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强化劳务移民社会保障制度

强化劳务移民社会保障制度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保障、住房保障等在内的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是劳务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长期性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是普惠性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是特惠性的社会保障,二者都是基本的社会保障。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等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社会保障制度。

强化劳务移民社会保障制度

仅有劳动就业服务,仍然无法免除劳务移民对在城镇生存发展前景的忧虑,特别是在将来非就业状态下生存发展前景的忧虑。没有社会保障,不仅导致劳务移民在城镇的生存与发展难以持续,而且反过来也会对当下劳务移民的工作与生活笼罩心理上的阴影。总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收入保障、住房保障等在内的劳务移民社会保障,是劳务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长期性保障制度。

(一)全面普及基本社会保险

现在中国大陆劳务移民基本社会保险尚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从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结果来看,2014年,中国大陆农民工的五种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25]。为切实解决劳务移民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明确提出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更明确主张到2020年实现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要求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所有这些规定,对为市民化之后的劳务移民提供生存与发展的长期性保障无疑意义十分重大。但上述制度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现在劳务移民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率低,有劳务移民收入较低、流动性较大和个别用工单位规避社会责任等原因,也有地方性法规隐性门槛多、接转条件设置对劳务移民不利[26]而且手续繁琐复杂等制度原因。总的来看,要从根本上扭转劳务移民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现状,最终还是要打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三个二元结构,建立健全全国统筹并可以无条件在输出地、输入地之间双向接转、异地支付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当下,应该积极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27],“厘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28],“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29],审慎稳妥地实行“市场化运作”[30],同时“打破一些职能部门的藩篱,提高效率”[31]

(二)彰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www.daowen.com)

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之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要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这些规定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仅此不足以体现社会的底线公平。社会救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悠久的制度安排,也是肩负免除国民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正、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治理机制”[32]。劳务移民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对处于贫病交加状态或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劳务移民而言,对劳务移民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家眷而言,尤其需要社会救助。这就不仅要鼓励倡导对劳务移民的社会救助,而且要在重新启动《社会救助法》立法工作的同时或在出台《社会救助法》的基础之上,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救助基金、救助责任等方面,抓紧研究出台专门针对劳务移民的社会救助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是普惠性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是特惠性的社会保障,二者都是基本的社会保障。但是,社会福利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下中国,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编制内的就业人员,基本上都不同程度地享有某些社会福利。但是,对当下的不少劳务移民而言,还只能是一种奢望。现在不少体制内的用工单位,在其福利设计中,通常未把劳务移民纳入福利对象,或者即便将其纳入福利对象也在福利享受方面远低于非合同制的正式在编人员。至于临时性务工的劳务移民,能享受社会福利者更是微乎其微。这种现象本质上也属于就业歧视,显然背离了社会公正,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予以矫正,使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福利都能体现“以员工为中心”的原则[33],“更具弹性化和现实性”[34]

(三)强化薪酬保障住房保障

按中国学界的一般性界定,社会保障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个方面。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等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劳务移民中也可能有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等,但这些优抚安置对象与非劳务移民中的优抚安置对象应该一视同仁,而且大多数劳务移民并不属于优抚安置对象,因此这里对优抚安置问题不予讨论。但是,对广大劳务移民而言,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外,还有两种更为基本、更为常态而且比所有非劳务移民都更为需要关注的社会保障,这就是薪酬保障和住房保障。所谓薪酬保障,这里主要指劳务移民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工资报酬的权益保障。近年来国家治理欠薪问题成效比较显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吸纳近年来治理欠薪问题的成功经验,不仅明确提出了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的目标,而且就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以及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深入落实和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尤其要防止欠薪现象死灰复燃;同时,应根据2015年中央召开的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及出台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明确要求工会坚决维护劳务移民在薪酬上的合法权益,在治理欠薪问题上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所谓住房保障,这里主要是指在城镇就业的劳务移民在城镇享有合适住房的权益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稳步推进住房保障“覆盖全部常住人口”,“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3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强调,要“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36]。可见,国家已经把劳务移民的住房保障纳入制度安排,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令人费解的是,上述两个文件中,“进城落户”或“符合条件”,究竟是指户籍迁移,还是指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即属于常住人口)?如果属于前者,绝大部分劳务移民尚未入籍城镇,显然都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按照这一理解,担负住房保障责任者便有理由不承担为绝大部分劳务移民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甚至可以让“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也成为纸上谈兵。而如此理解,显然又与“稳步推进住房保障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不相吻合。因此,建议进一步做出对此比较明确、没有歧义的解释或更加妥当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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