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使用注意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使用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部35号、36号令分别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做出了规定。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使用注意事项

使用过程的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一个环节,是实现资产全过程管理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优化、监督公正、管理高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它有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有效减少资产闲置与浪费,防止因使用管理混乱而导致的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财政部35号、36号令分别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做出了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规定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www.daowen.com)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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