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学新论:书法艺术中的生命关键

书学新论:书法艺术中的生命关键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书法艺术与意态之间的这种生命攸关性质,传统书论已有颇为清醒而透辟的认识。可见,王羲之也认为意态是书法艺术所写文字的一种个体属性;也认为意态是书法艺术的一种基本性质;也将意态的有无或是否必须,作为区分书法艺术与通常的文字书写的一个主要标志。

书学新论:书法艺术中的生命关键

7.书法与意态

我们在此所说的意态,是指在书法艺术之中每一个字通过自己的点画、结体特征,而表现出来的那种各具特色、与众不同的神态、势态、意味、意趣。可以说,这是作为个体的每一个字的一种神采、气韵属性。第一,它不同于作为一种整体属性的,某一件书法作品呈现出的那种神采、气韵,它只是建构这种整体性的神采、气韵的前提条件之一。但有了这一前提条件,还不能保证就一定会有整体上的神采、气韵。第二,它不同于同样作为一种整体属性的某一书家所拥有的风格特色。这种风格特色“一视同仁”地表现于该书家笔下的每一个字,而这每一个字的意态,却恰巧是要求有所区别的。第三,它不同于每个字的点画、结体方面的某些具体变化特征。应该承认,意态的产生,离不开这类的具体变化特征。然而同时也应该看到,具有这类的具体变化特征,却未必就能同时具有意态。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字而言,它是可以具有相应的具体变化特征,而并不同时具备意态的。

在我们看来,书法艺术之所以从本质上区别于通常的文字书写,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具有这种意态属性,而通常的文字书写并不要求具有这种属性。由此可见,意态是书法艺术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它的有无,亦决定着书法艺术的存亡。也就是说,书法艺术,是要求作为它的构成个体的每一个字都具备应有的意态属性的。这使我们联想到汉字书写为什么能够发展成为书法艺术这一美学问题。在我们看来,使汉字书写可以成为书法艺术的主客观条件是多方面的。但从汉字本身所拥有的客观属性的层面来讲,它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书法艺术,就是因为它的每一个字,都可以通过自己的点画、结体的变化而被书家写出一种意态来。而从历史发展进程的层面来看,书法艺术从汉字书写的机体中逐渐生成的过程,也就是汉字个体的意态意识逐渐觉醒与强化的过程;当这种意态意识发展、成长为一定文字书写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的时候,这一定文字书写,就作为书法艺术而从原来的汉字书写母体之中脱胎而出了。

对于书法艺术与意态之间的这种生命攸关性质,传统书论已有颇为清醒而透辟的认识。譬如,早在中国书法实现艺术自觉的魏晋时期,书圣王羲之就曾写道:“若作一纸之书,须字字意别,勿使相同。”(《书论》)又说:“若平直相似,状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后齐平,便不是书,但得其点画耳。”(《题卫夫人〈笔阵图〉后》)这“须字字意别”中的“意”,就是我们在此所说的“意态”;“作一纸之书,须字字意别”,强调的是意态对于书法艺术的至关重要性质;而那类“状如算子”之书之所以“不是书”,就是因为它们所书写的文字个体由于清一色的“上下方整,前后齐平”,而丧失了应有的意态属性;对于文字书写而言,“但得其点画”就足矣了,书法艺术则是绝对不能“但得其点画”的。可见,王羲之也认为意态是书法艺术所写文字的一种个体属性;也认为意态是书法艺术的一种基本性质;也将意态的有无或是否必须,作为区分书法艺术与通常的文字书写的一个主要标志。魏晋以后强调这一美学观念的书法家、书论家更是代不乏人,尽管大多是点到为止而并不做较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这已经是相当部分人并不感到陌生的事了。

书法艺术的这种艺术属性,对书法家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就是:它要求书法家必须是那些对于这种意态属性,具有相应的感受、把握与创造能力的人。在我们看来,从书法意态的层面来讲,书法家进行书法创作,就是依据书写一定的文字内容的要求,而将一个个意态不同的字组成为一件书法作品。显而易见,这是一种对意态的创造;能够创造意态,才能够创作书法作品。但要想创造意态,首先就要把握意态;不能把握,是谈不上创造的;创作只不过是对把握的一种运用而已。然而把握所必需的,首先又是对意态的一种感受。就是说,要想把握到意态,就必须能感受到它,感受得到,才谈得上把握;感受不到,把握便无从谈起了。可见,对于书法意态的感受、把握和创造这三种能力,都是书法家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方面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缺一不可。而能否具有这样三个方面的能力,则反映着一个人的书法艺术素质问题。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具有这样三个方面的能力的人,并不多见。大多数人甚至连对意态的感受能力也无法梦见,就更不用说更进一步的把握与创造能力了。因而对于他们而言,字就是字,所有的字都是千篇一律、毫无区别的,都是不存在什么个体性的神采、气韵特征的。(www.daowen.com)

从书法作品的层次来看,书法艺术的这种意态属性,要求一件书法作品中的每一个字都必须各具意态、与众不同。这就是说,一件书法作品,是由一定数量的、各具意态的文字个体所组合成的一个艺术整体,而绝不是一部分并无意态属性的文字书写的组合物。这正是王羲之所说的“若作一纸之书,须字字意别”这一美学原则的基本含义之一(王羲之此语基本含义有二:一是有关于书法创作的,一是有关于作品属性的)。应该说,这也是区分书法作品与通常的文字书写的一个基本界限。因而,判定一件书法作品是不是真正美学意义上的书法作品,是理应将意态的有无作为一个基本的标准的:若其中的每一个字均各具意态的,是书法作品;否则,就只能是文字书写了。惟其如此,所以千百年来流传不绝的那些书法名迹,毫无例外地都具有令人惊叹的意态属性。这是它们可以世世代代地令人百读不厌,可以世世代代地充当人们的师法范本的基本美学原因之一。无论人们欣赏还是学习书法艺术,有时就是从书法意态这个具体层次上着眼的。

而从书法欣赏的层次来看,书法艺术的这种意态属性,也要求欣赏者必须具备应有的对于这种意态属性的感受能力。对于书法艺术来说,这种意态属性的美,是整个书法美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欣赏书法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欣赏这种意态属性的美。当然,要欣赏,就必须首先感受得到;倘不能感受得到,则什么样的美也就只能形同虚设了。因此,无论什么人,要想能够欣赏书法艺术的意态属性之美,均必须以具备应有的感受能力为先决条件。由此可见,书法欣赏,对欣赏者也是有所要求的,也并非每一个人都欣赏得了书法艺术,都可以成为一位名副其实的书法欣赏者的,就更不用说成为那种出类拔萃的批评家、鉴赏家了。而实际上,真正具有这种感受能力的人,也是为数不多的。须知,这种感受能力,虽然与后天的实践锻炼有关,但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个先天素质问题。也就是说,书法家离不开先天素质,欣赏者也离不开先天素质。这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喜好欣赏书法艺术的人成千上万,但真正称得上“行家里手”的人却又毕竟不可多得的重要原因之所在。事实上,能真正“看得懂”就很不错了。

如上所说,书法艺术的意态属性问题,并不是一个鲜为人知的美学问题。然而,将它作为一个主要问题来进行关注与研究的,则似乎未见其人。传统书法中的情况是这样,当代书法中的情况也是这样。所以,我们在此提出这一问题,以期能够引起人们的应有重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