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商品性质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商品性质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列宁在其早期的理论中,同样持社会主义要消灭商品经济的观点。可见,这里已包含了商品关系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内部的思想。尽管这一体制依靠它的集中功能,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业化中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集中过度,从而使经济缺乏活力。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商品性质

1.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属性是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

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命题,这一命题揭示与肯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性,从而对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模式,即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按劳分配+有计划的产品经济,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按劳分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新的理论模式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基本属性和特征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发展。

提出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肯定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质,是基于中国和国际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经验而做出的重要理论概括,它标志着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认识的深化。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纪对未来社会进行展望和科学预测时,采用了以发展成熟的事物为对象,从中抽取事物的本质形态的理论分析方法。他们分析阐述了以西欧发达的工业国英国的生产力为起点,进一步发展成长起来的成熟的社会主义,描绘和提出了一个产品社会主义的基本构架:

第一,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在那里,不仅不存在私有制,而且也不存在部分劳动人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在那里,实现了自由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的联合,形成了一个全体自由人组成的大联合体。

第二,自由人大联合体是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者,也是生产活动的统一组织者,社会中心或国家是各种生产的物质要素——土地、生产资料等——和人身要素——劳动力——的统一支配者。正如马克思所说:“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2]

第三,自由人联合体也是社会产品直接的分配者,社会中心或国家将按照有计划生产的需要,直接组织各种物资在各个生产单位之间的调拨,同时将按照人们在劳动中的付出,通过给以证明劳动付出量的劳动券,而统一地组织消费品的配给。

第四,按照上述对物资实行直接调拨,对消费品实行统一配给的设想,社会主义经济中处在发达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众多企业之间十分频繁和十分发达的活动交换和物资互换,将无须通过等价的商品交换来实现。因为,直接的中央计划将轻易地完成这一任务。“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无论生产和消费都很容易估计。既然知道每一个人平均需要多少物品,那就容易算出一定数量的人需要多少物品;既然那时生产已经不掌握在个别私人企业主的手里,而是掌握在公社及其管理机构的手里,那也就不难按照需求来调节生产了。”[3]

显然地,这种由国家(或社会中心)直接进行调拨和配给的产品,也就不再进入交换,不具有价值性,不再是商品,从而货币、价值、市场等范畴也就不再存在。正由于此,马克思在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4]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就是这种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物质技术基础上,以全社会公有制为基础的,由社会中心(或国家)根据计划来直接组织生产、交换(调拨)与分配的经济。这是一种消灭了商品生产和市场机制的产品经济。

列宁在其早期的理论中,同样持社会主义要消灭商品经济的观点。在十月革命前后,列宁曾把社会主义经济比喻为社会大工厂,他说:“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5]显然,作为这个全社会大工厂的基层单位的企业,有如工厂里的车间,它们之间的活动交换当然是排除等价的商品交换关系的。在俄国十月革命前后的西欧社会民主党人中,也都流行着一旦社会主义取得胜利,商品货币就消亡的观点。1918年倍倍尔在《妇女与社会主义》中说:“新社会不制造专供买卖用的‘商品’……在新社会没有‘商品’,所以没有货币。”[6]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论述的关于社会主义产品经济性质的理论,并未被当代社会主义的实践所证实。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在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战时共产主义时期,苏维埃国家就采取实行由限制商品货币关系到消灭商品货币关系的政策。如俄共(布)八大的党纲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地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用有计划有组织的产品分配来代替贸易”,“尽量迅速地实行最激进的措施,来准备消灭货币”[7]。这种政策由于超越了社会发展阶段,因而它的强制推行只是加剧了当时苏维埃经济的困难。列宁及时总结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错误,断然地提出了新经济政策,采取了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运用市场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各种措施:(1)废除余粮征集制,实行粮食税,对农村实行自由贸易,用商品经济来刺激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国营企业托拉斯取消实物配给制,改行经济核算,即实行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和经营;(3)允许一定范围的私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列宁对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保存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做了新的阐明,他特别阐明了社会主义合作化必须建立在对商品货币关系的利用之上,指出应“使全体居民个个都参加合作社买卖”[8],提倡建立从事商品经营的供销合作社。可见,这里已包含了商品关系存在于社会主义经济内部的思想。

