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环保信用的价值趋势分析与优化

企业环保信用的价值趋势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广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 的同时创造公益慈善舆论环境,[12]支持员工个人的公益行动,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提升和自身的社会价值实现作出贡献。该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并上升到了法律责任的层面,是公司立法的一大亮点。企业环境责任是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企业环保信用的价值趋势分析与优化

企业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同时也相应地对社会负有一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不仅仅表现在经济方面,也包括了环境方面。企业的环境行为说到底是企业可能影响到全社会的一种企业行为,企业环保信用存在的价值未来趋向于企业切实承担起应当承担的环境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是从西方国家开始的。虽然在经济快速扩张初期,企业的责任仅仅包含着营利,但随着工业革命及全球经济的发展,西方社会产生的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深思和反省,这其中包括企业对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等一系列重大环境事件。同时也使人们产生了对企业应当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这一课题的研究兴趣。经过几十年的系统化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慢慢走向成熟。

对于当前有关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 的内涵表述,基本上是指企业不仅负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义务,而且包括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9]从内容方面具体来说,可以以经济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和[10]的 “公司社会责任金字塔” 理论来概括,即经济责任强调公司以获利为主要目标,是其他责任的基础,位于金字塔的底部;法律责任是第二层,要求公司依法经营;伦理责任期望公司以公平公正为导向处理经营事务;慈善责任是最高层次的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对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积极从事公益活动。从利益对象的广义角度讲,是除了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11]也就是说从单一的股东经济利益中心体从扩充为综合性的经济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多元体。从广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 (维护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创造公益慈善舆论环境,[12]支持员工个人的公益行动,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提升和自身的社会价值实现作出贡献。当然,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各不相同,有时甚至差异巨大。有些认为,企业社会责任除了对股东负责的经济责任还包括环境利益、当地社区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13]这无疑是一个极为广泛的理论范畴,甚至有将部分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责任都推给企业的嫌疑,对企业本身的压力自然非常巨大;有些则认为,承担额外社会责任的公司在市场中将处于竞争劣势,这在利益上就限制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经济以外责任的积极性和行为力度,而苛求企业抛开利益考量去做任何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为无疑是不现实的。

因此,本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内涵虽然国内外不同,学术观点间不同,但其相同之处都是不仅限于经济责任这一传统范畴,至其外延部分的多少,笔者认为仍应当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以及企业本身所在行业性质及自身综合实力的具体情况来定。[14]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来说,学术上固然可以范畴广泛,包含道德、伦理、法律、利益等多方面要求,但对于刚准备从单一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为经济、社会、生态等 “五位一体” 发展模式的我国来说,转型期初期实践中的要求不妨放低一些,更多地从企业的实际利益角度入手,从法律的最低要求入手。

对于我国来说,发达省份、市、县或者区域的企业,重工业、化工业等较大环境依赖性和环境污染高危险性的产业,加工制造业等较大劳动力密集型和社会服务依赖性的企业以及发展年限较长、发展形态较成熟、综合实力和社会责任承担能力较高的企业,都应当在其可能范围内以不同方式多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这不仅仅是社会对其要求的一种责任和义务,也是一种回馈社会,打造良好企业品牌形象的成熟企业行为,对于其消费者的品牌信赖度以及大众的口碑好感度都拥有良性的刺激作用。而其他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条件还不够成熟的企业,仍以生存发展为主,仅在法律严禁的范围内对其作最低要求。我国 《公司法》 第5条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该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并上升到了法律责任的层面,是公司立法的一大亮点。虽然这一内容仍然流于文字规定,内涵概念也模糊不清,无法实践操作,但毕竟为后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追责机制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企业环境责任是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当然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观点产生之初,其内容更多的是包含员工的物质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保障等方面,而我们更多的是看到劳动者以罢工呼吁资方增加报酬或者保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给予补偿的规定。企业承担的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企业成本外溢,而由社会无偿承担。[15]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政策法规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模糊抽象,不具有强烈的可操作性,导致企业逃避环境保护责任,对环境成本向社会外化留下巨大漏洞。这本身对社会管理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隐患,因此,如何从立法、执法、守法方面严格做到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归责和追责制度,加强相关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应当先行的有效举措。长远来看,这一举措还可以起到调整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这一重要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争取做到科学发展,促进人类生产活动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www.daowen.com)

