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职责管理规定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职责管理规定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职责管理规定

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2)按规定及时参加会计业务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二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 小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二)会计人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有关各方及时了解本企业财务信息的需要。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www.daowen.com)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各个单位应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内部使用的会计实务处理办法,比如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和稽核制度,制定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办法和费用开支报销手续办法等。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三)总会计师制度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计委派制

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上级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对其会计人员直接委派、管理;委派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责的管理制度;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

委派会计人员在派入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组织单位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参与单位重要经济业务活动的分析和决策;组织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以及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编制和执行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报告和经济决策方案;对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提出建议,组织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委派单位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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