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丧葬演出:明清江南望族和昆曲艺术精华

丧葬演出:明清江南望族和昆曲艺术精华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丧葬演剧,又称为“葬戏”,源自“作乐娱尸”的风俗。汉以来,尤其是唐、宋、元三代,丧葬仪式受到佛家丧仪、道家思想和社火演出的影响,歌舞娱尸在不少地区已颇为流行。①据此可知,丧葬演剧之风最迟形成于成化、弘治的数十年间,此后蔓延至大江南北。由表3-4可知,最晚自明成化以来,在苏州、常州、松江、扬州、杭州、绍兴和嘉兴诸府,丧葬演出之风颇流行。儒家强调孝道,认为丧葬应表现出丧亲者的悲恸、哀伤。

丧葬演出:明清江南望族和昆曲艺术精华

丧葬演剧,又称为“葬戏”,源自“作乐娱尸”的风俗。由于原始宗教中灵魂不灭的观念和慎终追远的传统,中国自先秦以来就很注重丧葬仪式。又由于歌舞娱神之风的影响,丧葬仪式较早出现歌舞和乐曲,《诗经》《吴越春秋》等文献中已有相关记载,其功用主要是娱乐亡灵。汉以来,尤其是唐、宋、元三代,丧葬仪式受到佛家丧仪、道家思想和社火演出的影响,歌舞娱尸在不少地区已颇为流行。[38]明初,南京、苏州等地沿袭元俗。雷礼《皇明大政纪》卷二载,洪武元年(1368),“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犹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殽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非所以为治”。陈建《皇明通纪集要》卷四、黄光昇《昭代典则》卷五、沈国元《皇明从信录》卷四、张廷玉《明史》卷六〇《士庶人丧礼》等文献亦有类似的记载。《(吴江)平江盛氏家乘初稿》卷二二《寓翁公遗嘱》曰:“嘱诸子孙,倘我瞑目,随即具敛”。“亲族、邻友吊奠,纸烛食馔,作乐娱尸之类,皆不可受。诸子孙必以祖父遗命,决不敢违哀辞告免,谅亲族邻友不汝责也”。“或有宗族之长,来主丧事,擅用僧道,不恤破产,侈大其事,则凌窘孤幼也;或出嫁之女,延僧拜忏,夸张意气,名曰‘荐七’;或亲朋鼓乐,钹社食桌,香花沿途呈递,名曰‘上香’;或里人鸠合邻近,买肴沽酒,夜就柩前群坐喧酌,名曰‘伴夜’;或用丧船,宰羊置酒,邀宾欢呼,此俱系苏风之不可革者。”案,寓翁公去世于洪武三十一年(1398)。据此,当时的丧礼多延请僧道做法事,设宴款客,并“作乐娱尸”,有荐七、上香、伴夜等名目。这里的“作乐”可能包括歌舞和演戏。到成化年间,苏州、松江与京畿富豪之家操办丧事时,多“张乐娱尸,搬戏”。[39]这里的“张乐”包括演戏是确定无疑的。正德元年(1506),尚书张升、都御史张敷华因“京城军民之家,丧事甚违制,初丧扮戏唱词”,出殡“兼用鼓乐,戏舞导送及墓”而上奏朝廷,出榜申禁。①据此可知,丧葬演剧之风最迟形成于成化、弘治的数十年间,此后蔓延至大江南北。现整理明清江南各地丧葬演出的情况,如表3-4所示。

表3-4 明清江浙丧葬演出情况一览表

①《武宗实录》卷一四,《明实录》第33册,上海古籍书店1993年版,第422页。
②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
③同上,第485页。
④同上,第516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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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9?年版,第564页。

由表3-4可知,最晚自明成化以来,在苏州、常州、松江、扬州杭州、绍兴和嘉兴诸府,丧葬演出之风颇流行。丧葬仪式中守灵、出殡、头七、七七、百日等环节多伴有戏曲演出,有“闹灵”“闹丧”“暖丧”等名目。从上引周旋《畏庵周先生文集》卷一〇《疏稿》《(康熙)钱塘县志》卷七“丧礼”条、《宝山县再续志》“礼仪民俗”和《海宁外志》等文献来看,豪门富室是丧葬演出很重要的一翼,在较大程度上引领并推动风气的形成和流布。

至于演出剧目,相关资料载录甚少,除了上文提及的《惊变》《埋玉》,还有《目连救母》。田仲一成先生曾指出:“在江南的富裕宗族、家族里,每逢葬送死者和追荐功德的礼仪,都不仅有由僧侣道士等礼仪专家扮演的业余目连戏,而且还招请专业演员来举行演剧,祈求对应于死者的祖先和神灵的加护,安慰死者的灵魂。”[40]

