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长期以来,行政程序及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付之阙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六种情形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司法审查研究

长期以来,行政程序及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付之阙如。有关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六种情形之一。可撤销后的法律效果如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2018年)第9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按照此解释,“如行政机关未经听证程序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在该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后,行政机关可以补办听证程序并仍然可以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虽然通过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实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但当事人在付出相当的时间和金钱之后,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6]显然,胜诉与败诉对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都无多大意义。但此种司法解释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将有可能引导行政机关走向“法律程序虚无主义”,进而可能偏离行政诉讼法的原旨。更何况在司法实务中,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未遵守,或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实体决定,否则行政法院通常也不会严加审查。即使对于法律明定的程序,法院若认为行政机关未予遵守,不影响最后的行政决定,亦不会撤销该行政行为。

除此之外,若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只是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确认了环评审批存在轻微程序违法,但往往以“公告环节中的瑕疵问题,并不足以影响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的瑕疵不足以导致上诉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权和知情权的丧失,上诉人也未能证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其居住环境造成危害”,“不予听证的行为不符合程序正当的原则,属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环评审批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严重程序违法”等等,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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