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让贵族从事农业贸易:解决贫穷贵族难题

让贵族从事农业贸易:解决贫穷贵族难题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提出一个对国家重要的问题,即容许贵族可以自由地从事贸易而又不失其贵族的权利。贫穷的贵族无力支付这种费用,以至于使他们所做的一切努力得不到任何结果;因此还应使他们得到所需的资金,而这只有允许他们从事农业贸易,即从事同谷物、牲畜、羊毛、干草和葡萄酒相关的农产品贸易,才能实现。目前税收负担最重的是葡萄种植者,因为对葡萄酒要征收间接税;还有支付土地税的城市,因为在饮料税上要有大笔支出。

让贵族从事农业贸易:解决贫穷贵族难题

现在提出一个对国家重要的问题,即容许贵族可以自由地从事贸易而又不失其贵族的权利。但是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是很一般的和不明确的,而且出现了许多不同意见,有赞成的,也有反对的;所涉及的商业也是一般的,没有任何的限制。持不同观点的人都能为自己找到一些理由,因为所讨论的这个间题本身作为一个整体,就为相互对立的观点提供了基础,而这些观点又是值得重视的。

争论中指的主要是贫穷的贵族,因此,涉及的不是他们难以胜任的批发商业,而是与其不富裕的能力相适应的小型商业,他们需要从中得到报酬,以便他们在履行主要是事先规定的从军义务时,能够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

在观察王国中为数很多的没有财产的贵族时,不得不承认,他们需要某种收入和体面的能挣钱的工作。但也不能否认,商人或城市商人又同他们的身份不符。从事这些行当对他们完全是有失体面和完全不方便的,这一点已经作了很好的说明,但是,还有其他一些条件会对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害。

完全没有必要再增加城市中商人的数量了,那里现有的商人已经太多了。所有的农村居民都想迁往城市,因此那里的商业非常分散,而从事商业的人又异常之多:一个商人就能代替许多小商贩,一个人就能把许多人的事情全做了。这种状况给国家的人力带来了极大损失,而且不能合理地使用他们的才能。

如果城市中的商人人数因贵族的加入而增加了,那对国家的损害还会加重。在农村,不富裕的贵族必须耕种他们拥有的少量土地。如果允许他们到城市来当小贩和经商,那就会有很多人离开农村,这对农业是很有害的。

然而,最好使这部分对国家来说重要的人群不苟且度日,使他们能有资金并过上体面的生活,甚至因此而使他们变得对国家有益。

耕种土地对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的这个富贵人群的地位总是相称的。但是,如果(拥有土地所有权)这个条件在他们从事耕种时没有任何改变,那么这个条件对这些贵族来说没有多大意义:这些贵族的可耕地很少,他们也未必能从中搞到足够的资金来维持自己家庭起码的生活。

但是,在按比例征收入头税,以便减轻其他农村居民缴纳土地税的条件下,如果允许这些贵族出租土地,就会使他们的物质状况得到改善,使他们有可能雇用仆人,而不必亲自耕种。他们有助于使农业恢复活力,使得这个工作对他们自己和国家都有益。

良好的土地耕作需要大笔支出,而丰富的收成要靠耕作者的财富来创造。贫穷的贵族无力支付这种费用,以至于使他们所做的一切努力得不到任何结果;因此还应使他们得到所需的资金,而这只有允许他们从事农业贸易,即从事同谷物、牲畜、羊毛、干草和葡萄酒相关的农产品贸易,才能实现。

无论怎样促进农村的贸易都不会过分,因为它有助于销售农产品。农村贸易越活跃,它对构成国家收入源泉的农业经济的促进作用就越大。随着农村商业的发展,耕作者在等待销售自己产品时不会感到匮乏;在谷物价格过低时,他们不会被迫用谷物去喂养牲畜;他们总能通过销售自己的产品来补偿耕种土地的各项开支。

在农村商业是由许多富裕商人经营的情况下,当耕作者和葡萄园种植者的产品丰裕,而他们又等不到有利销售时机时,这些商人可以将其买下,而且由于商人的竞争,能使价格保持在优价的水平上。对耕作者来说,这种贸易是销售自己产品的一种手段。商人能给全体人民带来好处;其中一些人能将产品和葡萄酒储藏起来,以便在歉收之年销售,这些人为王国储备了有助于渡过困难年份的物品。

