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民合作社发展一般理论与典型模式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凡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合作社,并且合作社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章旨在系统梳理合作社发展历史、概念特征、典型模式,为读者清晰呈现合作社发展的百年历史及现实处境。
1.1 合作社发展起源及传播
合作主义思想最早兴起于19世纪中叶西欧的空想社会主义运动。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带来了物质生产的空前繁荣,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大量小生产者失业和无产者生活贫困。为了在艰难环境中生存,人们走在一起,自发结成一些互助合作社,这就是合作社发展的雏形。此时,以傅立叶、欧文为代表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并不存在阶级差别,只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分。他们主张建立合作社把消费者联合起来,本着自助互助的精神,以协同合作来确保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并幻想通过合作社的办法来解决社会问题,取消利润、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使资本主义自行灭亡。基于此,欧文等人提出了建立社区“合作新村”的思想,并于1825年在美国印地安纳州首次进行了“新和谐公社”的社会实践。但是这种财产共有、产权不明的,人人平等、人人劳动,生产按计划进行、消费品按人配给,自给自足,取消货币和商品交换,代之以记账和用劳动券进行内部物品交换的社区型组织,由于社员与公社之间财产关系不明、劳动量难以衡量、“搭便车效应”难以解决、公社效益难以支撑运行等原因,最终以失败告终。
“新和谐公社”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其合作思想仍得以有效延续并影响深远。1844年12月,为反对中间商人对工人的剥削,英国曼彻斯特罗虚代尔镇的28名纺织工人以每人出资一英镑的形式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以先锋社的形式按照批发价统一购进面粉、黄油、茶叶、蜡烛等日用品,以零售价卖给工人,将所得利润按照购买量比例返还给工人。这种组织形式迅速得到了工人阶级的大力拥护,在英国迅速传播开来,并迅速延伸到消费、保险、住房、信用、工人活动、社区服务等领域,诞生了诸如消费合作社、工人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农业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社区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社模式,开辟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广阔服务领域。2006年,英国的各类合作社有14万雇员,年经营额140亿英镑,合作社渗透到英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各个领域[2]。
罗虚代尔先锋社的成功,使得德国、法国、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并结合自身的国情进行了有效的创新,其中以德国的信用合作社最为突出。19世纪40年代,德国农业多年歉收,广大农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但贪得无厌的肥料商和土地介绍商却趁火打劫,抬高肥料价格和土地价格,农民在经济上失去地位,生存受到严峻挑战。1849年,时任德国佛兰马斯菲尔德市市长的雷发巽在60位富裕平民的赞助下,发起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方面通过统一采购,向农民提供廉价的面包和优良的种子、肥料;另一方面,以5年归还为条件,以最低的利息向农民提供生产资金。这种信用合作形式在德国迅速发展,到19世纪末期,已达1000余家[3]。
历经百年的发展,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合作社已经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当中不可替代的力量。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合作社突破传统的初级产品生产领域,向农产品深加工领域拓展,实现产品结构单一化向产品生产多元化、产业化转变,合作社在各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在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农产品,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在日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肥料为92%,饲料为40%,农机为47%,农药为70%[4]。
就我国而言,西方合作主义传入是在清朝末年。京师大学堂最早开设有“产业组合”课程,向学生系统介绍现代合作思想的基本原理。汪廷襄、刘秉麟等经济学者通过著书立说对西方信用合作、消费合作思想进行了介绍。20世纪早期,覃寿公、汤苍园、朱进之、徐沧水等留学生和社会主义学者通过翻译的形式,提倡在中国推行消费和信用合作。20世纪上半叶,当救亡图存成为国家民族面临的历史任务,一部分知识分子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中国社会的最合适的方法。他们主张通过合作社进行生产、分配、消费、社会教育,以致建立政权,并幻想用不流血的和平改良方法,建立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新社会。薛仙舟创建的“平民学社”,晏阳初、梁漱溟在河北定县、山东邹平开展的“乡村建设运动”都是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也非常注重合作社的作用与建设。1951年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提倡开展变土换工、土地入股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此时的合作社被称作“初级社”,主张土地私有,社员以土地入股,合作社联合经营土地,统一使用劳动力,实行按股分红、按劳分配。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发展“高级社”,将土地、牲畜、农具等收回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入股报酬,土地实行统一经营,把社员分成若干生产队,实行以工计酬、按劳分配。1958年以后,国家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在更大的范畴内,统筹工、农、商、学、兵,发展“人民公社”,实行农村基层政权机构和公社管理机构的统一。1958—1978年后的近20年时间里,这种“一大二公三统一”性质的集体经济体制成为主流。