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

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97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一个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由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仲裁扩展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和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级别和隶属关系,裁决只接受法院的事后司法监督。同一案件,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对仲裁有事后司法监督的职能,对仲裁裁决可以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由来已久,它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发展于欧洲的中世纪

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私人和城邦之间发生争议,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以道德来约束当事人,并没有形成制度也没有形成仲裁法律制度。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兴盛时期,地中海沿岸一带海上交通发达,商品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城邦和港口之间商事往来增多,商事纠纷亦由此而增多。商人之间为解决商事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委托大家信赖、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熟悉情况的第三人对纠纷进行居中裁判。最终在商人之间形成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约请第三者居中裁决纠纷的习惯。

公元11世纪,地中海北部沿岸和意大利各城邦国家之间商事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由是产生并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人习惯法。商事仲裁就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之后,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事仲裁方式又逐步扩展到大西洋沿岸各主要国家。

14世纪时,地中海沿岸各港口所采用的《商事法典》中,有了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相关规定。1697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一个仲裁法案,正式承认了仲裁制度。法国国民议会于1790年,将仲裁定性为“解决国民之间的争议的最为合理的方法”。

19世纪中期以后,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普遍确立。西方各国纷纷开始为仲裁立法,一方面通过立法赋予仲裁以法律效力并将其纳入国家程序法律制度的范畴,另一方面通过国家法律来严格规制和规范仲裁活动。

进入20世纪,仲裁制度在国际社会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和确认,特别是在20世纪中期以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很多国家先后在国内建立了本国的仲裁制度,并多次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国内仲裁法律,使仲裁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和成熟。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在加快修订本国仲裁法的同时,开始组建专门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常设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于1892年成立了伦敦仲裁会(1903年改为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于1911年成立了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于1923年成立了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于1926年成立了美国仲裁协会

1958年,联合国主持在美国纽约订立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我国1986年加入,1987年生效),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在其他缔约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此外,一些区域性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也开始出现,如1961年一些欧洲国家签署的《国际商事仲裁欧洲公约》,1975年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签订的《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为了推动各国仲裁立法的统一,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该示范法已被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一些州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纳为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

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这样的变革:(1)仲裁范围多元化。由一国国内的民商事仲裁扩展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和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仲裁。(2)仲裁人专业化。仲裁人由有威望的个人发展成更专业化的仲裁组织机构。(3)仲裁机构国际化。仲裁机构从纯粹的国内仲裁机构发展到具有世界影响的国际仲裁中心。(4)仲裁规则成文化。仲裁规则从依惯例、依公平、依正义、依道德发展为依照实体法和程序规则。(5)仲裁裁决执行强制化。从早期单纯依靠当事人自动履行,到后来各国通过仲裁立法对仲裁法律地位予以确认,裁决执行有了保障。(www.daowen.com)

现代仲裁被广泛应用于民商事争议、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甚至是国际争端中。本书所谓仲裁专指民商事仲裁,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裁决,其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纠纷解决机制。

作为一种非诉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与诉讼存在着区别和联系。

1.管辖权基础不同。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只有书面仲裁协议才能成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诉讼则是由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权,诉讼管辖权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条件。

2.管辖原则不同。仲裁管辖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仲裁机构,不受当事人所在地域或者国籍限制,当事人可视案件情况决定选择国内仲裁或者国际仲裁机构。诉讼管辖则需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不得任意选择诉讼法院。

3.审理原则不同。仲裁除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外,应遵守保密原则,且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裁决不向社会公开。诉讼则以公开审理为原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4.庭审人员组成方式不同。仲裁庭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也可以由双方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法庭合议庭则是根据不同案件和法院内部分工,由内部工作机制来确定合议庭人选,诉讼当事人无权选定审理案件的法官

5.审级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级别和隶属关系,裁决只接受法院的事后司法监督。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业务上存在着监督关系。

仲裁与诉讼又存在着联系乃至互动关系。民商事案件的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在形式上是相似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同一案件,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对仲裁有事后司法监督的职能,对仲裁裁决可以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同时,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也需要交由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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