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评价的作用、标准及依据
第一节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评价的作用、标准及依据
一、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评价的作用
职业道德评价不同于一般道德评价,它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评价,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根据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原则和规范,对他人和自己职业道德行为所作的善恶性判断,表明褒贬态度。
首先,职业道德评价具有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作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原则能否在教师中得到贯彻落实,既需要发挥人们的自觉性,又需要发挥他人和社会职业道德评价的监督、促进作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只有通过职业道德评价,才能使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转化为教师的内心信念,并见之于行动。
其次,职业道德评价具有教育教师的作用。职业道德评价不仅是对具体的职业行为进行善恶性判断,而且人们在具体地区分正邪是非,扬善抑恶的过程中,可以加深对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理解,深刻地了解怎样去正确地选择行为,怎样在行为过程中使善良的动机和有益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效果统一起来,职业道德评价所起的这种直接教育作用,是其他职业道德活动所不可比拟的。
最后,职业道德评价具有调节作用。教师职业道德是教育规范的总和。它能够调节教师的职业行为和职业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系和职业道德行为,使教育教学人员能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推动教育教学工作发展。职业道德的这种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职业道德评价实现的。通过职业道德评价,教师对自己、他人和集体的职业道德行为作出善恶判断,它以“应当怎样”为尺度,来衡量和评价人们职业行为的现状,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肯定或弘扬符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教育教学行为,达到不断调节社会整体和个人关系的目标,否定或批判违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教育教学行为,这样不仅能够提高自己、他人和集体的职业道德境界,而且能够促进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关系的改善,产生更自觉的职业道德行为,进而使生产关系和利益关系得到调节,教育教学人员的创造性得以发挥,有力地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二、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评价的标准
道德评价最基本的标准是善与恶,凡是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叫做善,反之,就是恶。职业道德评价也是如此,正确理解和掌握善恶概念,是正确地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善与恶有无一个具体的和客观的标准,这是历史上长期争论的问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过义利之辩。以孔孟为代表的唯心主义者,把是否合乎“义”作为判断善的标准。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而墨家则把“利”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如墨家认为“利,所得而善也,害,所得而恶也。”(《墨经·经上》。)古希腊的柏拉图则断言,智者和勇士是善的,愚人和懦夫是恶的,享有快乐的人是善的,处于痛苦的人是恶的。尽管历史上关于善恶的争论是激烈的,但都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只有马克思主义者才对其做出了科学的结论:善恶具有鲜明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可变性。在阶级社会中,善恶具有阶级性,每个阶级都是从本阶级的利益和由本阶级利益所规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出发,来评价人们的职业道德行为善与恶的。善恶标准具有可变性,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不同的社会,甚至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善恶的具体标准都不同。所以,恩格斯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得这样厉害,以至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1]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公开声明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是当代判断善恶的根本基础。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评价教师职业集体和个人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引申出来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具体地说,就是反映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主人翁精神的素质导向原则以及一系列教育教学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处理教师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准绳,具体而有效地指导和规范着教师的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它是评价教师职业集体和个人职业行为善恶的正确标准。
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善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职业行为的善恶根本就没有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存在的,最终应当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上。一般地说,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就是善的、道德的;凡是阻碍生产力发展,有害于社会进步的行为,就是恶的,不道德的,这就是善恶的客观标准。
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评价的依据
掌握科学的职业道德评价的根据,必须研究职业道德行为过程中的两个重要因素———动机和效果,动机指的是一个人在道德行为前的愿望和意图,效果则是指一个人的道德行为给社会或他人带来的实际结果。评价一个人的道德行为究竟是根据个人行为的动机,还是行为的效果,或者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作为根据,一直是中外伦理学家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动机论主张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只看驱使这个行为的动机,而不看这个行为效果的好坏。认为只要动机是好的,这个行为就是好的,效果好坏是无所谓的,反之,也是如此。动机论最为典型的代表人物是康德。他提出道德规则是由人自身的理性颁布的,人的意志按照这种道德规则去行动,这个意志就是善良的,这个行为就是善的,行为的效果如何是无所谓的。康德举例说有一位古希腊哲人生了病,他就高声大叫我不怕病,病永远征服不了我。康德说,这位哲人有不怕病痛的动机,高声叫喊不怕病痛,这个行为就是善的,不管是否会使病痊愈,效果是没有关系的。动机论看到了动机在行为中的重要作用,但片面夸大了动机的作用,否定了效果是检验动机的标准,因而是不全面的、不正确的。效果论主张评价道德行为只看效果好坏,而不问动机如何,只要效果好就是一个善的行为,效果坏就是一个恶的行为。最为典型的是英国的边沁和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他们认为,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感觉上的苦乐支配人的行为。只要能达到增进人的感觉快乐和物质利益的效果,这种行为就是善的,不管动机如何;反之,阻碍或减少人的快乐和利益的行为就是恶的,不管动机如何。他们举例说,一个人下水把落水者救了上来,这个行为的效果是好的,也就是善的,不管救人者动机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为了得到奖励。效果论看到了效果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但片面夸大了效果的作用,否认了动机对行为的指导作用。效果论和动机论的共同错误,在于它们都形而上学地割裂了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关系,因而都不能科学地解决二者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者把动机和效果的辩证统一作为道德评价的依据,毛泽东指出:“唯心论者是强调动机否认效果的,机械唯物论者是强调效果否认动机的,我们和这两者相反,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为个人的和狭隘集团的动机是不好的,有为大众的动机但无被大众欢迎对大众有益的效果,也是不好的。”[2]毛泽东又指出:“社会实践及其效果是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3]毛泽东的论述为科学解决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动机和效果是统一的,二者统一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统一标准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只有这种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才是评价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