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纠结于院士制度属性定位的深度解析

纠结于院士制度属性定位的深度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要求院士制度在制度设计层面或者是实际操作过程完全做到“去利益化”,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人们之所以对院士制度的本质属性在理论认识上或实际运作中表现出左右为难的纠结,其原因就在于荣誉性与利益性之间确实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纠结于院士制度属性定位的深度解析

院士称号是光荣的,因此也是所有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的学者所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章程都规定院士的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前者每次增选50名左右,后者的增选人数由院主席团决定。从中国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总体发展的水平来看,这一数字应该说已经相当可观了,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就,盼望着自己早日登上院士榜的科研工作者来说,每次50个左右的增选名额,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僧多粥少的困难局面,往往是在满怀信心的希望中开始,然后在千方百计的苦心经营中前行,最终除了少数人如愿以偿成功当选,绝大多数人只能在“无可奈何花落去”的遗憾中承认落败。不过,像张曙光那样用金钱铺路打通关节的例子应该说是十分罕见的,至于有人雇用打手去殴打那些对他的研究成果提出否定性意见的鉴定专家,绝对是跳梁小丑铤而走险、不择手段的卑劣与丑恶的行径,跟院士增选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根本是两码事。

然而,由于在院士增选过程中多年来形成的质疑与争议的积累,特别是屠呦呦诺贝尔奖却不是中国院士的事实确实引起很多人的困惑,院士制度也就一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发表意见,认为这一制度已经到了必须改进的时候了。不少讨论文章对于院士制度的本质属性如何定位发表了各种不同的意见,而清华大学医学院常务副院长鲁白教授更是直率地指出:“我们的院士制度目前还不是一个荣誉制度,更是一个利益制度。无论院士制度还是诺贝尔奖荣誉,都不应和太多的利益挂钩。不能因为获得了院士身份,就享有了更多的研究基金、决定权和人事权。目前院士连带有很多特权,所以才有人不择手段地去把自己变成一个院士。院士应该回归到一个荣誉,表彰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荣誉的认可并不意味着有很多额外的利益。特别是那些理应通过学术竞争才能得到的利益,这个应该回归学术竞争,把院士制度去利益化。”[5]鲁白教授对于院士制度应该“去利益化”的看法,较为深刻地阐释了院士制度的基本属性,严肃揭示了院士评选过程中出现某些问题的原因,明确提出了改进与完善院士制度的路径与方法,这些切中时弊、观点鲜明的意见反映了一位有成就、有胆魄的优秀科学家对科研管理制度的深切关心,这些意见是值得相关方面高度重视的。同时,鲁白教授的意见跟白春礼院长提出的四项原则有很多相通的地方,特别是在院士制度及院士称号的荣誉性与利益性应该加以切割的看法,给人以英雄所见略同的印象。