如果生活在农村的贵族投身到农村的商业中去,他们会带来巨大的益处;而他们在这项事业中也不曾失去尊严,因为他们可以让仆人操办,自己亲自要干的只是以知识和意图给仆人以帮助。这样一来,由于农村贵族有可能得到所需的资金而过上更好的生活,又能为在军事工作和土地耕作上提供费用,所以,他们就能借助于他们的特权而促进国家的繁荣,这些特权是为保证他们过上与其地位相称的生活而事先规定的。

有人认为,只有当王国的农业恢复了,当对土地所征收的税收是现在税收水平的3~4倍,足以补偿甚至超过国王得自普遍包收捐税制的收入的损失时,才能取消普遍包收捐税制。但是,在法国当前的农业状况下,对财产的征税尽管已经很高了,仍不能代替普遍包收捐税制所提供的收入。因此,在农产品仍然像现在这样有限的情况下,取消包收捐税制是不可能的。

然而,这些收入是由国家支付的,而国家同时还担负着同征税相关的巨额费用。毫无疑问,如果国家所支付的仅仅是这些收入,而不包括征税的费用,那么,它的负担就会少得多,不会感到现在那样负担沉重。随着包收捐税制的取消,税收不会很快增加;相反,由于新的征税方法的实施,预计它还会有所减少;它将变得负担更轻,强制性更少,对消费、生产和农产品贸易的损害更小。

普遍包收捐税制大约能提供1.1亿利弗尔。烟草,盐,运进被征税商品,在不征土地税的城市运进农产品,总之,由包收捐税者所征的所有形式的税,大约也就是他们向国王支付的那个数额。但是,在这个新制度下,在全国不需要现在那么多的工作人员,而且居民的税收负担也将不会那样沉重。因此,包收捐税制的取消所涉及的,也只是在人们之间分配一个不大的数额,而人们现在支付的税却要大3倍。目前税收负担最重的是葡萄种植者,因为对葡萄酒要征收间接税;还有支付土地税的城市,因为在饮料税上要有大笔支出。

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以亚尔邦多少为基础征税的葡萄园的土地税稍有提高,其收入便可高于包收捐税者对葡萄园所收的间接税的收入,并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好处,因为目前征收这种间接税要在管理上花费巨额的支出。

如果在这样做了以后还要分配某个数额,那么,可以对应当征收土地税的城市征收土地税和人头税,而对不支付土地税的城市征收进口税和人头税。不是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和商品的进口税可以提高一点,对这些城市的富裕居民征收的人头税也可以提高一点。同时,对应当支付土地税的城市征收的土地税可以相应地有所增加,对这些城市中拥有特权的居民确立人头税,但免除包收捐税中对他们征收的税。我再说一遍,这不会真正地增加城市所付的税;相反会比现在大为减少。

在各城市之间这样分配税收,同对农村征税的意义相同。因为一切的税收负担最终都是由土地收入负担的;还因为土地所有者,特别是大土地所有者,几乎都住在城市里。因此,他们虽然是按城市的法规来支付税收的,但实质上是用他们在农村的土地财产收入来支付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开支,也是用得自土地所有者的收入的数额来补偿的,而他们的商品和制成品的价格也会随着他们支出和税收负担的增加而增加。结果,城市赋税的增加,一部分转移到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上,一部分转移到农村居民的工资上,这些居民在城市购买他们所需的商品和制成品。严格地说,商人、手工业者和工人,只是预付了向他们征收的税款,因为他们通过价格把这些税款转移到购买自己的商品和制成品的购买者身上,或者在取得报酬时得到补偿,结果总是对土地产品征税。

取消对国家是很大负担的包收捐税制,改而将包收捐税者向国王支付的收入简单地支付给国王,会使赋税大为缩减。所有付税的人都是从同一来源即土地提供的收入取得他们所需的数额,但是它们却流进了财富和人汇集的城市。国家促进了这种不合理的分配,从而加重了农村居民的税收负担,照顾了城市居民。这种政策使农村失去了耕种土地所需要的人和财富,使国家收入减少。城市因此受到了损害,国家减少了人口,国家也变得贫穷了。王国最终归结为几个大城市,这些城市得以维持,完全要靠生活在其中的大土地所有者、金融家和少数富裕的商人。这样的城市虽然保证了为数不多的人口的富裕生活,但是对一个大国来说,这个资源是太少了。由此可见,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不正确地分配赋税,从国库本身的观点来看,对国家是很大的损害。因此,重新配置赋税,实行负担最轻的征税形式,绝对不向农业本身征税,而只向农业提供的收入征税,向靠农业生活的那些职业征税,这是很重要的。