从法治现状角度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虽然基本上仍处于司法实践操作薄弱甚至空白的阶段,但是在立法上的确已经走上正轨,在一些较为具体的区域也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即使还不具备太多可操作性。[16]并且在我国环境相关法律中,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相关规定虽然星星点点散见于字里行间,但都为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我国 《公司法》 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9条规定:“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环境保护法》 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与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中,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一切措施防治在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渣、废气、恶臭气体、废水、放射性物质、粉尘以及电磁波辐射、振动、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3条规定:“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和实施清洁生产”。另外,我国 《宪法》 《刑法》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节约能源法》 及 《可再生能源法》 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企业应当承担环境责任这一要求进行了相关规定。如 《环境保护法》 第6条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5条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水污染防治法》 第10条规定:“任何人和单位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做到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22条规定:“私营企业如果违反国家有关资源、税收、工商行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金融、计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45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工作基本安全保障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随着经济的日渐发展,社会建设也日渐成熟,针对劳动者本身的社会性保障已经日趋成熟和严密;相对应的却是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影响日益严重,加上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以及对生存居住环境权益的关注,环境保护逐渐成为政府以及全社会关注的中心,同时随着一次次重大环境恶性事件的频发而愈发升温,已成为民生事件中的焦点问题。当然,与此同时,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也愈发被社会大众关注与认可,成为其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甚至是主要组成部分之一。

就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目前国内外定义十分繁多,但对于公认作为其中重要部分的企业环境责任却很少有具体的研究和提及,其定义更加没有权威说法。笔者认为,从其主要阐释内容一般可以将其归结为两点,一点是 “资源节约型” 角度,包括企业绿色化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低资源消耗高产出少排放,另一点是 “环境友好型” 角度,包括科学化生产与排污,预防企业对周边环境质量的破坏和降低,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减弱、消除以及对受其环境行为负面影响的居民群体进行救助、赔偿。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企业的环境责任一方面是要不断节约资源以减少能耗和排放量,可谓主要是运用内部技术升级、产业结构更新以及生产手段优化等 “打磨内功” 的方式;而另一方面则是不断防微杜渐,采用从科技、生产制度、人员、设备方面预防或者降低环境污染的产生,一旦有环境问题出现立即解决并降低损害等 “修炼外功” 的方式。由此可以看到 “内功” 虽然难练难提高,但是练好了固然经济、社会效益俱佳,练不好也没太大损失;而外功平时看着并不如何困难和复杂,但是必须时时刻刻常抓不懈,并且一旦处理不好,容易产生环境事件,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度、社会负面效益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本书中,笔者将试着把后一种企业 “环境友好型” 的 “外功修炼” 看作是环境责任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定义其为环境保护责任,并作为本书主要讨论的企业社会责任。该责任也是企业与社会之间紧密接触所产生的义务关系,并且是对一切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监督、评估、管理的理论基础和评价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书的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为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否则不具备惩罚性)。当然对其进行学理和现状研究,无疑也可以有效反映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学理和现状。

从学理上分析,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不仅具有法律性 (一般都为最低属性),还具有道德性。这一点在上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学理论述中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体现,在此不做赘述。事实上,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从社会管理角度讲,实质是典型的负外部性,即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部其他主体的环境利益或福利产生损害,但没有主动承担对社会、环境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消费者、劳动者、环境、当地、全社会等) 的责任,包括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福利、遵守商业道德、保护环境、发展公益事业等。

因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有待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立法的完善,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由此,仅从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分析,也不难看出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亟需强化。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运行的制度平台,社会信用体系是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制度基础。有鉴于此,随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日益发展,企业环保信用应当并将必然成为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重要表现方面。企业环保信用制度之价值取向与落实企业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责任不谋而合。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仅从本质上来说道德信用就应当成为其中隐形的支撑力量并发挥无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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