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对其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一)单位自用资产的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3.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4.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送达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就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财务处理。

5.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6.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7.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核后,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按制度追究责任。

9.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批,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责任人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10.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

1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12.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二)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1.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2.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事业单位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财政拨款;上级补助;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4.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提交如下资料:

①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报告;

②可行性论证报告;

③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④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⑤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⑥近期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www.daowen.com)

⑦资产产权证明;

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⑨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5.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并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所取得的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余下的收入,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事业单位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一是专项登记,应当对这些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二是专项考核,应当建立这部分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2.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①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报告;

②资产价值证明;

③资产产权证明;

④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⑤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除提供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⑥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委托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最多不超过五年。行政单位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核拨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核补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每月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扣除应缴税费后的余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对其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四)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1.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除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对外担保外,其他事业单位确需对外担保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①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

②资产价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③资产产权证明;

④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⑤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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