这种向农村居民征收土地税的方法,不会触及用于农业的财富,值得予以很大的注意,因为国家的福祉有赖于成功地实施这些措施。如果所有土地都出租了,那么,确定土地税额的可靠和方便的方法,就是根据契约规定的租借费按比例征收的。根据目前的土地税、人头税和其他形式的税,土地税额大致上可规定为每1利弗尔租借费征收10苏,即土地税和人头税加在一起等于租借费的一半。在行政当局监视地方官员或收税员遵照比例征税制的地方,这个规则可以相当准确地予以执行。

但是,大部分土地是由与土地所有者分享收获的对分制佃农耕种的,在这种情况下,耕作者仅以自己的劳动参与农业。大部分费用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因此难于确定对分制佃农的收入,也难于确定费用的大小。这时候土地税就得从归对分制佃农所有的那部分收获中征收。用这种方式耕作的土地的生产量很少;对分制佃农所得的那部分谷物只够他养家糊口。如果估算一下这部分谷物的价值,那么,很明显,他能支付的土地税和人头税,不会超过每利弗尔2~3苏,即接近于他的收获量的1/6或1/7。[23]

如果这个比例能够得到坚持,对分制佃农是能负担得起的,不过,它只适合于生产一种谷物的对分制佃农。如果耕种粮食作物只占对分制佃农经营的很少一部分,且他们基本上是经营草地、牧场和畜牧业时,要决定按比例征税的产品就更困难了,因为畜牧业有很大风险,所以在解决这个重要问题时要格外谨慎。因此,一些省份决定测定牧场、草地和可耕地的面积(亚尔邦),依其价值分成若干等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实际的土地税。但是,在这种场合要消除对同一征税对象计算两次的可能性。要知道,如果为用于耕种土地的耕畜供应饲料的草地和牧场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征税的,如果把这些草地和牧场的产品,同消费这些产品的耕畜所耕种的土地的产品混同起来,那么同一个产品就被征了两次税。因此,应当弄清楚,对分制佃农是怎样利用草地和牧场产品的,以便确定这些产品是否被用于饲养不耕地的牲畜,然后确定它们在耕畜所提供的收入以外所提供的收入,这样才能规定公平的征税比例。

所有这些烦琐细碎的手续执行起来是很困难的,但这些困难在省上内行人的帮助下可以克服。即使不能达到完全的成功,终究能够接近于实行按比例地和稳定地征税,由此出发,土地所有者和对分制佃农就会以这样的方式经营,即使付出耕作费用的人总能得到补偿。这个重要的成就是随意的和不稳定的征税所完全不可比拟的。

以面积(亚尔邦)估价土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巨大的变动。如果高收成耕作被低收成耕作所替代,产量就会急剧下跌;如果相反,低收成耕作被高收成耕作所替代,产量就会增加1~2倍。[24]

因此,在我国农业的状况下,不可能用估价土地的办法,为按这些土地产品的比例征税确立一种稳定的和不变的基础。随着耕作性质的变化,它们完全可能提供与现在不同的产量,而土地的价值会随其产量的变化而变化。当政府能够轻易地在法国推行高收成耕种的时候,现在不能不能通过估价土地来确立与产品成比例的稳定的和不变的土地税。应当找出一种办法,使国王的收入能随农业的改善而不断地增加。

臣民关心的不仅是拥有自己的财产;他们同样关心国王的政权对其财产的保证和保护;但是,这个政权有赖于它的财富。结果是,国王越富,它对国家的敌人的危险也就越大,因此,国王的收入能随其财富按比例地增长,[25]这对于臣民自身来说是重要的。

有必要再考察一下使土地税随着农业的改善而增加的征税形式。在目前状况下,以面积(亚尔邦)估价土地,不能作为确定土地税的稳定和不变的基础。农业的不断改善会不断要求作出局部的重新估价,这要考虑到各种详细情况,并造成了许多不便。因此,只根据土地年产品来确定土地税是更简单和方便的办法,这样就能使土地税根据土地产品本身及时地作出调整。不过这个产品甚至在对土地所有者有利的情况下,也会使税收增加5/6,但在定出普遍和不变的规则之前,税收还不会增加。

