1947年宪法的固有缺陷、领导人利用民主旗号操弄政治导致了缅甸议会民主制的终结
不可否认的是1947年宪法存在着一些重大缺陷,它未能完全解决克伦族问题,对克伦尼邦的未来地位悬而不决,给予掸和克伦尼两个自治邦在10年后退出联邦的权利,这最终对新生的缅甸联邦的稳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然而对议会民主制最致命的一击则来自修宪风波中对佛教地位的争论。
1961年,围绕着佛教国教化,缅甸国内各派政治势力斗争日趋激烈。一部分理性的人士希望依靠1947年宪法确立的立国原则来阻止佛教国教化,8月16日,吴吞佩,克钦土司佐龙以及其他四人(一位缅族穆斯林,一位克伦基督徒,一位克钦人,一位克耶人)向最高法院对吴努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吴努发出查询状,责问吴努根据宪法何种授权行使职权,推行佛教国教化。宪法第25条赋予了为保障基本权利,以适当手续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权利。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为政治目的而滥用宗教,任何行动凡有意或有可能引起种族、宗教或宗派仇恨、敌意或不和睦感情的,即为违反本宪法,应用法律加以惩罚。
该动议还要求在处理申诉期间,最高法院发出禁令冻结佛教国教化议案。他们质疑,宪法确定国旗、国歌和国家银行都属于全体联邦公民,而国教,却并不属于大约五百万公民。因而,任何将佛教国教化的举动都是超越了宪法权限。他们认为,该法案只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敌对,损害国家团结。
他们还控告,过去10年中,政府在佛教中花费了大量钱财,联邦党政府支持佛教并未带来国内和平和法治,只为了巩固其权力。这造成了为政治目的而“滥用宗教”,直接违反了宪法第21条第4款。
但在1947年宪法中,并未明确授权最高法院可以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司法审查,最终最高法院认定,宪法由作为人民代表的国会议员制订,也理当只能由国会的议员来修正,而总理,作为该立法机构的一员,当然有权提出修正案。国会作为一个立法主体,只要合乎宪法程序,其行为是不受最高法院制约的[2]。于是,最高法院拒绝冻结宪法修正案,并在一周后驳回对吴努发出查询状的请求。
这表明了1947年宪法的另一重大缺陷。从理论上说,1947年宪法是缅甸人民所制定的,所设定乃是议会至上这样一种体制,宪法并未对谁有权进行司法审查作任何明文的规定,所以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回避这一问题。这一缺陷使最高法院在阻止佛教国教化风波中无所作为,间接地导致了缅甸政局的恶化。
印度也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这一问题,最开始最高法院由于宪法无明文规定,因而无权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审查。但是,印度最高法院此后发明了基本特征基准这样一个概念,可以将一些影响宪法基本特征的宪法修正案进行合宪性审查,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在缅甸,还未来得及发明或者接受这一宪法原则,议会民主制就随着奈温军事政变被摈弃了。(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在制宪会议中也存在因民族利益和目标而出现的种种冲突行为,但就最终的宪法条文来看,1947年 《缅甸联邦宪法》 体现了对权力明晰化和有效性的诉求,是缅甸历史上第一部成熟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宪法条文并不能造就一个宪政时代。
但是,即使1947年宪法中那些体现积极意义的方面,也未能推进缅甸政治现代化。因为所谓的宪法和宪政从本质上来说都是西方的产物,而它看重自由和制衡的内涵又与缅甸的传统政治文化大相径庭。宪政的确立不仅仅是政治顶层博弈的结果,舆论、知识分子和体制内机构在其中必须扮演重要的角色,才能自上而下促进公民对宪政亲和,并自下而上推动决策层的变更。缅甸宪政进程缺乏这种动力来源,决策的最顶层还是奉行缅甸传统政治中的运作模式。
昂山—吴努政权在建国前作为临时政府存在,尚能遵循民族平等原则,与少数民族开诚布公地谈判,受到各阶层的广泛支持;建国后虽然在外面临着克伦族和缅甸共产党的挑战,从一开始就给缅甸的现代化进程蒙上了阴影,但尚不构成致命缺陷。
吴努政府为了加强对全国范围的有效统治,对宪法中明确给予各少数民族的权利采取了限制、削弱和收回的方针,在施政时大缅族主义的倾向严重[3]。在克伦邦、孟邦、若开邦的建立问题上,吴努政府采取拖延策略,同时限制已经建立的掸邦和克耶邦的权力,拒不兑现1947年宪法赋予这两个邦脱离联邦的权力。中央政府委派忠于政府的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地方官员,在边区人民中推广佛教、推行缅语、缅服与其他文化形态。在经济上,政府把一些重大项目工程都集中在仰光附近的平原地区,下拨给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经费很少。这造成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必然导致少数民族的强烈不满。
到了1958年,较建国初期,自由同盟在政治上影响已经大为逊色。以吴觉迎和吴巴瑞为首的稳固派与以吴努和德钦丁为首的廉洁派存在意见分歧,吴觉迎利用自由同盟秘书长的职权,排挤吴努的势力,而各派在政府中任职的官员也明争暗斗,严重影响了政府正常工作运转,吴巴瑞还提出了“保卫民主,打倒吴努”的口号。“民主”这个词是由当时议员大张旗鼓使用的,但这种抨击方式不仅损害了议会的威信,而且危及整个议会制度的合法性,产生对整个议会的信任危机。
美国政治学家L.W.派伊在当时一次实地调查中发现,以公务员为主的缅甸中产阶级对政客充满了鄙视,一位殖民时期接受英式教育的公务员说:“他们是一群毫无希望的人,不能为我们国家带来和平。”经济计划委员会一位委员说:“我们的政客把他们的时间用在破坏法律和秩序上。他们是我们最大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比叛乱分子更多的麻烦。”[4]自由同盟的分裂虽然针对吴努,但是其最重要的后果却是在事实上摧毁了缅甸人民对政宪的信心。
