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注册制度中的传统因素:样式对商会的影响

公司注册制度中的传统因素:样式对商会的影响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代中国早期的公司或曰企业的创办路径并非完全是一种铺路式的过渡状态,其存在样式对后来的公司注册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影响。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民间企业注册的中间管理机构由行会向商会的转化。在这一过程中,上海总商会、天津总商会同天津劝业道一道履行了审核批准的职责。1914年,范旭东创办久大精盐公司,在社会各界名流的扶助下,直接呈请北洋政府财政部盐务署批准立案。

公司注册制度中的传统因素:样式对商会的影响

近代中国早期的公司或曰企业的创办路径并非完全是一种铺路式的过渡状态,其存在样式对后来的公司注册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民间企业注册的中间管理机构由行会向商会的转化。1904年1月,清政府商部颁布了《公司律》,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84]。同年6月奏准的《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十八条》又规定,凡公司的设立,应当首先呈报当地商会,“凡公司设立之处业经举行商会者,须先将注册之呈,由商会总董用图记呈寄到部,以凭核办。其未经设有商会之处,可暂由附近之商会或就地著名之商会公所加盖图记,呈部核办”[85]。即商人如欲举办公司,须先将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注册呈式、股票式样等,呈报地方商会审查,再由商会转呈商部,由商部最终决定是否准予立案注册。同年1月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又规定,商会应按照公司注册章程的规定,“令商家先办注册一项,使就地各商家会内可分门别类编列成册,而后总协理与各会董随时便于按籍稽考,酌施切实保护之方,力行整顿提倡之法”。这个规定不但申明了《公司注册试办章程》赋予商会的职责,还增添了商会的稽考权限,大大扩张了商会的权限,将各公司置于了商会的领导之下。由此,商会不但是工商各界的行业性团体,甚至带上了行政机构权力的色彩。一方面商会是商部派出的公司注册机构,任何公司的创办都必须首先经过商会的审核,审核合格后再转呈商部注册;另一方面商部的任何指示又须由商会负责转达,行使宣布公司注册成功的权力,并可随时稽考各公司的情况。

1908年,上海华通水火保险公司拟在天津设立分公司。呈报上海总商会后,上海总商会《移津商会文中》称:“查该公司营业,系因华商产业,从前均就外人所设洋行购买保险,利权外溢,为杜塞漏卮起见,禀经鄙会呈请农工商部注册有案。现该公司又拟在各埠设立分公司,自是推广营业,借冀收回利权之意。……为此合移贵会请烦查照,移会府、道、县宪一体出示保护,以安商业,实纫公谊。”天津商务总会回复:“似可准如所请,以资保护。理合照录原单,禀请宪台查核,赏发示谕,并请转行府县一起出示保护,实为公便。”天津劝业道批复:“据禀已悉。查前准上海商务总会移会,业经转行天津府县出示保护在案。仰即知照。”[86]经过这样一番手续后,上海华通水火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注册终于完成。在这一过程中,上海总商会、天津总商会同天津劝业道一道履行了审核批准的职责。在这个层层传达、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处处都离不开商会的参与和权力的行使。由此,我们仿佛看到了行会的影子,工商企业的开设是否合法,其权力来自政府,但政府将权力授予了行会,由行会行使审核权乃至收取开办费。商会建立后,清政府依然沿着惯行的路径,依赖在行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会管理企业,商会依然是横亘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中介。制度的变革表现了鲜明的延续性,新制度中总是闪现着传统的影子。

至于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特许权,《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十八条》出台后并未立即消失,政府越过有关部门直接授予企业设立权的事例并不罕见,甚至延续至民国政府建立后。1914年,范旭东创办久大精盐公司,在社会各界名流的扶助下,直接呈请北洋政府财政部盐务署批准立案。此时,政府已经改换门庭,时代背景已经发生变化,企业设立的目的也是在爱国的旗帜下生产国货,但政府特许权依然存在,旧有的制度依然表现了顽强的生命力。新的时代条件下的制度几乎就是旧有制度的再现。

