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审查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审查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我国法院的程序审查主要审查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这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一种权威性评价。[32]因程序立法的不足,程序合法性审查亦存在问题。环评程序合法性审查,确保了环评形式合法性,保障了法定环评程序的实现,但因法定程序的混乱和模糊不清,使得行政机关应付“走过场”式的程序不违法并非难事,其在应付法院的形式合法性审查方面亦游刃有余。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法律审查研究

当前我国法院的程序审查主要审查行政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这是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的一种权威性评价。

首先,“法定程序中的‘法’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包括规范性文件”。[30]此语境下的法定行政程序在具有正面功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为“法定程序”的另一层功能就是否定和排除,行政主体和法院可能以“法定”为借口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利。由于制定法的“门槛”具有排除功能,限制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尤其是听证权利。如在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立了行政听证的受案范围,这就变相剥夺了听证权。而在司法裁判中,法院又经常适用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行政执法合法与合理的依据。[31](www.daowen.com)

其次,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要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但因我国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要么欠缺,要么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中,而且极少数的规定中,大多数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32]因程序立法的不足,程序合法性审查亦存在问题。正如第二章所论述的,因法定程序规范模糊,其常被建设单位、行政机关利用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或予以规避,使得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往往违反程序正当的要求。环评程序合法性审查,确保了环评形式合法性,保障了法定环评程序的实现,但因法定程序的混乱和模糊不清,使得行政机关应付“走过场”式的程序不违法并非难事,其在应付法院的形式合法性审查方面亦游刃有余。因此,在一些行政诉讼和环评法制均较为先进的法域,法院开始更深地介入,即对环评审批程序实施具有实质性内涵的司法审查,这相对集中地体现在对行政机关规避较高密度程序装置的司法审查控制和环评程序实质合法性的矫正。这启示了我国环评审批的司法审查标准应进行改革。我国法院应加强环评审批的程序控制,不仅应考虑程序是否合法,更应该考虑程序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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