但彼时的人民公社已经偏离了合作社的原有属性,管理方式过于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分配平均主义、“搭便车效应”无法避免等原因降低了劳动生产率,束缚了生产力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开始了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取向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构建了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正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凸显,广大农民为了解决生产当中的资金、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生产产品销售等问题,而自发进行了合作组织的广泛探索。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正式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得到法理认证。截止到2013年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合作社达到95.07万家,实有成员达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流组织形式。
1.2 合作社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1.2.1 合作社的定义
长期以来,在国际上,对合作社的定义不胜枚举,但很难有一个比较公认和权威的定义能适合于所有的合作社。直到1995年,在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才给合作社确定了一个原则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这一定义强调了合作社以下的特点:
①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即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部门和私营企业。
②合作社是“人的联合”,这里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但对“企业法人”的加入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③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合作社的社员不能强迫,社员有加入或退出的自由。
④合作社的社员“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的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可能是单一的和有限的,也可能是多样的;可能是政治的,也可能是纯经济的。但不管是什么需要,它们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⑤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这句话强调了合作社的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合作社所有权上的这两个特点,是区分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如股份企业和政府管理的企业的主要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每一个合作社都是一个企业,是组织起来的一个实体,并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因此,对社员服务必须强调效率和效果。
1.2.2 合作社的原则
(1)原始原则
合作社的原则是随着世界各国合作社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传统的合作社原则,源于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制定的一套行为规则,后来被其他合作社所沿用,成为广泛采纳的合作社原则。早期的罗虚代尔合作社原则包括8条。
①开放和自愿入社。
②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
③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
④对资本金只支付有限的利息。
⑤用现金进行交易。
⑥只销售货真量足的商品。
⑦政治和宗教中立。
⑧重视社员教育。
(2)7项原则
随着合作社不断发展演变,合作社的原则也几经修改完善,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作了调整和修改,最终确立了合作社发展的7项原则。
①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合作社是一种自愿组织,对所有能够使用其服务和愿意接受成员责任的人开放,没有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政治或宗教歧视。
②民主的成员控制。合作社是一种由其成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他们积极参与制定政策和作出决定。选举产生的男女代表向全体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享有平等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按民主方式组织。
③成员经济参与。成员为其合作社提供等额资本金,并实行民主控制。通常,这些资本金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作为成员的条件之一是赞成成员只获取有限的资本金补偿。成员对盈余按以下的目的进行分配:可以通过建立储备金来发展合作社,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让成员按其与合作社的交易份额受益;用于支持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④自治和独立。合作社是由成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如果他们与其他组织达成协议,包括政府,他们要在条款中确认其成员的民主控制和保持合作社的自治。
⑤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为其成员、选举的代表、管理人员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从而使他们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作出贡献。他们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领袖们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好处。
⑥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以最有效的方式为其成员服务,并通过地方、全国、地区和国际间的共同工作来加强合作社运动。
⑦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其成员批准的政策,为社区持续发展而工作。
