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编第203、205、207、208和209条“特别政府雇员”是指,美国政府行政或者立法部门、哥伦比亚特区任何独立机构的官员或者雇员,无论有无报酬,因被任用、指定、任命或者雇佣,在连续365天中在政府工作不超过130天,既可以是全职也可以是间断性从事临时工作,包括兼职的美国特派员、治安法官、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法官和司法程序法第40章任命的独立检察官,以及该独立检察官根据第28编594(c)条任命的人,无论该项任命的时间长短。除下一句规定的以外,国会议员在原选区或者州设立的兼职代表,应当被归为特别政府雇员。除2025年8月10日法令(70A Stat.632;5 U.S.C.30r(c)and(d))第29(c)和(d)条规定外,武装部队预备役军官或者国民警卫队军官,除非同时担任官员或者雇员外,仅在执行训练任务时,被归类为特别政府雇员。自愿延长现役服务期超过130天的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军官或者国民警卫队军官,应当被归类为第203、205、209、218条规定的美国官员。军队预备官员、国民护卫队官员非自愿继续服役的,应当被归类为特别政府雇员。第203、205、207、209、218条规定的“官员或者雇员”“特别政府雇员”不包括军队在册军人。
(b)本编第205和207条规定的“职务责任”,是指直接的行政或者运作权力,用以进行批准、驳回,或者是其他政府指挥行为,无论是阶段性的还是终局的,独立行使还是联合行使,以个人名义实施还是通过下属实施。
(c)除非条文中有明确规定,本编第203、205、207、209及218条中的“官员”、“雇员”,不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或者联邦法官。
(d)第204、207条“国会议员”是指——
(1)美国参议员;以及
(2)美国众议院议员、委任代表或者住民代表。
(e)本章之中——(https://www.daowen.com)
(1)“行政部门”包括美国法典第5编政府机构和雇员法规定的所有行政部门,以及行政部门中的机构或者行政单位;
(2)“司法部门”是指,美国最高法院、美国上诉法院、美国地区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美国破产法院,以及依照美国宪法第1条设立的任何法院,包括武装部队上诉法院、联邦国家赔偿法院,美国税务法院等,但是,不包括地区性或者领地性的法院。除此之外,还包括联邦司法中心以及司法机构的任何机构、部门、组织;以及
(3)“立法部门”是指——
(A)国会;以及
(B)国会山建筑办公室、美国植物园、政府问责办公室、政府出版局、国会图书馆、技术评估办公室、国会预算局,美国国会警察局,以及立法部门设立的任何其他机构、单位、办公室或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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