上文曾述及,明正德元年(1506),朝廷曾出榜文禁止丧葬演出;嘉靖七年(1528),监察御史刘谦亨再次奏禁丧葬之家“聚优伶为戏”;[41]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朝廷下令“禁居丧演戏饮博”;[42]雍正二年(1724)十一月,朝廷再次下令禁止“出殡时前列诸戏,及前一日,聚集亲友,设筵演戏”。[43]雍正十三年(1735)十一月初二日,皇帝颁布上谕,要求各省总督与巡抚着力禁止丧葬演出之风。其文曰:“朕闻外省百姓有生计稍裕之家,每遇丧葬之事,多务虚文,侈靡过费。其甚者至于招集亲朋邻族,开筵剧饮,谓之‘闹丧’;且有于停丧处所,连日演戏,而举殡之时,又复在途扮演杂剧戏具者。从来事亲之道,生事死葬,皆必以礼。得为而不为,与不得为而为之者,均为非孝。是知各循其分,乃能各尽其孝,而初不在以奢靡相尚也。况当哀痛迫切之时,而顾聚集亲朋,饮酒演剧,相习成风,恬不知怪,非惟于理不合,抑亦于情,何忍此!甚有关于风俗人心,不可不严行禁止。着各省督抚等通行明切晓谕,嗣后民间遇有丧葬之事,不许仍习陋风,聚饮演戏以及扮演杂剧等,违者按律究处,务在实力奉行,毋得姑为宽纵。”乾隆二十四年(1759)三月,江苏巡抚陈宏谋订立风俗条约,要求官府大力惩治,“出殡演剧,立即拏究”。[44]可见,自丧葬演出之风形成以来,始终伴着朝廷与官府的谴责和禁止。从上述《(乾隆)直隶通州志》“礼仪民俗”所引的《泰州志》来看,禁令在某些地区,或者某些时期还是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并不显著。直到民国,各地丧葬演出之风仍然很兴盛。

朝廷与官府下令禁止,原因有三:(1)不合儒家礼乐观念。儒家强调孝道,认为丧葬应表现出丧亲者的悲恸、哀伤。如果饮酒、观剧,“渐而破涕为欢”,则“全无哀礼”;甚而连妇女也抛头露面,参与其事,于礼、于情皆不合。(2)大办丧事,破坏了“宁俭”的原则。丧葬所需资费,多由其家承担,亲友醵资的只是少数,不少家庭因此背负沉重的包袱。由于其家乏于资财,亡者年久不能成葬的情况时有发生。(3)在正统士大夫看来,演戏多宣淫导欲,诲淫诲盗之作,不利世道人心。可见,朝廷和官府禁戏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礼法和道德,节约开支。正统士大夫的看法和态度与朝廷、官府相当一致,如,《(会稽)屏峰山孙氏宗谱》卷一《十禁》特意要求族人“禁丧事奢侈”,不可“作淫乐以闹丧”。《姚江景嘉桥鲁氏宗谱》卷一《家礼志略》“丧礼”条也批评丧葬演戏为“恶习”,要求“吾族世世宜痛戒之”。

由上可知,主流社会对丧葬演出的看法与态度基本是否定、反对的,朝廷与官府也一再借助权力予以禁止,但风气依然颇兴盛,原因何在?首先,丧葬仪式历史悠久,从秀水县出现方相氏的风俗来看,受到了傩仪的影响,在民间具有深厚的基础,宗教性较强。丧家大多延请僧道超度死者,唱曲、演戏则是“祈求对应于死者的祖先和神灵的加护,安慰死者的灵魂”[45];其次,丧葬仪式比较特殊,除了悲悼、送别、埋葬去世的亲人,还要接待前来吊唁的亲族、姻戚、故旧、邻里等,而且仪式过程较长,气氛悲伤、沉闷。饮宴和演出既招待了前来吊唁的亲友,表示谢意,也使他们不至于太过无聊、压抑;再次,人们操办丧事,大多讲究热闹。延请僧道,设宴演出,都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有效地壮大场面。似乎不如此,其子孙便不够孝敬,因此,在有些地区,“执亲之丧,不作佛事,不用俳优”,反被“乡里怪之,目为俭亲”。[46]而大办丧事,“作大功德竞演戏”,“破费计百又计千”之辈则“人多称其孝,戚友称其贤”;[47]最后,豪家富室操办丧事,多设宴演出,非常热闹、体面。出于攀比的心理,其亲友、邻里也多以奢靡相尚,使得演出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可见,丧葬演出既有较强的仪式和民俗功能,又有交际作用,承载着复杂的社会文化心理,故而一旦形成风气,便很难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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