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学员提问:我公司于2006年为购买我公司商铺的企业提供了银行贷款担保3500万元,因该商业公司经营不好,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我公司作为第二债务人被银行强行扣款1800万元。2011年该商业企业被众债权人起诉,2012年11月被法院裁定为依法清算,作为债权人,我公司仅收回应收款项500万元,其余的1300万元无法收回,请问,这笔应收款项可否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老师答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你公司对购房人提供购房资金的担保发生损失1300万元,符合《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一)项规定的“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你公司应当准备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扣除:

(1)你公司为购房企业提供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说明。(www.daowen.com)

(2)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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