(3)“新一代合作社”原则
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美地区首先是美国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相比传统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既维护了合作社发展基本原则,又进行了大胆的创新[6]。
①社员资格由开放专项封闭。新一代合作社对社员资格进行限制,合作社根据其合理的经营规模确定资本总股本和接受社员的总数量,并按社员投股数量确定其产品限额。允许合作社股份自由流通,形成一个稳定的合作社股份市场,有效地激励了社员交易积极性,保证合作社高效运行。
②传统的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原则向“比例原则”发展。合作社的控制、所有权、剩余分配权都建立在交易额比例之上,社员股份、投票权、分配盈余权都与交易额有关。从而激励社员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有效解决了内部搭便车问题,提高了合作社运行效率。
③经营战略上强化营利能力。在坚持社员服务取向的同时,新一代合作社重点强化合作社的营利功能,实现合作社从初级产品生产向深加工转变,提高产品经济附加值。同时,合作社采取公开招聘,实行专家管理,管理机构趋向职业化、专业化,大大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1.3 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典型模式
1.3.1 模式划分
目前,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多样,但大体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
(1)欧美专业合作社模式(https://www.daowen.com)
它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通过这些合作社为专业农户提供专业化系列化服务,保护社员权益,提高合作社的竞争力。这些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如德国的合作社分中央社、地方社和基层社,合作社以经济利益连接、以为基层专业社服务为目的。
(2)社区综合性的合作社模式
它主要以日本农协为主要代表。合作社根据社员的需要为社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以综合农协为主,专业农协为辅。日本农协开展的服务主要有以下5种。
①营农指导事业,包括向农民传授农业生产技术,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安排生产计划,指导经营管理等。
②农产品销售服务事业,包括以有利价格集中出售农产品。
③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④信用服务,包括开展储蓄和贷款业务。
⑤互助保险服务等。
此外,包括一些社区服务也成为农协的一个重要内容。
1.3.2 欧美专业合作社模式——以美国为例
(1)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其合作社发展的组织体系也是最为完备的体系之一。由于美国农业生产以家庭农场为基本生产单位,因此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也被称为农场主合作社。美国农业部曾给农场主合作社下过一个定义:农场主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06年美国农业合作社数量为2675个、社员数达260万人。合作社承担了国内粮食市场60%的生产份额、全国出口谷物总量的40%粮源、农产品加工总量的80%、全国出口农产品的70%。农业合作社当年的主营业务量(不含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量)达1105亿美元,净利润达32亿美元。农业合作社已成为美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经济实体[7]。
(2)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类型
按类别来分,美国农业合作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业合作社银行。即农民为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资金不够而建立起来的资金自助信贷体系;另一类是农业营销合作社,农民通过合作社统一进行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按内容来分,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可分为销售合作社、供给合作社、其他服务合作社及信贷合作社。
①销售合作社。主要是加工和销售棉花、奶产品、水果和蔬菜、谷物和油料作物、牲畜和家禽、干果、大米、糖和其他农产品。在所有合作社中,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占51.8%。这些合作社占其市场份额的31%,其中奶制品占33%,粮食占27%,水果蔬菜占13%。
②供应合作社。主要为农场提供农用化学制品、饲料、肥料、燃油、种子和其他物资。在所有合作社中,主要从事农场所需物资供应的合作社占36.4%。这些合作社供应的农业生产资料占全国的29%,其中向农民供应的化肥占45%,燃料占42%,饲料占21%。
③服务合作社。主要经营轧棉机、汽车运输、人工播种、仓储和烘干等业务。在所有农业合作社中,提供与营销和采购活动相关服务的合作社占11.8%。
(3)美国农业合作社运行管理
①成立条件。根据被称作“合作社大宪章”的美国1922年《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的规定,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其成员在互利基础上经营;第二,实行一人一票制,红利分配每年不超过8%;第三,为非社员处理的农产品的价值不超过为社员处理的农产品的价值。
②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和董事会组成。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并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特别会议。合作社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投票表决,其基本原则是多数票控制。董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大多来自社员。董事会有权聘任经理,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经营本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③社员服务。合作社往往采取与社员签订合同的方式提供服务。社员有权享受合作社提供的各方面服务,包括销售、运输、储藏以及产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