在当前的混乱情况下,每个耕作者都知道,只有他们付出的费用和进行的劳动才能增加产量,但同时也担心产量的这种增加会招致税收的任意增加,使他们破产。谨小慎微促使他们不会同当地所有其他耕作者的做法拉开距离;因此,政府的过错使国王和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

租借费为按产品比例确定税额提供了基础,因为在订立契约时,土地所有者和农场主在同一程度上考虑了自己的利益。

如果能够按照出租给农场主的土地的租借费来确定税收,并且在对不出租并由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的土地征税时,考虑到两种收获,多半就能取得正确的结果。

高水平土地耕作不仅能提供较多的产量,而且在费用方面也比低水平耕作更有利。因此前者提供的土地税也会比后者多1~2倍。几乎所有高水平耕作的土地都是出租的,因此租借费能够作为确定税收的基础。至于不出租并由土地所有者耕种的土地,则在每个地方都能依照其价值,即依照当地出租土地的租借费来确定其产量。

如果除了耕地以外,还有其他提供特殊收入的财产,那么,运用同样的方法,依照其在当地的价值对它作出估价。

可能会担心土地所有者和农场主为了隐瞒租借费的真实价格而骗人,但是,如前所述,这是可以避免的。[26]

在高水平土地耕作占优势的地区,行政长官们在真正努力地实施着按比例征收土地税;他们在这方面的成绩是在农场主的事业不断受到阻碍的条件下取得的。这种阻碍表现在:他们自己的农产品贸易受到限制,税收负担每年改变,而且计件工资过高。

小农经营耕种的土地,可以不按照这样确切的税额征税,但是,如前所说,应当避免任意征税带来的各种弊端,对这种土地,应当根据归对分制佃农所有的那部分收获量的比例征税。要从当地谷物的通常价格出发,按照对分制佃农的土地质量来评估土地税。如果有超过饲养耕畜所需的其他土地,例如草地和牧场,则能作出估价,并比例于其价值征税。不需要耕作的草地和其他土地的价值,不会发生可耕地价值那样的波动,这些可耕地的价值要取决于当地通常的经营性质。因此,对这种土地的估价,为真正的或比例的征税提供了稳定的基础。同时,在对可耕地按比例征税时,应以经济的性质为指针,因为它是不会改变的;假定小农经营被大农经营所取代,那么就要依据土地提供的产品来征税,同时首先要考虑到这些土地所需要的大笔费用。

假定耕作者能够拿出必要的费用,小农经营的产量也能接近大农经营。[27]但是,他们满足于自己的经营方式,恰巧是因为他们无力拿出这种费用;结果小农经营总是处在一种不变的状态中。如果人们的甚至行政当局的偏见,在要求公共福利的压力下,最终对输出粮食作物及其在各省之间转运的必要性作了让步,或者,王国破产的危险促使政府通过公共的、不可违反的法律来确立粮食作物的自由贸易,那么,耕作者在预期工资的刺激下,会提高法国农业的收成。大农经营会普及,小农经营会带有更现代的性质。由于以人造草场饲养牲畜,整年将耕畜饲养在围栏里,这就创造了一种能提高收成的经营方式。随着农业产量的显著提高,比例土地税也能得到相应提高。但这要做得极为谨慎,以免吓着耕作者:在任意征收土地税的情况下,他们的劳动和费用带给他们的只是增加税收,这会导致他们破产。他们对此已经习惯了。光在口头上说支付更多的与其增加的收成相应的税对他们也是有利的,这不可能让人相信,应当使他们依据经验了解这一点。(www.daowen.com)

因此,比例土地税不应当紧跟农业取得进步之后立即上涨。应当让耕作者深切感觉到农业进步的好处,使他们认识到,比例土地税不会夺去他们的盈利,虽然支付了较高的土地税,但是他们在高水平耕作下得到的报酬还是要多于低水平耕作的报酬。

