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书学新论: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的对比

书学新论: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的对比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似乎可以将人们通常所说的“书法艺术”,区分为“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这样两个大的部分。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的区别,不只存在于中国当代书坛,而且同时存在于中国古代书法。

书学新论: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的对比

8.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

中国书法和其他一些艺术门类的显著差别之一,是它的艺术与非艺术界限的模糊不清。我们这样说,还不是指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书法艺术与一般的文字书写之间界限的模糊不清,而是指人们通常所说的“书法艺术”,往往就已经包容着艺术与非艺术两种成分,就已经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了。与此相应,人们通常所说的“书法家”、“书法作品”、“书法展览”等等,情况也是这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书法艺术中的非艺术成分,又并非全然无任何艺术素质与价值可言,而是不同程度地拥有一定艺术素质与价值的;与艺术成分相比,它是非艺术的,但若与一般的文字书写相比,它却又有艺术性的一面了,因而也不好一概抹杀。当然,要因为这非艺术成分的艺术性方面,而不加区别地让它与艺术成分的方面并驾齐驱,亦即将所谓的“书法艺术”作为一个毫无差别的整体,显然也有悖书理、失之公允。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似乎可以将人们通常所说的“书法艺术”,区分为“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这样两个大的部分。

所谓“艺术书法”,指人们所说的“书法艺术”之中那个层次较高的部分,那个真正达到了书法艺术的美学品位的部分,那个真正属于书法家的艺术创作的部分,那个真正代表着当代书法的时代风貌和历史水平的部分,那个真正作为中国书法的一个历史环节而走向未来的部分。尽管它的美学性质是如此的重要,但它在整个“书法艺术”中所占的比例却相当低微,而且永远也不会很高;一般而论,能达到百分之几甚至千分之几,就堪称可观了。众所周知,艺术永远是艺术家的领地,而艺术家永远是极少数人的“特权”。书法艺术岂能例外?因为“艺术书法”是真正的书法艺术,所以与“群众书法”相比较,它就处处显示出自己的艺术品格。譬如说,它是真正具有书家的自我表现性质的。“书如其人”、“书为心画”这些美学命题,只有对于真正的书法艺术家,才具有自己的真正美学意义。因而,在“艺术书法”中,我们才能看到书法艺术的艺术本体性质的美学闪光;我们才能看到“其书”与“其人”的“如影随形”、“若合符契”;我们才可以由“其书”而见“其人”,并由“其人”而知“其书”。又譬如说,它是真正独创性的,具有自我作古的风格形态的。这个问题,与上述自我表现问题密切相关。实质上,从内容上讲只要书法艺术切切实实地表现了书家的自我,则从形式上讲它就必定是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的了。所以风格的独特性,也是书法艺术的基本标志之一,只有“艺术书法”才能达到这一美学境界。还譬如说,它的风格化程度必须是相当完美的,甚至是完美无缺、滴水不漏的,这是书家的艺术自我真正成熟的表现。达到了这样的艺术水准,一位书家的艺术创作才可以“从心所欲”、“心手达情”,于“点画信手”之中挥洒出一个活脱脱的书家自我,创作出一个绚丽多彩的心画世界。如此等等。

所谓“群众书法”,指人们所说的“书法艺术”之中,那个层次较低的部分,那个虽然具有一定的艺术素质,却未能达到书法艺术的美学品位的部分。所以严格地讲,它仍不能算作真正美学意义上的书法艺术,也不能代表当代中国书法的历史风貌和水平。其作者是那些具有不同程度的书法艺术造诣,却又到底算不上真正够格的书法艺术家的人。这是我们的“书法艺术大军”的真正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主体也是要真正具有一定艺术造诣的,因而并不包括那些尚处于学书阶段的书法爱好者之类。正因为这样,所以与“艺术书法”相比较,“群众书法”在美学性质上仍具有实质性的差异。譬如说,“群众书法”也可以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表现性质,亦即可以表现创造主体精神世界的某些方面。但这种表现从总体上讲,仍是局部的和片面的,尚不可能与“艺术书法”的相当充分地展现创作主体的心灵世界同日而语。在这里,书法艺术的表现性主体,并没有被真正显现出来。再譬如说,这种表现性质的不充分、不完备,又必然相应地体现为风格形态的不充分、不完备。因此这些“群众书法”的作者们,一般也会多少具备一些自己的艺术特色,但这种特色往往不鲜明、不突出、不稳定;要么总是跳不出古人的窠臼,要么总是变幻不定、把握不住自己的特色等等。所以从风格形态的层面来分析,“群众书法”尚不能达到戛戛独创、自树帜幡的水平。惟其如此,所以在风格化的自我完善方面,自然也就无法幸免于这样那样的缺憾与不足了。