④民主管理。合作社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和控制。在管理活动中,所有成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不管交纳会费的多少,也不管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
⑤盈余返还。允许合作社取得足够的收入去弥补成本和费用,满足对流动资金的持续不断的需要。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后,合作社计算它在合作基础上的经营收益。再根据一年中每一个社员同合作社之间交易额的多少,将收益以现金或股权形式返还给社员。
⑥股份分红。大多数合作社对资本不付任何红利,但是有少量的合作社也同时在进行少量的分红。新一代合作社实行社员交易量与社员出资额相联系,按交易量分配盈余,也就是按社员股份分配,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1.3.3 社区综合性合作社模式——以日本农协为例
(1)日本农协发展概况
日本农协全称日本农业协同工会(JapanAgriculturalCo-operatives),在日本通常称JA。它最早起源于明治维新时期的农会和产业合作社,当时主要是进行农业技术指导和为茶叶、生丝等提供农业金融、农产品统一销售、生产资料统一购买业务,比较接近于西方合作社主流模式。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相继进入战时状态和战后重建,物资的流通、分配、供给管制成为日本产业发展的常态,农会和产业合作社合并为农业会,成为一个准国家机构,承担了物资统制和国家农业政策执行的职能。1947年,日本颁布《农业协同组织法》,农业会正式更名为农业协同组织,并逐渐发展成为集准国家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于一身的综合性组织。发展到今天,日本现代化农业经营所必需的各种社会化服务几乎是由各级各类的农协组织来承担。日本农协对农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近乎达到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微不至的程度。
(2)日本农协发展类型
按照内容,日本农协可以分为两种: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最具代表意义的是综合农协,它主要从事指导、信用、购销、保险等有关农协成员的务农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业,并经营本地区内生产的所有的农产品。专业农协为菜农、果农和畜牧农等特定种类的、由生产者组织的农协,专门从事其生产品种的销售、加工、生产指导和资料购买等。从数量上来看,专业农协要多于综合农协,但综合农协规模更大、发挥的作用更广[8]。
从系统组织来看,日本农协系统实现“基层—县—中央”三级组织体系。基层农协按照都道府县组成县级中央会或联合会,都道府县的中央会及联合会再组成全国中央会及联合会。中央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农协及联合会进行经营指导、监督和检查,向政府提出建议(农政活动)。在日本,农林中央金库、全国农协联合会、全国共济农协联合会等全国性联合会都是能代表日本的大型企业,事业量巨大,并在日本政治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3)日本农协的运行管理
①组织机构。农协[9]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不论出资金额多少,每人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社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合作社运营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从农协社员中通过选举产生,通常为各个村庄的代表,农协组合长[10]通常通过理事互选产生。
②社员资格。农民及从事农业经营的农事合作社法人依照章程可成为农协社员。这里的“农民”一般指“耕作10公亩以上土地者”“从事农业每年在90天以上者”。此外,近年来,随着日本社会的“农非混住社会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农民以外的当地居民加入农协成为准社员,准社员可以利用农协的事业,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③农协事业。具体包括:a.指导事业。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农业规划、生产组织扶植等经营指导和消费、健康、文化、娱乐等生活指导。b.销售事业。据统计,政府统购米和自主流通米的大约95%、蔬菜的53%、瓜果的52%、鲜牛奶的60%、牛肉的47%是通过农协进行销售的。c.购买事业。分为生产资料购买和生活资料购买两大类。在国际竞争中,怎样降低生产成本是日本农业的一大课题。据统计,肥料的92%、农药的70%、农机的53%、石油的57%以及农户生活资料购买额的16%都是通过农协来完成的。d.信用事业。农协统一办理农协社员的储蓄,并根据需要进行贷款。从储蓄来看,农民存入农协的占53%;从贷款来看,农民向农协贷款的为44%,农协享有农民的主银行地位。e.保险事业和保健事业。22个都道府县共有113家农协医院,加上诊所,共拥有3.8万张床位、3.9万名医生和护士。f.其他事业。农协还从事红白喜事、理发美容、养老院、房产中介等其他业务[11]。
(4)农协经营
农协集准国家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于一体,但又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经营情况来看,盈利的只是保险事业和信用事业,而购买事业、销售事业等其他事业都为赤字。经济事业的赤字由信用事业的盈余来填补。
【注释】
[1]本篇撰写得到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郭红东教授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2]英国合作社:经久而不衰的合作经济文明[EB/OL].[2015-01-31].http://www.agricoop.net/news_view.asp?id=47.
[3]郗玉松.合作社的起源与合作主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J].中国集体经济,2011(22).
[4]李文长.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农村科技,2007(9):封面文章.
[5]以下都简称为《合作社法》,特此说明。
[6]史冰清.合作社的原则及演变[J].中国合作经济评论,2011(2):48-49.
[7]焦健.美国的农业合作社[J].中国合作经济评论,2011(2):53-55.
[8]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趋势及启示[EB/OL].2007-07-19[2015-01-31].http://www.sdny.gov.cn/art/2007/7/19/art_621_33608.html.
[9]讨论组织机构时主要针对广大基层农协,县级、全国中央会、联合会与基层农协在组织架构上有本质区别。
[10]组合长相当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11]卢嘉鑫.试论农业经济结构转型——日本的经验[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