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经济学分析巨灾再保险构造

法经济学分析巨灾再保险构造

更新时间:2025-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巨灾再保险是对原保险承保责任风险的转移。依新兴风险可保理论考察,巨灾再保险不仅满足风险可保性条件,而且能拓展可保风险边界。作为准公共产品,巨灾再保险在保险标的、风险特征和损失补偿等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其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合同责任保险。巨灾再保险在再合同构造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类型选择、特殊条款设置方面。巨灾保险是世界性难题。

李 琛

摘 要:我国巨灾保险推行十载但仍发展缓慢,缺乏行之有效的再保险制度安排乃其症结所在。巨灾再保险是对原保险承保责任风险的转移。巨灾原保险承保风险本身亦符合巨灾风险特征。依新兴风险可保理论考察,巨灾再保险不仅满足风险可保性条件,而且能拓展可保风险边界。作为准公共产品,巨灾再保险在保险标的、风险特征和损失补偿等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其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合同责任保险。巨灾再保险在再合同构造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类型选择、特殊条款设置方面。

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合同;损失补偿;条款设置

作者简介:李琛(1974—),民商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https://www.daowen.com)

基金项目: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CNU19HQ004)。

巨灾保险是世界性难题。巨灾风险的高损失性、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加剧了直接保险偿付能力的瓶颈之困。破题之关键,在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能否有效转移。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保险谚云:“Insurance only works if reinsurance works.”。[1]如果缺乏有效的再保险机制,巨灾直接保险所聚合的保险赔付责任风险,极可能成为保险业加诸己身的“巨灾风险”,或将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巨灾保险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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