1960年2月大选后,吴努再次当选为总理。由于廉洁派与稳固派的分裂,吴努政权充其量只能算作是自由同盟内部一个派别的政权了。政权基础的萎缩迫使吴努打出佛教的旗号重新构筑其合法性。对整个缅甸来说,这种向佛教的转向给议会制度和宪政信仰最重大的打击,既然已经能够完全在议会民主制下面合法地实现削弱地方自治、收回许诺给少数民族的特权,以及佛教国教化,违反立国者们和1947年宪法的原则,那么这套规则还有什么值得存在的理由呢? 到此为止,可以看出当权者所激烈争论的佛教“国教化”已经无关紧要,双方的决策都已经无法解决政治问题的死结。
吴努时期议会政治弊端重重,无庸讳言。但这种现象并非缅甸独有,在世界各国,代议制的实施都出现过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尽管意识到有严重弊端,许多国家仍然通过改良,保留并完善了议会制度。而缅甸却在对议会民主制度失望的同时推翻了议会制度本身。这一时期缅甸各阶层并未意识到议会是整个政治制度的必要部分,而且它的地位为宪法所保证。相反,他们把议会看作是令人厌恶的东西,导致了议会制度本身的信任危机,加上与少数民族矛盾激化,为奈温为首的军方势力发动军事政变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独立后的宪政运行过程中,以议会议员为代表的知识精英阶层相互倾轧,领导人为争夺政治主导权而利用佛教国教化这种手段来鼓动民众,不顾国家长远大局并最终使人们对宪政尝试丧失信心。以1962年奈温军事政变为标志,缅甸现代化进程中以建立宪政为核心的议会民主制度阶段至此画上了一个句号,缅甸历史转而进入了“缅甸式社会主义”时代,这是缅甸现代化进程的一大挫折。
第四,缅甸民族—国家的构建任务至今尚未完成
缅甸联邦从一开始就是山区少数民族主义与缅族合作的结果。在民族主义、民族长远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山区人民认为与缅族合作更有利于争取独立和维护本民族利益,因此对缅甸联邦制国家持认同态度。然而,当缅甸建国后缅族大民族主义抬头、自治权被中央政权一步步侵蚀时,少数民族开始以民族自决权理论为基础进行武装和政治抗争。多年来,缅甸政府对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无法进行实质的统治,这些地区实际上是“国中之国”。一些少数民族地方武装继续存在,与中央政府进行对抗,缅甸仍未完成民族—国家的构建任务。
更重要的是,民族—国家建构中的基础因素——民族认同感,国家意识、共同的文化、公民意识尚未在缅甸建成。稳固的民族—国家共同体必须有以真实的历史发展进程作为基础的文化想象、基于历史文化传统的民族意象以及基于现实社会融合进程的国家形象。这些都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政治权利均等的基础上。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国家通过改造原来的资源,塑造出具有共同文化特质、共同思维方式的公民,使公民意识超越地方性、族群性文化的狭隘界限,从而构建新的共同体。这,就是所谓的现代国家民族。
厄内斯特·盖尔纳说,国家民族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的结果,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以深刻内化的依赖于教育的并且受到各自的国家保护的高层次文化为基础。”[5]作为新型的中心文化和共同市场的国家,需要其成员是受过相同的教育、按照共同的社会规范行动的现代人。传统农业社会不能提供这样的普遍公共文化,只有工业化社会才会创造共同文化特性的国家民族的历史基础。而现代化受挫、经济发展失败的缅甸不能提供这样的基础,遑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扬弃,更缺乏对少数民族的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吸引力和号召力。
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多民族国家的独立富强,必须以国族化的实现为基础,使各民族实现从本民族认同到国家民族认同的转变。而缅甸在这点上经历了挫折,国内各民族始终无法完成从本民族认同到国家民族认同的转变。历届政府和各个派别,无论它们是自由同盟、缅共、民族联合阵线、纲领党还是现军人政权,一直以来都未能解决少数民族政治代表权、平等、公正等问题。本来各民族语言、习俗、文化、宗教各异,而统治阶级又推行大民族主义和民族岐视政策,划分民族等级,人为地限制客藉公民和归化公民的权利,造成各民族在政治和经济发展水平上出现不平衡,客观上强化了各民族的本民族认同,这是引起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的重要原因。
【注释】
[1](新西兰)尼古拉斯·塔林:《剑桥东南亚史》 上册(贺圣达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29页。
[2]Donald Eugene Smith,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Burma(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5),p.266.
[3]李晨阳:《缅甸独立后民族政策的演变》,载 《亚洲民族论坛》(1)(方铁、肖宪主编),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Lucian W.Pye,Politics,Personality,and Nation Building:Burma’s Search For Identity(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3),p.164.
[5](英)厄内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韩红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