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总则第三节:财团法人及捐赠遗嘱管理

民法总则第三节:财团法人及捐赠遗嘱管理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法所称财团法人,包括社会福利院,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财团法人应根据捐赠章程组织和管理。遗嘱捐助的,应当在遗嘱中写明捐助目的,并指定遗嘱执行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指定。发生不能实现财团法人目的情形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捐助人的意思,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的组织,或者解散财团法人。

民法总则第三节:财团法人及捐赠遗嘱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财团法人的定义】

财团法人,是指利用民事主体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宗教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财团法人,包括社会福利院,基金会社会团体法人、宗教团体法人等。

第一百一十条【财团法人的设立】

财团法人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财团法人的捐助章程】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应当制定捐助章程,遗嘱捐助的除外。

财团法人应根据捐赠章程组织和管理。

遗嘱捐助的,应当在遗嘱中写明捐助目的,并指定遗嘱执行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指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财团法人的机关】

财团法人应当依照章程设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捐助章程规定的职权。(www.daowen.com)

第一百一十三条【捐助人的权利】

捐助人有权向财团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查询,财团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捐助人报告捐助财产使用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捐助财产的使用】

财团法人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助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助,根据捐助协议的约定使用。

发生违反捐助章程行为的,捐助人、主管机关或者设立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财团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主管机关可以对财团法人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生不能实现财团法人目的情形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捐助人的意思,变更其目的及其必要的组织,或者解散财团法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财团法人注销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财团法人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捐助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依照捐助章程规定处理的,由主管机关划归与该财团法人性质、宗旨相同的财团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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