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外资引进的发展历程与演进

中国外资引进的发展历程与演进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世纪50年代,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接受苏联、东欧国家援助。1949年底至1950年初,中国领导人访问苏联并签署《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拉开了新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序幕。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中国外商投资额因尚在萌芽阶段而增长缓慢,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仍处于探索期,多数外国投资者仍持观望态度。

中国外资引进的发展历程与演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转变和引资金额的增长情况来看,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演进历程大体上可分成两个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30年的缓慢起步,到实行改革开放后40多年的加速发展。这一演变过程反映了中国从相对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格局的探索过程。

(一)第一阶段(1949—1978年)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直到改革开放,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当时苏联、美国、日本等国都与中国有外商直接投资往来,但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数量都非常有限。

20世纪50年代,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接受苏联、东欧国家援助。1949年底至1950年初,中国领导人访问苏联并签署《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拉开了新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序幕。在“一五”计划期间,苏联对中国共援建156个工业项目,涵盖电力、钢铁、煤炭机械等工业领域,使中国从落后的农业国迈入工业国行列,为中国重工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1950年至1951年,中苏双方合资成立了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中苏石油股份公司、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和中苏轮船修理建造股份公司,中国与波兰共同投资创办了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以上5家合资公司共有资产2.56亿旧卢布,具有“对等股权”“管理平权”等特征,享有与国内企业相同的待遇,中苏合营企业还将20%的红利分给中国。1954年底,苏联将4家合营公司的苏方股份转让给中国而结束合营。中波轮船股份公司原计划合资经营12年,由于经营状况良好而继续运营。

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并与中国发表《中美联合公报》,意味着中美关系逐渐打破坚冰,同年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荣与周恩来总理的会晤宣告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到来,为中国日后的对外开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迎合全球化浪潮,同时也启动了加快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进程。

(二)第二阶段(1979年至今)

改革开放之后的40多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水平迅速提高,迎来了黄金期,自1993年以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一直稳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图4-1显示了1979年至2019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除个别年份略有下降外,整体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2019年,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1 381.35亿美元,是改革开放初期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的百倍之多,累计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突破100万家。(www.daowen.com)

图4-1 1979—2019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自1979年以来,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自1979年至1991年,为探索开放阶段。对外开放政策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197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试办“出口特区”,目的是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扩大对外贸易,为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同年7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为中国首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法规,它确立了建立、运营和关闭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创收外汇的基本条件,限制了合资经营企业的控制时限。国务院于1984年确立了第一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1985年又进一步开放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开放区。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国务院于1986年制定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此后,政府又先后批准设立海南经济特区(1988年)和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初步形成“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放区—内地”的渐进式开放格局。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中国外商投资额因尚在萌芽阶段而增长缓慢,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仍处于探索期,多数外国投资者仍持观望态度。

第二阶段自1992年至2000年,为快速发展阶段。继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谈话”后,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践也从摸索慢行转换到迅速发展,极大地鼓舞了外商投资者的信心。1992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额首次突破百亿美元大关,达到110.1亿美元,约占当年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的57.3%,成为利用外商投资形式的主要部分。1995年,国家颁布《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暂行)》,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外商投资领域从出口加工业向高新技术等产业延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一方面对利用外资的成就进行总结和对面临的新形势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继续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同时也要适度筹借和切实用好国外贷款。总体而言,这一时期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处于迅速发展阶段,2000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593.6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5.2%。

第三阶段自2001年至2012年,为高质量增长阶段。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扩大开放,国际经济合作步伐加快。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对涉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系统化梳理和修订,修订了“外资三法”,取消了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条款。按照中国“入世”的承诺,逐步开放了金融电信、旅游、交通等众多领域,并将外商投资范围从制造业扩大到服务业。2002年至2007年,政府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政策进行了多轮修订,积极引导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流向,鼓励吸引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2008年,中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了统一税制,新税率确定为25%,虽然当年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受金融危机冲击,出现短期的小幅下降,但到2010年又恢复增长态势,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额已突破千亿美元大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促进协调“引进来”与“走出去”,于2012年发布了《“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引导外商投资向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领域和中西部地区发展。总体而言,这一时期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达到新一轮高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政策体系也逐步完善。

第四阶段自2013年至今,为全面发展阶段。2013年,政府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首次提出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决定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实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自此,“负面清单”开始被公众熟知,同时也意味着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全球投资趋势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流入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接受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达1 195.6亿美元。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幅放宽市场准入”,这是中国全面发展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突破。为响应党的十九大号召,2018年,中国正式开始实施全国版负面清单,进一步对外商直接投资开放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部门领域。伴随着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形势,“外资三法”已经不能满足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作为中国历史上首部全面系统的外商直接投资立法,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于中国与世界经济体系进一步接轨。同年6月,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大阪峰会上强调中国将推出若干重大举措,力争改善营商环境、便利外商直接投资。总体来看,这一时期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屡创历史新高,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新格局也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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