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优化方案

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表9-1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访问渠道(二)改革对外付汇系统从2017年5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具体操作要求包括以下方面。①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优化方案

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管理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一)改革出口收汇系统

从2012年8月1日开始,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见表9-1。

表9-1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访问渠道

(二)改革对外付汇系统

从2017年5月1日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具体操作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2)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3)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www.daowen.com)

①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②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③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④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4)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②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③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④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5)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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