在认同院士制度的荣誉性并且赞同“去利益化”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于荣誉性与“去利益化”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操作,还有很多思考的空间,其中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方面是如何分清荣誉性与利益化的边界。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两者之间不但不是完全排他的关系,而且还存在着某种互补的关系,荣誉性能够给人带来利益,对于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也是体现社会对知识生产和智慧创造的重视。美国学者罗伯特·金·墨顿指出:“同行承认的奖励起了维持科学中迅速的——有时是不成熟的迅速——公众交流机制的作用。它为科学中的公有性提供了体制化的动机基础。”[6]那些不择手段想挤进院士队伍的人,争抢院士的桂冠就是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当然,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可以通过资深院士的设置而实际取消院士的终身制,限制院士兼职的数量,规定院士做学术报告的薪酬,等等。但是,这些只是院士称号所带来的利益的一部分,相当大的部分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而且这些显性的经济利益在院士个人总的利益获得中的占比大小,还取决于他的价值取向、道德水准、交际能力及其所研究的专业在社会需求上的不同差异。有的人当上院士以后仍然把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去追求,继续埋头于科学研究,对于个人待遇、额外收入看得很轻;也有人把院士作为攫取利益的敲门砖,一旦评上院士,就在充分享受功成名就的快乐的同时,想方设法去兑现院士这一荣誉称号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把自己变成学术界的“华威先生”,到处兼职,到处作报告,而且都要索取高额报酬,因为这样既可以显示自己的尊贵的面子和非凡的水平,也可以拿到真金白银而换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说,院士称号的荣誉性在那些对于更加看重个人的经济效益的人来说,能够比较方便地转化为物质利益性。另一方面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真正做到“去利益化”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在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上确实可以提出很多措施对院士获取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会遇到很多困难。例如,各种科研成果奖项的评审、优秀人才的推荐选拔直至院士增选过程中所需要的评委,难道能够排斥院士们的参与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些尖端的研究项目及前沿课题,国内从事同一问题研究的有名望的专家可能就十几、几十个,即使是匿名评审,评审者由于以往长期的学术交流及师承关系,也很容易知道谁是论文的作者或项目的主持人。如果碰巧遇到自己的熟人、好友的弟子、本单位的同事或者专门为了评审上门请托过的,完全用学术水平一把尺子来衡量的,做到铁面无私确实是非常困难的。正像鲁迅的诗句所说的,“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人情总是会或多或少地起点作用的。尤其是在评选对象的学术水平没有显著差异的情况下,把砝码放到熟人、学生、同事这一边,这应该是人之常情,也是情有可原的事。可见,要求院士制度在制度设计层面或者是实际操作过程完全做到“去利益化”,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人们之所以对院士制度的本质属性在理论认识上或实际运作中表现出左右为难的纠结,其原因就在于荣誉性与利益性之间确实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面对这样一个矛盾的现实,如何通过一些具体的措施能够使它得到适当的改善呢?笔者提出下几点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第一,对于院士制度的属性与院士称号的定位,在理论阐释与舆论宣传上应该更加科学地把握荣誉性与利益性的关系,应该把“荣誉崇高,利益有限”作为正确处理院士称号的荣誉性与利益性的基本原则,更多地宣传院士在成长过程中热爱祖国、热爱科学、勤奋学习、忘我拼搏的光辉事迹,进一步发扬光大院士群体为国分忧、为民奋斗的拼搏精神。这样做不但能够为院士群体正确处理荣誉与利益的关系提供典范,而且还能够通过高唱正气歌以推动社会风气的净化和优化,为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例如,年近九旬的中科院院士潘际銮教授,是中国当代焊接专业的当之无愧的泰斗,他带领科研团队攻克了很多重要的科学难题,为国家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重大工程问题,他的科研成果价值千亿。潘际銮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不在少数,但是他的贡献却很少被人们了解,在国际上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并不是很多,因为很多科研成果是需要保密的。这位“老派院士”坦言,一个科学家为国家创造价值是应当的,至于他个人能不能因此受益,能够拿到多少钱,他“根本不在意”。这么大岁数了,他想的还是“干活”,这是因为自己“终身陷在这个事业里了”,就是要“为国家做贡献”,而不是赚钱。潘际銮院士高风亮节、正气盎然,正是院士群体在对待荣誉、对待利益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主旋律,也是院士文化之所以能够成为精英文化的内在依据。

第二,对于院士的物质奖励和经济待遇的相关规定应该加以严格规范,具体到固定津贴、讲座薪酬、兼职数量都应做到有章可循,这方面可以参照在院士制度建设上历史悠久、制度健全、运作高效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先进国家的制度设计,相关规章制度应该坚持公开性、公正性与公平性的原则,并严格接受法律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既是更好提升国家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的整体水平的保证,也是对每一个院士真正的爱护和关心。在相信绝大多数院士能够正确对待荣誉、正确对待金钱的前提下,也必须以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院士这一光荣称号筑牢防波堤——用规章制度尤其是法律的严肃性,去预防并遏制那种把荣誉蜕变为利益交换的资本,把那种“一只死老鼠坏了一锅羹”的恶劣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之中,用最严肃的态度维护院士群体的崇高声誉,坚决打击借院士称号非法牟取个人利益的贪腐罪行,保证院士群体成为克勤克俭、廉洁奉公的模范,并由此确保院士制度光辉灿烂的高洁品格