然而尽管如此,“群众书法”亦仍具有不可轻视的社会意义和存在价值。对此,也应给予正确的认识与评价。首先,如上所及,“群众书法”是所谓“书法艺术”的主体,因而它在书法艺术的宣传、普及与推广方面可能发挥的社会作用,是十分可观、难以替代的;在书法艺术走向大众、书法热潮方兴未艾的今天尤其是这样。我们这样说,丝毫无意贬损“艺术书法”在这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而只是同时要人们充分估计“群众书法”那“千军万马”可能拥有的影响面与号召力而已。“三个臭皮匠”也是可以“顶个诸葛亮”的。其次,“群众书法”也可以充分发挥书法艺术的“自我修养功能”。这所谓“自我修养功能”,是指书家通过书法创作所获得的那种身心愉悦与修养功能。这是书法艺术的鲜明特征之一。一位处于“群众书法”层次的“书家”,他的书法水平也可能并不是很高,但他却完全可能自认为已经达到了真正书家的水平,从而在自己的艺术创作活动中体验到真正书家的那种身心状况,使自己得到审美的享受和身心的陶冶。在这里,艺术水平的质量,完全可以不影响自我修养的质量。所以,“群众书法”不是美学层次很高的书法艺术,却未尝不可以是一种社会效果并不差的自我修养手段。最后,“群众书法”对于“艺术书法”也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书法艺术中,一些美学层次很低的东西,有时反而会具有某种可供处于高层的书法艺术进行借鉴与吸收的特殊价值。儿童书法之备受某些书家青睐,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这种情况在其他艺术门类中,似乎也不存在。“群众书法”凝聚着相当一部分人的才能和智慧,因而它的不少东西的足资“艺术书法”借鉴与吸收,亦应是情理之中的事。(www.daowen.com)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的区别,不只存在于中国当代书坛,而且同时存在于中国古代书法。也就是说,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书法”、“古代书法”,也完全不是一块净而又净、纯而又纯的书法艺术的净土,而同样是由“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这样两大板块组合而成的。而且,在这里,尽管“艺术书法”所占的比例已经处于主导地位,但“群众书法”的势力范围亦仍属疆域辽阔。在我们看来,“传统书法”中隶属于“艺术书法”范畴的,只有历代那些在书法领域享有一定声望的真正书法艺术家的作品;除此之外的其他所谓的“书法艺术作品”,都只能划归于“群众书法”的范畴之内。这种“群众书法”主要有三类。第一,历代流传下来的那些并不以书艺见长的帝王将相、才子佳人之作。这种书迹,历代书帖中都有一些,实际上是“书因人重”的产物,作为文物看尚可,作为书作看似觉大谬不然。第二,中国书法的前艺术时期所留下来的一些早期书迹。那时的中国书法尚整个处于文字书写阶段,真正的书法艺术尚未诞生,当然是产生不出什么艺术书法的。因而这时所留下来的那些东西不管多好,也只能看作“群众书法”,而不应看作“艺术书法”。甲骨文字、金石文字、秦汉简牍等,均属此类。第三,历代所流传下来的或属于石工匠人,或属于佚名作者,或属于不知名作者的大量书迹。康有为以来被人们吹得神乎其神、天花乱坠的那个“碑学传统”中的绝大部分作品,均属此类。书法既然是艺术,就应该是书法艺术家的创作。因而,既然是平平常常的石工匠人之类的手笔,那就充其量只能算是“群众书法”了。因而我们始终认为,当人们将那些出自非书家之手的碑系书作,拿来与那些出自名家之手的书迹相提并论并给这些碑系书作戴上种种桂冠的时候,早已经将起码的美学常识、将书家与非书家之间的界限等等,都抛到九霄云外了!

在艺术水平的高低优劣之间划分界限,是一件谈何容易的事。书法艺术更是如此。但水平既然存在着高低之别与优劣之差,那界限的存在也就无可置疑。因而,对这界限的研讨与划分,也就自有其不可否认、不可或缺的美学价值与实践意义在了。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才在此提出“书法艺术”中的“艺术书法”与“群众书法”问题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用书法艺术等概念语义不尽相同,凡加引号者(如“书法艺术”)指人们通常所说的书法艺术等;凡不加引号者(如书法艺术)指真正美学意义上的书法艺术等。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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