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监察逐渐与行政分离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监察逐渐与行政分离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倾向明显加强,御史台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作为中央主要监察部门都察院的组织形式打破了唐宋以来御史台三院的分工。都察院地位上升为“三大院”之一,其职总理朝廷内外上下监察事宜,并统管中央、地方、行政、司法及军事等监察工作。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监察逐渐与行政分离

一、监察逐渐与行政分离

秦初创的监察制度,由位次丞相的御史大夫及其属官负责纠察百僚,并兼领他职,组织机构尚不健全。汉承秦制,中央以御史大夫职掌监察,同时又是丞相的副职,受丞相统制。而丞相府的司直也是中央一级监察官员,不仅侵夺了御史大夫的监察权,同时御史大夫本身也常成为其监察对象。这种监察机构及官员受行政掣肘的情况,反映了汉代监察机构还未成为独立于行政的政治实体。同时,御史大夫又“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常视君主需要临时派遣,如督捕“盗贼”、监军、督运、治郡国缗钱、察计簿、监护东宫、整治道路、收缚罪人等。故此时的监察权分散而不集中,监察系统内部有分工而不严密。东汉时御史台虽已成为国家的专门监察机构,但还只是相对地独立行使监察权。因为御史台除监察外,还兼他职;在组织上它仍隶属少府。汉代监察组织的多元体制,机构的重叠,影响了监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唐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倾向明显加强,御史台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其内部分工细密,职责分明,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且又统于一台。体制严密的三院一台系统克服了汉以来监察机构重叠,监察官员名目繁多、职权不清、统属紊乱的情况。唐监察机关独立性增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不受任何官员的约束,甚至连御史台长官也无权干涉,即所谓“台官无长官”,监察官员直接向皇帝负责。其二,唐代御史可以风闻奏事和不向大夫、中丞咨禀。御史进行弹劾可不具告事人姓名,只要托以“风闻访知”,即可上弹。他们还有独立奏事权,彼此“竟为官政,略无承禀”,且能“与大夫抗礼”。其三,三省体制中的侍中封驳权的行使以及给谏制度中对皇帝部分决策的监督,都表明它们在行使职权时有相对的独立地位。其四,为了保证监察机构活动不受行政干扰,唐代御史的任用,或由皇帝直接特任,或由御史台主委派,完全不受吏部支配,表现了人事权的独立。(www.daowen.com)

明代监察制度从行政中分离出来的趋势更为加强,行权进一步独立。作为中央主要监察部门都察院的组织形式打破了唐宋以来御史台三院的分工。都察院地位上升为“三大院”之一,其职总理朝廷内外上下监察事宜,并统管中央、地方、行政、司法及军事等监察工作。六科给事中重点是加强对六部的行政业务监察,是直接受皇帝统制而不附属于任何机构的独立监察体系。地方十三道监察御史(明末增加为十五道),与地方一级行政长官地位平等,知府以下官员谒见要行跪拜礼。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均职掌独立,互不统属,并分别向皇帝负责。而巡按御史、按察御史以及临时派出的总督、巡抚、提督,是经皇帝特诏,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地方监察长官,同级地方长官无权干涉他们的活动。统治者赋予监察官员这种独立行使监察、弹劾权,目的在于减少壅隔,提高监察效能;同时也是为了更有效地对政府各级官员进行广泛的监督,即使是监察官员,也可以互纠,无人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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