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相关事项解析

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相关事项解析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主要法律依据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例如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相关事项解析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主要法律依据为《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修订)。

(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例如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的债务(www.daowen.com)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案例1-4】 陈某与王某是夫妇,2002年,陈某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服装店。但陈某开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开店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陈某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王某从不过问。陈某开店后并没有与王某明确划分家庭财务,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两人的收入的确各自保管。2004年,陈某由于几次进货失误,造成商品严重积压,并欠下8万多元的债务。2005年初,债主纷纷前来讨债,陈某将全部货物及自己的存款还债,结果仍欠林某2万多元。林某因向陈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以王某的存款偿还。法院经查实,王某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林某是否有权请求王某偿还陈某所欠的债务?

【解析】 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做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另外,陈某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应当属于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所以债务应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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