还应当指出,付款额的增减会完全消除了比例税的意义和必要性。这种付款是调整土地所有者和对分制佃农之间关系的障碍,因为每年变动定价会使支付土地税的农民感觉没有信心。

例如,租赁土地9年的农场主,对他们是否有能力支付租借费和土地税就没有任何把握。由于在租赁合同期内可能提高赋税,所以他们是冒着破产的风险来租赁的。因此农场主的状况变得极为脆弱,王国内农场主的人数急剧减少,致使土地所有者几乎到处都不得不把土地租赁给低水平耕作者。为使农场主对自己的事业有信心,为使他们的人数增加,有必要保持税率不变;这是增减国王收入的可靠方法。任意提高土地税给国家的收入不多,给农业的损害却很大。

然而,土地税进款的变化又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冰雹等自然灾害在这里或那里发生,势必要减少此地的税收而增加彼地的税收。但是,难道国家就不能承担起这些偶然的损失而不破坏税收秩序吗?类似的灾害几乎每年都会在国内不同地方发生,它们酿成的损失数额几乎是不变的。把土地税提高一点,以弥补国家的损失,不是比用不定期增税给耕作者添乱更好吗?要知道,在耕作者与土地所有者的交易中,对这种增税是很难预料到的。

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应当促进耕作者地位的安定和稳固,并在他们遭受巨大损害时给予应有的帮助。如果实行比例税对行政当局来说过于复杂、困难和麻烦,可以改由各省分摊赋税数额,这会比私人代理更好地应付此类事务。这个问题极为重要,不可忽视,因为国王的力量、王位的荣耀、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都取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28]

财政部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很好地领导农业并切实保证它的地位,因为它是整个国家经济的基础。苏利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大自然的产物上,另一个人却把自己的眼界局限于手工业生产。前者注意的是树干,后者只抓住了它的枝叶。一个看到了一个大国的经济基础的深处,另一个却不能摆脱一个小贸易国家工业发展的图景。一个引导国家走向富裕,另一个则使它走向毁灭。[29]

[1]这篇文章是魁奈于1757年为《百科全书》所撰写的,但当时未曾面世。
后来首次由舍利发表于《经济与社会思想史评论》,1902年,第2期。这次是首次译成俄文出版。这篇文章的修辞极不完善,校订也很差,因
此,像《农场主论》、《谷物论》和《人口论》一样,翻译起来非常困难。杜尔哥为该文所写的注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全部收录。杜尔哥指出,魁奈该文的思想是对维克多·米拉波的《赋税论》和《农业哲学》相关思想的发展。这一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际情况确实如此。维克多·米拉波是魁奈的基本思想的通俗化者。——俄译本注

[2]我认为,应当将城市中出租房屋的收入看做是真正的收入。的确,支付房租的人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指租来的房屋不像农场主租来的土地那样可以带来收入——中译本注),而且他必须以自己的其他收入支付房租。但是,同样确实的是,对于房屋所有者来说,这是纯粹的和毫不费力的利润,它不是来自生产和商业经营的收入。应当研究一个问题:对房屋征税又对土地年收入征税,这不是双重征税吗?这是可能的。但是,如果在取消土地税的情况下对房屋征税,那么双重征税就不会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征收的是双重税,不如说是间接税。但是,这种间接税比较整齐划一,不像对工业品和农产品贸易征收间接税那样麻烦,这是它的一大优点。——杜尔哥注

[3]没有预付,因而没有基金,农业和商业经营便不能实现。国家必须拥有大量的准备用于这种预付的货币财富;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货币拥有者和经营中需要货币者之间的交易;因此,货币交易本身同所有的一般商业没有什么两样,尽管它只是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起中介作用,而且总是以土地财产收入来支付,这是它同其他任何一种贸易相似的地方。只有当政府由于秩序混乱而不得不以贷款满足需要,而且这些不良贷款变得五花八门和毫无节制时,货币交易才变成一种祸害。在这种情况下,货币交易变成了一种狂热,一心想靠老实人发财的恶棍从中大肆投机。但是,政府对这种投机倒把风潮的鼓励,还比不上误入歧途的年轻人对高利贷者的鼓励。——杜尔哥注

[4]流动资金,也就是投机性货币资本,从约翰·罗时代起在法国广泛存在,尽管规模已不及18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那么大。一一俄译本注