应该说,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到新经济政策这一建设方针的重大变革,还缺乏充分的理论基础,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与商品经济关系,并未曾从理论上予以透彻的阐明,在更多人的心目中,新经济政策是被视为一种暂时“退却”和向资本主义做出妥协的措施,被当作是某种权宜之计,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义建设长期的基本方针。对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理论认识模糊,导致人们不能深入总结经验和坚持正确的政策。列宁逝世不久,斯大林匆匆取消了新经济政策,在苏联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过程中,采用削弱和缩小商品货币关系的方针,全面推行指令性的物质调拨和消费品配给,从而在30年代形成了一个高度集中的产品性计划经济。尽管这一体制依靠它的集中功能,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业化中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集中过度,从而使经济缺乏活力。(www.daowen.com)

斯大林在晚年重新总结苏联30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论证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还必须保留商品生产,在经济工作中还必须尊重和利用价值规律。但是,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性质、范围、作用、前途等,均未能做出全面科学的阐明,他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认识,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社会主义产品经济的框框之中。

把社会主义视为产品经济的传统观念,自从50年代以来,至80年代初,长时期在中国占支配地位。我国1956年基本上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搬用了苏联的建设方法与管理模式,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国家用指令性计划来直接调控企业的生产活动,对主要的生产资料实行计划分配,对消费品的主要部分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因而这是一个排斥商品生产和市场机制的产品生产和分配体制。对我国这样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旧的自然经济传统十分深厚的国家来说,在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后,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商品货币关系,要在等价基础上发展企业之间、各地区之间、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要按照商品经济的机制来组织社会主义新经济的运行。但是,由于人们对此缺乏明确的理论认识,采取了在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下限制商品化,推行全面产品化的做法。而且,在幼稚的和盲目的“恐商”心理支配下,在中国出现了两度对商品经济的大限制和大砍伐。第一次在1958~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第二次在1966~1976年的十年动乱时期,由于经济的进一步产品化,经济体制更加不适合,生产力进一步遭到破坏,国民经济濒临崩溃,人们由此进一步尝到排斥、削弱商品关系带来的苦果。

中华民族是具有卓越的理论思维能力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正确思想路线指引下,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总结,也基于对世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验的总结,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经济理论界经过深入的讨论,摆脱了对社会主义书本构架和他国模式的因袭,形成确立了基于实践的社会主义经济新概念——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概念,通过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议的形式而公之于众。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命题,把商品性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固有特性,由此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这一科学命题,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是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命题而开展的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践和改革,带来了我国80年代社会主义经济的振兴。

可见,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命题,不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2.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的理论依据

商品是供市场交换,从而具有价值对象性的劳动产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产品成为商品,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分工的存在;二是当事人是具有特殊经济利益的占有主体。在人类历史上,这种占有关系首先出现于私有制经济,在那里,无论是奴隶主私有制、封建主私有制、个体私有制,或者是近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人们都以产品私有者即私的利益主体的身份而在市场上互相对立,互相进行有偿的等价交换。马克思经济学的重大功绩,在于他深刻地分析了这一私人占有关系下,当事人的产品转化为商品的必然性,对商品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形成,做出了深刻的理论阐述。这一关于商品根源的理论被称为“所有制论”。

关于商品根源于所有制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似乎与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商品性的论断相悖。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既然实行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形成了大利益共同体,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是以国家为共同的主人,企业和企业之间就不再是利益敌对的关系,企业之间似乎就不再存在有偿等价交换的必要性,就不再有商品关系,似乎理应出现一种社会对产品的直接调拨和对纯产品的直接分配关系,即产品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正是基于这一对社会主义全社会所有制的理解,得出了商品经济随私有制的消灭而消灭的古典论断的。[9]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也是基于对全民所有制的上述理解,得出了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产品只有具有“商品外壳”,实质上是产品的论断。马克思的所有制论阐明社会主义经济商品性的困难,使我国和国外一些经济学家,绕开所有制,诉诸“社会分工论”或其他理论。而某些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也由此进行攻击,宣扬实行改革的中国放弃了马克思而归依了亚当·斯密。还需要指出,由于绕开所有制难以透彻地阐明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属性,使一些同志产生困惑,从而对社会主义是商品经济的命题,在思想上格格不入。

