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安德森模式在国际层面的可行性

安德森模式在国际层面的可行性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洲是可以效仿美国模式的,因为美国并不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类似双层制度的国家。[369]在国际层面上使用安德森融资模式不会太难,因为仅9个西欧国家就有135个正在运行的核反应堆,这比目前在美国赔偿体系第二层的104个反应堆要多。因此,我们更倾向于强制性加入像《安德森法》模式下的风险共担制度。

安德森模式在国际层面的可行性

我们的分析表明,美国的核责任和核保险机制优于国际机制,[361]所以在国际上采用美国模式是值得推荐的。[362]该模式的关键是在国际核赔偿体系,当然也包括国家核赔偿制度中逐步淘汰所有的国家资金。[363]换句话说,关键是用运营人筹集的集体资金取代目前的国家资金。基本上,欧洲将在25年后跟随美国的模式。

欧洲是可以效仿美国模式的,因为美国并不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类似双层制度的国家。在德国,运营人的责任虽是无限的,[364]但受2500000000欧元的安全要求的限制,[365]该运营人提供其中的256000000欧元。[366]另一部分由全部核反应堆的运营人集体提供。[367]因此,在欧洲有一些运营人之间风险分担的经验。德国所有共19家核电站缔结了一个所谓的“团结协议”,并且根据反应堆的平方根计算出应支付费用占总额的百分比,并据此分担其他合作伙伴的责任。[368]“如果发生核事故,运营人或各自的母公司均不具备赔偿所需资金的能力,那么该担保就会用于支付”。[369]

在国际层面上使用安德森融资模式不会太难,因为仅9个西欧国家就有135个正在运行的核反应堆,这比目前在美国赔偿体系第二层的104个反应堆要多。[370] Vanden Borre指出:如果这些运营人在第二层都支付10000000欧元(15888000美元,约是美国第二层当前金额的十分之一),第二层将立即获得来自私人的1350000000欧元的资金。《巴黎公约议定书》中也不存在反对这种便于支付700000000欧元的解决办法的规定。事实上,根据修正后的公约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运营人应当持有和维持有关主管机关指定类型和条件的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因此,这种解决方案就要求相关国家主管机关之间至少应采取协调一致的做法。[371]

Pelzer认为,与《安德森法》不同的是,国际资金池机制最好应在自愿而非强制性的基础上引入。[372]如《安德森法》那样设置强制风险池,会在德国等特定的司法管辖区造成法律问题,可以认为强迫运营人为另一个运营人的核事故赔偿买单违背宪法确定的产权[373]因此,他强烈建议自愿组建风险池。(www.daowen.com)

我们并不认为如果立法机关不证明为什么要在这个特定情况下引入追溯保费制度,这些法律问题就无法解决。如果没有强制运营人加入风险池的公约,很难在自愿基础上建立风险共担模式。自愿性质模式有一个缺点,就是几乎不能保证在事故发生后可以有效地使用资金来赔偿受害者,例如在随后的私人风险安排发生变化的情形。因此,我们更倾向于强制性加入像《安德森法》模式下的风险共担制度。

我们建议的模式基于三个假设。第一,至少在建立这样的模型之初,该模型应在有限的国际基础上应用。原因很简单:只有参与该模式的核电站的运行安全性相似或至少可比时,这种模式才能起作用。风险池对防止核电事故具有重要的作用:希望参与其中的运营人能获得提高核电站安全的激励。第二,这种模式的设想是,在一段时间内例如十年内,有足够的资金,第二层的资金只应逐步提供。第三,只有解决了主要的监管问题,该模式才能起作用。到目前为止,最重要的监管问题是建立一个类似于欧洲核监管机构的独立监管机构。该机构将向属于国际核责任制度的运营人发放许可证,并将确定其将如何确保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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