因此,积极创造条件出台《院士法》,使体现国家意志的院士制度进一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无论是在院士权益的保障方面,还是在社会公众对于院士制度和院士称号的内在属性的认同方面,肯定要比目前由设置院士的国家学术机构制定的相关章程更具权威性与强制性。早日通过立法的形式促使院士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就能更加充分地调动院士个体为这一光辉的称号增光添彩的积极性,更有效地杜绝对这一光荣称号抹黑蒙羞的错误乃至非法行为的发生,使院士制度成为吸引、召唤年轻一代更加积极地为人类进步、祖国繁荣、科学昌明而奋勇献身的制度瑰宝。

第三,院士的工作单位应该积极帮助院士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人生境界,鼓励他们不但在学术研究上发挥精英人物的榜样作用,而且还要在人格塑造和品质养成上成为全社会的楷模。当然,每一个院士都是专业上的学术权威,都是人才队伍中的稀缺资源,他们理所当然地会享受到高度的尊重和重视。必须指出的是,他们仍是单位里面的普通一员,一身正气、严守法纪是他们作为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即使戴上了院士桂冠也不能例外,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对于属于精英人物的院士来说,要求他们坚持社会主义价值观,在做人方面同样应走在社会的前列,完全是题中之义。这并不是要求院士个个都成为完人圣人,也不是在院士道德品质、作风情操、气度修养与人格魅力等方面都提出完美无缺的要求,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有可能导致阻碍创造活动的清规戒律,只能成为束缚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无形枷锁,成为扼杀创造性思维自由飞翔的精神雾霾。如果对于院士在品行上的苛求让他们成为谨小慎微、小心翼翼的君子,那些大胆探索未知世界奥秘的雄心壮志在萌芽状态就会在德行火焰的炙烤中毁灭。

这就应该严格要求院士在做人方面把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作为最低标准,而把争取成为道德模范作为更高的标准,号召并鼓励院士们见贤思齐,努力在人格的培养与修炼中不断登上思想、道德、人性的新高峰。这样做,一方面继承与弘扬了中国文化要求杰出人才“道德文章”相统一的优秀传统,有助于促进与提升院士群体的人文情怀,使他们能够以更广阔的胸襟怀抱、更丰富的情感世界、更强大的人格魅力,在更高的水平上达到实至名归的崇高境界。对于院士在做人方面的高标准要求,只要不是异化为束缚思想、捆绑手脚的清规戒律,那就能够跟智慧的丰富、思想的活跃、想象的生动和技艺的精湛形成良好的互动。苏东坡说“粗缯大布裹生涯,腹有诗书气自华”,说的是知识的积累有助于人的气质和才华的提升,实际上崇高的人格理想、高尚的道德品质和模范的行为表现,反过来也会因为美好的精神世界而养成良好的心境,帮助创造性实践获得更多成功的机会。也就是说,这个思路对于正确理解与妥善处理院士制度在荣誉性与利益性之间的矛盾,具有相当重要的启迪意义。(www.daowen.com)

中国的院士制度由于创建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实问题。这一方面是矛盾的普遍性在院士制度这一特定事物上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也跟我国在经济文化和法治建设上的发展水平有关。但应该看到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法制建设的加强,完全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我们应该充满信心。只有更多的人对于院士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赋予更多更热情的关注和爱护,中国的院士制度无论在学科分布上的合理性上,抑或在院士增选的标准上的科学性上,还是在处理院士制度的荣誉性与利益性的辩证关系上,都会朝着更完善的方向前进。我们应该满怀信心,相信这一美好的愿望一定能够成为现实,中国的院士制度和院士文化在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滋润下,在当代中国万众创新的肥沃而丰厚的土壤的培育下,一定能够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和光辉标识。

【注释】

[1]陈大柔:《科学审美创造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1页。

[2]《屠呦呦为什么落选院士》,人民网2015年10月05日。

[3]参见《屠呦呦为什么落选院士》,人民网2015年10月05日。

[4]《多名院士呼吁彻查“张曙光花巨资评院士”事件》,《中国青年报》2013年9月30日。

[5]杜悦英:《中国科研评审制度“疾”在何处——访清华大学医学院常务副院长鲁白教授》,《中国观察发展》2015年第10期。

[6][美]罗伯特·金·墨顿著,范岱年等译:《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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