事实上,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完全可以从社会主义的主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占有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特点中得到说明。我在1979年提出了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不成熟不完整的论题,指出这在于“尽管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但企业产品却不是归全民完全占有,而是存在着企业的局部占有;企业活动不是体现完整的全民利益,而是体现有部分的企业局部利益,企业劳动者不是完全从全民所有的统一的社会基金中取得收入,还要从归企业占有与支配的企业基金中取得一部分补充收入”[10]。“因为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的全民所有制还不成熟,企业对产品有一定的局部占有关系,还具有企业自身特有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决定了企业不能把它的产品无偿地让渡给对方,它在让渡自己生产的产品时,不能不考虑与计较生产中的劳动耗费能否得到补偿,不能不关心它的生产与交换活动能否给企业带来物质利益,决定了企业只愿意把自己的产品当作商品让出去,从而决定了产品的商品性质”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11]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这一特点——带有产品的企业局部占有痕迹与因素,是与社会主义社会初始阶段的劳动性质密切相关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物质的生产条件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就成为社会的公共资源。由于劳动者是以社会主人的身份,在共同组成的劳动联合体中以联合劳动的形式进行生产,在那里,劳动力已不再是供出卖的商品,因为不能说劳动者将自身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劳动力的使用也不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从属于社会共同利益;劳动力使用的结果不再是直接形成归私人占有的收入,而是直接形成归社会统一分配的社会基金。这一切表明,劳动具有社会化[12]的性质,它意味着千百年来劳动直接从属于个人利益或剥削者私利的历史的结束,开始了劳动从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新时代。

劳动的社会化不是一下子就能彻底实现,而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它取决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但它本身的发展程度与状况又反作用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力尚未发展到较高水平,产品还未极大丰富,由于劳动还存在重大差别,以及由于人们还存在囿于个人利益的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因而对社会主义劳动必须实行物质鼓励,这就要求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由于多劳多得,劳动者的天赋或后天形成的不同等的劳动能力也成为他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中的某种特殊的占有权利。这就表明,社会主义劳动除了体现公益性外,还体现有一定程度的私益性,因而劳动的社会化还是不完全的。社会主义劳动的这一特点必然要表现在企业中联合劳动的占有关系的特点上。社会主义劳动是组织在企业中的联合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初始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个不同地区和部门中劳动者联合体所拥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劳动力的熟练程度、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均有不同,因而联合劳动在质的规定性上就有差别,即表现为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和经济效果有高有低。另外,人们还存在从局部利益出发的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这一切决定了企业之间在分配社会产品中要承认联合劳动的质的差别,要实行等价交换,多产多益,容许那些生产有更大经济效果的企业职工比经济效果差的企业职工能从企业获得更多的收入中享有一定的利益。

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必须适应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这种特点,才能成为具有充分吸引力的组织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新方式和新方法。反之,如果不承认联合劳动这种特点,在企业的收益分配中不承认联合劳动的差别和贯彻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就不能吸引广大劳动者自觉地参加社会主义劳动,就不可能有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生产。可见,基于上述社会主义劳动的特点与企业联合劳动的性质,人们在寻找与选择把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的最适当的社会形式时,采取把生产资料和产品社会公共占有与企业对产品有限度的局部占有结合起来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总之,现阶段不成熟的全社会公有制,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存在的利益差别性,正是决定社会主义经济商品性的内在条件与根据。分析商品经济存在根源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对于阐明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性不仅是完全有效的,而且也是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在这一问题上,人们完全不必求助于社会分工等“理论”。而西方某些经济学家所宣扬的“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缺乏兼容性”“关于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商品经济不能由马克思经济理论来说明”,等等,都是站不住脚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