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二节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这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道德建设的现实状况,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道德建设的核心,即道德建设的灵魂,它决定并体现着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定并制约着道德领域中的种种道德现象。道德建设核心的问题,实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提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条件下,每个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建设者都在为社会、为他人同时也是为自己而劳动和工作。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和建设者,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在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在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人际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利和义务不再分属于两个对立的阶级,而是统一于人民自己身上,每个人都是服务对象,又都为他人服务,全体人民通过社会分工和相互服务来实现共同利益。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必须通过向社会和他人提供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建立满足社会和他人需求的良好信誉,即通过为社会和他人服务并为社会和他人所接受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换句话说,市场经济不仅不排斥为社会和他人服务,而且需要通过服务甚至是优质服务,才能实现市场主体自己的利益。这一点说明,为人民服务与市场经济并不是必然对立的。但是,不能把市场经济的利他性同为人民服务混为一谈。如果把各种有着不同内涵的利他性道德要求简单地等同于为人民服务,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会在实践中造成混乱。笼统地讲市场经济要求为人民服务是不正确的。我们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为人民服务,不仅在于人们在一切经济活动中应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更在于强调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引导、制约下,每个市场主体要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自觉、更积极、更规范地在自主的基础上为人民、为社会服务,要求市场主体把自身的特殊利益同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
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应当在给为人民服务的要求注入新的时代内涵的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大力倡导和积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道德。
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为人民服务,伟大而平凡,高尚而普通,它并非高不可攀、远不可及,而是可以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要求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对于不同层次的人们应该有不同的要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私奉献是为人民服务;顾全大局、先公后私、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是为人民服务;同志间、师生间、同学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是为人民服务;热心公益、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帮残助残是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并获取正当的个人利益,同样也是为人民服务。事实证明,在我们的社会中,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处于何种岗位,也不论能力大小、职务高低,每个人都能够通过不同形式的实践活动来满足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要求。认为所谓的为人民服务只适合于党员干部而不能推广到全体人民的看法是一种误解。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精神,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形成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道德风尚。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经济前提;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共产党为执政党的人民当家做主的国体、政体,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政治前提;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集体主义的实施创造了文化前提。总之,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做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性,使得集体主义应当而且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实施。长期以来,集体主义已经成为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最重要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机结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主义不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契合,而且也正是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就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体现着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集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同时,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又都是集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集体的兴衰与个人利益得失息息相关。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集体利益的发展,本身就包含着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而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同样有利于集体利益的扩大。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难免会发生矛盾。这种矛盾,有的是可以缓和、化解的,有的则会发生或大或小的冲突。但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尤其是发生激烈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即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集体主义要求个人为集体作出牺牲并不是任意的,只有在不牺牲个人利益就不能保全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才要求个人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之所以强调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归根到底,既是为了维护集体的共同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根本利益。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不但与集体主义不矛盾,而且正是集体主义思想的应有之义。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那种把集体主义看做是对“个人的压制”、是对“个性的束缚”的思想,是与集体主义的本意相违背的。事实上,正是集体主义为培养人的健全人格、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提供了道义保障。对于集体主义来说,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保证,集体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https://www.daowen.com)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依据我国经济生活和人们思想道德状况的实际,可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这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应努力达到的道德目标。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这是已经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人们能够达到的道德目标。三是公私兼顾,不损公肥私。这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二、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由教育性质、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教育原则所决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历史使命的过程中,在处理以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我国既有共同的教育原则,也有不同层次的针对性原则。但是,在我国教育领域中,尽管教育任务的层次不同、教育原则的指向不同,而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所要回答的问题是教师为谁服务和培养什么人的问题。处理“以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称教师职业道德关系的协调。其包含内容较为广泛,简单地说,有教师个体同社会的关系、教师个体同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个体同受教育者的关系、教师个体同教师群体的相互关系、教师群体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大都是以利益为内容的,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教师群体同社会的利益关系、教师个体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在这些关系中,首先反映的是教师群体同社会的利益关系,即教师劳动的目的性,教师的智力支付、体力支付,道义上的影响是为了索取(简单的谋生)?还是为了奉献(为社会育人)?其次反映的是社会对教师劳动的态度,即对教师劳动及其效果的认可程度、关心与回报程度(社会地位与福利待遇的状况)。其三是教师个体同受教育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它一般不是直接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地位和待遇)、工作与生活条件保障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都是国家的和社会的行为,即主要是由国家与社会承受和负担的,所以教师对受教育者在智力上和体力上的支付以及道义上的影响,从来是不求回报的。这也正是教师职业的高尚之处。但教师个人在施教过程中与学生之间也有间接的利益关系。这种间接的利益关系反映在道德上就是尊师爱生,教学相长,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教师和学生间的权利和义务。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尊师爱生,教学相长,这是师生间革命的同志式的关系。”[1]教师“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是指不同教育层次、不同学制系统、不同学科门类的教师,无论处于何种环境条件、面临何种教育对象、从事何种教育实践,都应当始终不渝、一律遵守的道德基本准则,并以此规范自己全部行为,才能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目的,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是指教师在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指导下,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劳动的社会意义的认知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情感和行为。这也是社会需要同教师劳动的动机、目的、意志与行为效果在实践中相统一的体现,其意义深远。
二是全面育人。“全面育人”这一原则是依据我国的教育方针、教师职业劳动的客观要求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针对教育教学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的。其主旨就是“两全”思想,即教育应面向“全体学生”,使其“全面发展”。它是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有其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指导性作用。
三是为人师表。为人师表是指教师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这个思想路线指导下,按照教师整体素质的规格进行全面的修养,并以师德、师能、师为的综合形象展现在受教育者的面前。为人师表的道德意义在于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产生直接的、具体的指导作用。
三、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特点
第一,具有质的规定性。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教育性质、教育任务、教育原则的本质反映,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范畴产生、存在与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不同性质的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就会有不同内涵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范畴。同一概念的规范和范畴,因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性质不同,其含义也不尽相同。自古以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继承性一面,同时,尽管使用相同概念,但其内涵与指向则有性质上或程度上的区别。如“诲人不倦”,“不倦”反映的是教与学的关系,但“诲”的内容是什么?“诲”的方式方法是什么?是着眼知识传授的“诲”,还是着眼新思维建立的“诲”?这都同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密切关联。
第二,具有社会意志性。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所反映的是社会、国家或群体根本利益要求,因此,它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范畴、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内容具有框定作用,而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都不单纯是社会行为,而属于国家的行为。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已纳入法制轨道,因此,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均被纳入《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加以确认。从而使教师的社会性行为、道德性行为被赋予法律意义,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就是说,在我国各级各类教师是否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但涉及道德评判的问题,而且涉及合法与违法的责任问题。例如,我国《教育法》第8条,把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原则和规范定为教师的法定义务。《高等教育法》第16条把“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作为高等学校教师的必备条件,等等。而在法律责任中都把品行不良、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列入罚则。
第三,具有全面调整性。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反映的是教师服务方向、教师劳动的指向、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本准则。因此,可以从宏观上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范围、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全面调整,即发挥定向作用、指导作用和评价作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对教师行为取向与利益关系协调的基本要求,是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外化;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是社会(教育领域)以及教师本身对教师的内在素质的调节和外部行为的评价。然而,无论是教师的行为取向、利益关系的协调,或者是内在素质的调节、外部行为的评价,或者是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都必然而且必须在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