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运代理的报关单填制方法与要点

国际货运代理的报关单填制方法与要点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根据这些随附的报关单证所提供的信息来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如下。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国际货运代理的报关单填制方法与要点

要使进出口货物能够顺利通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必须事先准备好各种应交验的商业单证、货运单据、货物进出口证明、补充单证等单证文件,随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根据这些随附的报关单证所提供的信息来填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从2016年3月30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单填制规范》,并采用最新的进出口报关单样式 (见表9-6)。

对原有报关单中的 “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 “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同时新增 “贸易国 (地区)”、出口 “原产国 (地区)”、进口 “最终目的国 (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 “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 “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删除了 “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 “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为与相关法律表述一致,调整相关项栏目名称:将 “经营单位”改为 “收发货人”,将 “收货单位”改为 “消费使用单位”,将 “发货单位”修改为 “生产销售单位”,将“贸易方式 (监管方式)”改为 “监管方式”,并对调整项目的填制要求进行规范。

为解决部分因商品项数限制导致的物流凭证拆分问题,报关单商品项指标组上限由20调整为50(见表9-7)。

表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注:

(1)此表为一般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果是进口报关单,则标题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口岸”变为 “进口口岸”;“最终目的国 (地区)”变为 “原产国 (地区)”。

(2)如果为特殊货物或特殊方式的进出口,则在报关单右上角印有标示。

表9-7 新旧报关单变动对照表

续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 (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流转应按照 “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由区内企业、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如下。

(1)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对书面报关单或EDI报关单位对报关单电子报文的内部编号。预录入编号仅限于上述报关或录入单位与接受申报的海关之间使用,应能唯一标识该单位录入或申报的每一张报关单。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2)海关编号: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 (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 “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3)收发货人: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相关内容。

(4)进 (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名称及代码。进口货物应为货物进境的第一口岸海关名称,出口货物应为货物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海关名称。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5)进 (出)口日期: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 (4位)、月 (2位)、日 (2位)。

(6)申报日期:申报日期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7)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

(8)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根据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填报运输方式名称及代码。

(9)运输工具名称: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 (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10)航次号: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时,航空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11)提 (运)单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水路运输与航空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或空运总运单号。如有分运的,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航空运输填报+“_”+分运单号;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进口时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填写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出口时仅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以上运输方式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采用 “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12)申报单位:自理报关的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13)监管方式:根据进出口货物交易形式选择填报 “贸易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14)征免性质:根据进出口货物交易实际征、减、免税规定选择填报 “征免性质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15)备案号: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 “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16)贸易国 (地区):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 (地区)。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 (地区)。应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 (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 “中国”(代码142)。

(17)启运国 (地区)/运抵国 (地区):启运国 (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 (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 (地区)。

运抵国 (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 (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 (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 (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 (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 (地区)为运抵国 (地区)。

经过第三国 (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 (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 (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 (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 (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 (地区)或运抵国 (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 “中国”(代码142)。

(18)装货港/指运港:装货港是指进口货物境外起始发出地点;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目的港。装货港及指运港应按 “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 “中国境内”(代码142)。

(19)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后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运地。进口货物境内目的地和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分别根据进口货物收货单位和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分属国内地区,选择填报 “国内地区代码表”中对应的地名及代码。

(20)许可证号:填报进 (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 (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21)成交方式:根据 “成交方式代码表”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22)运费: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支付的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 (运费标记 “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 “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23)保费: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 (保险费标记 “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 “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24)杂费:填报实际支付的除成本、运费、保险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25)合同号: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 (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26)件数: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实际件数。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 “1”。

(27)包装种类:根据按海关规定的 “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代码。

(28)毛重: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 “1”。

(29)净重: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 “1”。

(30)集装箱号: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 (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 (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 “0”。

(31)随附单证:根据海关规定的 “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18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32)标记唛码及备注:填报货物外包装上的标记唛码。备注选报以下内容,如进口货物国外供货企业名称;相互委托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委托单位全称;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33)项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 “加工贸易手册”或 “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34)商品编号:填报10位数字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分两行填报,第一行按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据实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填报。

(36)数量及单位:分三行填报。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37)原产国 (地区):原产国 (地区)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分别填报原产国 (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 (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 “国别不详”(代码701)。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 (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 (地区)名称及代码。

(38)最终目的国 (地区):最终目的国 (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 (地区)。不经过第三国 (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 (地区)为最终目的国 (地区);经过第三国 (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 (地区)为最终目的国 (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 (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 (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 (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 (地区)为最终目的国 (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 “国别 (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 (地区)名称及代码。

(39)单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

(40)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41)币制:按 “币制代码表”填报实际对外成交的货币名称及符号。

(42)征免: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根据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 “保金”或 “保函”的,应填报“全免”。

(43)特殊关系确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 “是”,反之则填报 “否”。

①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②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③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④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⑤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⑥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 (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⑦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⑧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44)价格影响确认:若特殊关系确认填报 “是”,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 “是”,反之则填报 “否”。

(45)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 “是”,反之则填报 “否”。

(46)版本号: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成品单耗版本一致,通过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47)货号:仅适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应与 “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成品货号一致,通过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www.daowen.com)