【注释】

[1]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84—285页。

[2]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87页。

[3]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87页。

[4]〔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79页。

[5]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0页。

[6]〔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79页。

[7]另一说法为德商资本,但其船悬挂英旗,经理特劳特曼(J.F.H.Trautmann)为德国人。参见《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295页;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的在华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89页。

[8]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5页;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89页。

[9]〔美〕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竞争》,邱锡荣、曹铁珊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174页。

[10]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79页。

[11]东海轮船公司告白,载《申报》,1872年10月31日。

[12]郭郛、陈家晓:《近代股份制企业中的“官利制”问题探析》,载《西安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13]王裕明:《明代商业经营中的官利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14]杨在军、张岸元:《关于近代中国股份制起源的探讨》,载《江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5]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387页;李玉:《晚清公司制度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4—35页;朱荫贵:《改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杨华山:《中国早期现代化建设的二难困境——晚清专利与官利制度述评》,载《安徽史学》,2002年第2期。

[16]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7页。

[17]樊百川:《中国轮船航运业的兴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34页。

[18]朱荫贵:《改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

[19]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91、296页。

[20]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57—58页。

[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16辑《旧上海的金融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52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63—464页。

[22]本处的“近代中国早期”指甲午战争前的近代中国。

[23]杨在军:《晚清公司与公司治理》,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0页。

[24]杨在军将依照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称为准则公司。

[25]严亚明:《晚清企业制度思想与实践的历史考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4—85页。

[26]严亚明认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企业设立是组建企业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但晚清的近代企业缺乏法律地位,所以对于晚清的企业不使用企业设立的说法,而是采用较为宽泛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企业创立一语。见《晚清企业制度思想与实践的历史考察》,第72页。

[27]严亚明:《晚清企业制度思想与实践的历史考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5—86页。

[28]什么是企业?沈祖炜主编的《近代中国企业:制度和发展》的定义是: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它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集合生产要素,它是独立进行产销活动的经济实体,它有盈利的冲动。沈祖炜认为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单位不是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置而不论。严亚明认为企业是个历史概念,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个体(家庭)手工业到手工业作坊、商人雇佣制(包买商)、手工业工场、机器工厂,最后到现代公司的发展阶段(见《晚清企业制度思想与实践的历史考察》第1页)。严氏的定义比较宽泛,考虑了历史因素。本文使用严氏关于企业的定义。

[29]此处取张忠民的说法,见《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第103—104页。但沈四宝在《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一书中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在英国称为limited liabilities company,在美国称为closed corporation,在西欧称为private company。他说,所谓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责任有限的一种公司企业。(见《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8页)这个定义与张忠民的解释不一致,张忠民把以家族为基础、吸收一些合伙人的股份组织起来的公司叫作“私人公司”或“封闭式公司”,并未提及责任问题。

[30]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上册),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0页表8。

[31]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9页。

[32]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2页。

[33]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243页。张忠民也持这种说法。

[34]参见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第2页。张忠民的观点来自汪士信和刘秋根。刘秋根在《论中国古代商业、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中的“合资”与“合伙”》一文中也取这种说法,(见《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与《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一书的说法有所不同。杨在军、高新伟均采用张忠民的说法。

[35]李时岳、胡滨:《从闭关到开放——晚清洋务热透视》,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3—25页。

[36]李时岳、胡滨:《从闭关到开放——晚清洋务热透视》,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9页。