[5]这对18世纪的法国来说是对的,但对英国和荷兰来说就不对了,在那里拥有广泛贸易的商业企业的有价证券同国家的有价证券一起在交易所进行买卖。——俄译本注

[6]因为只有花掉才能拥有,所以不必担心土地所有者会中止消费。——杜尔哥注

[7]这个很鲜明和明确的观点说明了魁奈是怎样看待土地所有者的。——俄译本注

[8]认为生产奢侈品的工场没有特权就不能维持下去,这是完全不真实的,而且成了企业主对政府施压的借口。相反地,特权总是他们不能胜过外国竞争对手的原因。尽管他们在支付货币低利息方面很有利,但是,自由和积极的竞争会将这种优势化为乌有,因为这种竞争能够节省运费,并事先考虑好将工场放在人工费用便宜和商品易于销售的地方;此外,如果工场没有特权就不能运作,那么魁奈说企图维持它们就是非常不利的事情,这是对的。——杜尔哥注

[9]参阅《农场主论》和《谷物论》。——原注

[10]这里包含一个误解:政府损害农业收入并不是由于它过分保护贸易,而是另有原因。确切地说,它根本没有保护贸易;相反地,它以各种压制、规则、税收和垄断等办法来阻挠贸易的发展。这些做法损害了贸易,限制了它的发展,也损害了农业。因为农业最终会由于间接税而遭受损失,间接税过重,会使纯产品化为乌有,使耕作者的预付得不到相应的回报。——杜尔哥注

[11]这是魁奈和杜尔哥的又一个分歧点。杜尔哥的纠正很重要,但是魁奈的其他著述仍有类似思想。——俄译本注

[12]所有这些蠢话同贸易原则和正确的经济管理原则都是相违背的。但个别商人的私利对无知行政官员发生了影响,这倒是常有的事。——杜尔哥注

[13]关于基础价格,也就是生产费用,魁奈在《谷物论》中提到过。——俄译本注

[14]魁奈在这里作了一个修正,他知道商人和手工业者都不应当纳税,只应由土地所有者纳税。——杜尔哥注

[15]参看《谷物论》及其关于土地税的注释。王国征收谷物什一税是不合适的,尽管有教会征收什一税的榜样。正如该文所说,对贫瘠土地征收什一税,同对肥沃土地征收什一税相比,是双重收税。因此,在对各种不同农产品征税的情况下,在各自所占比例的意义上,对谷物征收什一税是公平的。不错,这种税收同谷物的产量是成比例的,但与不同品质土地的费用和播种材料的价值却不成比例。葡萄酒业的情况就是另一种情况了,因为葡萄酒的质量在生产得少和生产得多的土地上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尽管两者的费用几乎完全一致,但葡萄酒(质量)的差别,补偿了提供较好葡萄酒的土地的较低的生产率。总之,对葡萄酒所征的什一税,远不像对谷物征收什一税那样不公平。——杜尔哥注

[16]参看:《谷物论》中关于价格的注释。——原注

[17]黎塞留红衣主教的政治遗嘱,第380页。保尔·哈伊、杜·沙斯特尔侯爵增补。——法文本编者注

[18]《公民理财家》,第1卷,第21页。——法文本编者注

[19]《公民理财家》,第1卷,第23页。——原注

[20]苏利公爵(1559~1641),法国亨利四世的大臣。新教教徒。1576~1590

[21]参看:《谷物论》。——原注

[22]参看:《谷物论》、《农场主论》。——原注

[23]参看:《谷物论》中关于土地税的注释。——原注

[24]参看:《农场主论》和《谷物论》。——原注

[25]增加国王的收入对于保证支付国债来说是必要的。此外,军人的薪水太低会妨碍雇用自愿兵,不得不提高他们的待遇,而这会逐渐使农村毁灭,并且减少国家的收入。然而,除了促使臣民增加收入以外,政府没有别的办法增加国王的收入,因为如果它增加税收,就会造成危害,使国家破产。法国如此衰败,完全是政府失误所致。法国依仗自己的位置、河流和土地,在本国农产品自由贸易条件下,应当成为一个富裕和强盛的国家。——原注

[26]参看:《谷物论》中关于土地税的注释。——原注

[27]参看:《谷物论》中关于土地税的注释。——原注

[28]参看:《关于地方州会备忘录》。——米拉波注

[29]参看:《农场主论》和《谷物论》(这里所说的“另一个人”是指柯尔倍尔)。——法文本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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