(48)录入员: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

(49)录入单位:记录预录入单位名称。

(50)海关批注及签章: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案例分析

新武精密机械维修 (苏州)有限公司诉上海金阳海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一、案情

2006年3月13日案外人上海岚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岚舟公司)就涉案货物东洋牌AC伺服油压控制式电脑折床委托金阳公司办理报关事项,金阳公司于同日向上海浦江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于3月21日向海关缴纳涉案货物的保证金人民币146019.47元。2006年8月7日海关开具了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30.84元和人民币6403.79元。其后,金阳公司办理了退保证金手续,实际收到退款人民币136284.84元。2006年9月1日,金阳公司将编号为BM/0200852410,金额为人民币136284.84元的支票交予陈莲,同年9月5日该支票兑现,收款人为岚舟公司。

另查明,精武公司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载明,进口口岸吴淞海关,经营和收货单位均为精武公司,进口和申报日期均为2006年3月13日,贸易方式为暂时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为东洋牌AC伺服油压控制式电脑折床,申报单位为金阳公司。涉案货物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中委托方精武公司,被委托方金阳公司,货物名称和委托时间与报关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再查明,精武公司提供的编号为69725880的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上海浦江海关,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46019.47元,申请人为苏州通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备注注明保证金,该汇票的金额与金阳公司向海关缴纳的涉案货物的保证金金额相同。

二、法院一审认为

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精武公司以海关报关单和代理报关委托书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但在庭审中精武公司对如何委托金阳公司,具体委托的事项,相关单证的传递以及代理费用的约定等都无法作出答复,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该委托书实际上是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仅是一种进出口货物必须要出具的单证,并非货运委托书,不具有直接证明委托关系的效力。相反,金阳公司却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业务是由岚舟公司委托办理的。此外,根据精武公司提供的涉案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记载的申请人为苏州通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精武公司也无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苏州通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委托付款关系以及相关资金的划拨情况,故对精武公司主张该保证金是由其向金阳公司支付或委托金阳公司支付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对精武公司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并要求金阳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46019.47元的诉讼主张不予采纳,遂判决:对精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上诉与被告答辩

精武公司上诉提出:(1)原判未向岚舟公司核实的情况下,认定金阳公司与岚舟公司建立委托报关关系有误。(2)精武公司已经提交报关委托书和报关单,可以证明精武公司与金阳公司建立货代合同关系,原判没有认定有误。(3)海关保证金已经退回,金阳公司应向精武公司退回。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金阳公司答辩认为:报关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金阳公司填写的,金阳公司实际接受岚舟公司的委托报关,涉案货物的报关单证与岚舟公司有交接记录,保证金已经退给岚舟公司,金阳公司与精武公司没有货代委托关系。

四、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精武公司与金阳公司是否具有货代合同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精武公司提供报关单和原审调取的报关委托书虽然载明报关委托人精武公司,受托人金阳公司。但精武公司在一、二审中就其与金阳公司双方签订委托报关协议、约定报关等货代费用、签收和交付报关全套单证以及领取退回保证金等过程均无法予以明确的说明,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委托报关协议载明,白联海关留存,黄联被委托方保存,红联委托方保存,即精武公司、金阳公司和海关各备有一联委托报关协议原件,除一审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委托报关协议外,精武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供其应该持有的委托报关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也没有提供其将涉案货代业务委托相关货代公司办理的证据,据此,本院推定精武公司在涉案业务中向货代公司提供了加盖公章的空白代理报关委托书。相反,金阳公司提供的包括签收涉案单证和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接受岚舟公司的委托,办理涉案货物的报关纳税和收取海关退回的保证金并将该款退回岚舟公司的事实,可以证明就涉案货物金阳公司接受岚舟公司委托进行报关并将保证金退回委托人的事实。原判关于精武公司与金阳公司不存在货代合同关系的认定正确。精武公司关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案例思考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不规范经常造成纠纷。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系统启用后,委托方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和被委托方 (报关企业)可在系统中签署电子 “委托书/协议”。通过将传统纸质单据流转的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改为电子信息化运作,不仅能够提高通关效率,还有一个重要的优点是各种委托信息随时备查,能有效避免纠纷。

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报关关税退还 “一地注册,全国报关”

二、问答题

1.电子报关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2.简要说明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范围。

3.简要说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4.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

5.根据以下资料填制报关单

资料1:ABC广州有限公司位于广州黄埔区,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2×××××××× ××××,委托广州永安商贸进出口公司报关,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所申报商品位列B52084400153号登记手册备案料件第13项,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货物于2016年7月16日运抵口岸,当日向黄埔海关新港办 (关区代码为5202)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保险费率为0.27%。入境货物通关单编号为442100104064457。

资料2:

GUANGZHOU YONGAN COMMERCIAL&TRADEI/M,LTD.

NO.XX FENGHUA ROAD,GUANGZHOU,CHINA

COMMERCIAL INVOICE

CONSIGNEE:

GUANGZHOU YONGAN COMMERCIAL&TRADEI/M,LTD.

NO.XX FENGHUA ROAD,GUANGZHOU,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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