[37]港脚贸易专是指印度、东印度群岛同中国之间的贸易,其词义来源已不清楚。

[38]沈四宝:《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5—6页。

[39]张忠民:《艰难的变迁——近代中国公司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60页。

[40]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93页。汪敬虞先生和张忠民先生虽然对外商公司在华注册问题作了明确的表述,但尚有细节问题需明晰。根据笔者所见资料,中国大地上最早出现的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是1865年港英当局颁布的《新公司法令》(New Companies'Ordinance)。第一个按照这个法律注册的公司是1865年7月31日注册的於仁船坞公司(Union Dock Company)。次年10月11日,香港黄埔船坞公司(HongKong and Whampoa Dock Company)成立。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上册),第8—9页。另见张学仁:《香港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93页;E.J.Eitel:Europe in China,1895年出版,1983年牛津大学重印,第453页;雷麦在《外人在华投资》中说,“由于缺乏‘当地’注册的办法,当时在华外商都感觉不便。……后来外商公司,都到香港按照直辖殖民地(Crown Colony)的放任法律去注册,因此不便情形为之大减。非英籍的在华外国商人也可以到香港注册,丝毫不生问题,英国官府也不在国籍上严立限制”,见雷书第236页。在这一页的下面,雷麦还有一段小注:“汇丰银行(Hongkong and Shanghai Corporation)系于1866年依一香港法令成立。”汇丰银行的成立所依照的应当是《新公司法令》,但由于没有注明月日,无法判断是否在香港黄埔船坞公司之前注册。

[41]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上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82页。(www.daowen.com)

[42]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25页。

[43]〔美〕雷麦:《外人在华投资》,蒋学楷、赵康节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60页。至于近代中国外商的投资是否都是来自境外,本文只是照转原文,以说明外商的侵略性问题。吴承明先生、汪敬虞先生等前辈学者对此已有深入探究和论述,证明近代外商在华投资之相当比重来自对中国财富的掠夺,本人同意诸位前辈学者的观点。

[44]《福士回忆录》,转引自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35页。

[45]美国国会《国会文件汇编》第一部分第886页,转引自刘广京《英美航运势力在华的竞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第29页注4。

[46]参见胡国成:《公司的崛起与美国经济的发展》,载《美国研究》,1993年第3期;曾繁正、赵向标等编译:《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政策及立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第88页。

[47]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上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41页。

[48]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上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02页。

[49]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上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74页。

[50]高渤海:《我在天津礼和洋行的所见所闻》,见《文史集萃》(第四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4年,第236页。

[51]彭泽益:《中国工商业行会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见《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5页。

[52]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15页。

[53]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05页。

[54]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33页。

[55]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73页。

[56]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766—790页。

[57]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799页。

[58]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607页。

[59]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607页。

[60]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01页。

[61]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395页。

[62]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35页。

[63]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607页。

[64]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93页。

[65]彭泽益主编:《中国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613页。

[66]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基本一致,并且已有诸多研究成果,此不赘述。参见前述张忠民、杨在军、严亚明等人著作。

[67]徐赓陛:《办理学堂乡情形第二禀》,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964页。

[68]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958页。

[69]左宗棠:《开采徐州铜山县境煤铁援案请减税银折》,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109页。

[70]李鸿章:《峄县开矿片》,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094页。

[71]左宗棠:《开采徐州铜山县境煤铁援案请减税银折》,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109页。

[72]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100页。

[73]李鸿章:致总理衙门函《议制造火柴》,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991页。

[74]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1019页。

[75]蒋孟引:《第二次鸦片战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5年,第33页。

[76]蒋孟引:《第二次鸦片战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5年,第33页。

[77]华廷杰:《触番始末》,载《近代史资料》,1956年第二期,第100页。

[78]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25页。

[79]蒋孟引:《第二次鸦片战争》,第33页。根据蒋孟引先生的考证,这个法令实际上是非法的。因为它完全违背了英国法律关于英国船必须完全为英国人民(英国人民指或在英国自然出生,或已取得国籍证并宣过效忠之誓的人)所有的规定。又据英国《商船运输法规》的规定,任何英国领土的法律须得到国王批准,但这个法令从未得到英王的批准。

[80]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27页。

[81]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29页。

[82]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332页。

[83]〔美〕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陈潮、陈任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98页。

[84]伍廷芳:《大清新编法典》(公司律第二条),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影印版,第2、7页。

[85]伍廷芳:《大清新编法典》(《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十八条》第七条),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影印版,第121页。

[86]《上海商会为上海华通水火保险公司拟在津设立分公司请地方官予以保护事移津商会文及批文》,津商会二类2033号卷。引自天津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727—7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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