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法的目的和功能:深入探讨制度、学说和案例

环境法的目的和功能:深入探讨制度、学说和案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知,美国的环境法也是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其唯一目的的。[1]此外,关于环境法的目的,在“一元目的论”和“二元目的论”之外,学界还存在着多重不同的声音。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法的目的带有明显的“二元目的论”的特征。对于我国环境法“二元目的论”的导向,学界亦多存挞伐之声。(二) 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的功能,亦称环境法的作用,是环境法的价值之所在。

环境法的目的和功能:深入探讨制度、学说和案例

一、知识点精解

(一) 环境法的目的

1. 概述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范的产生都来源于一种目的。”从理论上讲,环境法的目的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基础的直接的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其二是指终极的发展目的,这又包括两个方面: 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综合考察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实践,在对于环境法最终目的的规定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二元目的论”,即环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体健康以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另一类是“一元目的论”,即保护人体健康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大多持“一元目的论”,但这种对“一元目的论”的肯定立场也是经历了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如大陆法系日本,其在1967年实行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2款规定: “关于前款规定的保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进行的。”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当时日本环境法的目的也属“二元论”,但鉴于环境问题的日渐加剧以及公众舆论的压力,日本国会于1970年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时删去了该款,形成了日本环境法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的“一元目的论”。1993年,日本国会颁行了《环境基本法》,该法第1条规定的“本法目的”中仍然沿用1970年《公害对策基本法》的有关表述,并加上了“为人类的福利作贡献”。普通法系的美国也同样是“一元目的论”的追随者,其《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条规定:“……联邦政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一种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以及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为了贯彻上述政策目标,该法第2条第2款还规定: 国家能够“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由此可知,美国的环境法也是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其唯一目的的。

从本质上看,“一元目的论”与“二元目的论”之争实质上反映了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总的来说两者之间应当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和谐共生的关系。但是如果片面地坚持以环境保护否定经济发展,或是以经济发展牺牲环境,都割裂了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甚至是将两者对立起来。比较极端的例子是著名的“零增长”理论,该理论是由国际性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于1968年在其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的主张。[1]

此外,关于环境法的目的,在“一元目的论”和“二元目的论”之外,学界还存在着多重不同的声音。如我国学者汪劲教授认为: “无论一元目的论,还是二元目的论的环境立法都是一种狭隘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在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因为它们忽视了环境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环境法的目标应当扩大到保护整个生物圈,而且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方面采用‘环境优先’的战略思想。”[2]而美国学者C. 康贝尔—摩翰等人指出: “现代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效率、国家安全、保存或重建美学、持续发展能力、世代间的公平、社会稳定、生态中心和追求科学知识与技术。此外,保护私有财产也可以被认为是环境法的目标。”[3]

2. 我国环境法的目的

从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规范以及环境立法实践中可以总结出,我国在环境法领域奉行的是“二元目的论”,即我国环境法的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本条前半部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指的是我国环境法的两大基本任务,后半部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对我国环境法目的的表述。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为防治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等等不一而足。由此可见,我国环境法的目的带有明显的“二元目的论”的特征。

对于我国环境法“二元目的论”的导向,学界亦多存挞伐之声。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的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的——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也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仅仅是作为促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方法,确切地说它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说它仅仅是一种浅层的环境主义。”[4]但与此同时,我们在看待这一问题时,也应当考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面临着巨大的发展需求,经济和社会都处于转型时期,再加上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地矛盾突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都面临着极大的压力。我国的环境问题很大一部分也是由于发展不足而造成的,这些阶段性国情决定了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应对环境问题、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时,必须要将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

(二) 环境法的功能

环境法的功能,亦称环境法的作用,是环境法的价值之所在。具体而言,环境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平衡多元价值和整合利益冲突

环境及其构成环境整体之环境要素,聚合了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等多重价值,不同的需求主体往往对于同一环境要素具有不同的价值需求,同一环境资源之上,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所欲之追求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环境法必然要面对多元价值平衡,以及不同需求主体利益协调的巨大挑战。正如台湾学者陈慈阳所言: “环境立法原则上必须使环境使用利益上的竞合与冲突具有平衡性,也就是必须衡平环境使用者彼此之间或其与公益间的利益冲突与矛盾,此称之为环境保护之平衡性。立法者不应使解决之方法具冲突性或利益彼此形成紧张状态,而是应以多方彼此的利益衡平与妥协为要务。”[5]并且,虽然环境法对于环境要素之生态价值予以格外关注,但若是因生态价值而偏废甚至否定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那么其最终也会影响到生态价值的实现。

2. 提供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法律在应对环境问题中扮演着扛鼎持重的角色,环境法成为国家对环境保护活动实行法制领导和调整的一种形式。尤其是“经由环境法之制定,以法之规范效力来达成环境行政上之公任务,并提供有效克服多样复杂环境问题之规范内容”。[6]环境法通过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权限、职责,各种环境管理制度、措施及相应的执法程序,环境资源管理范围和管理关系等,为国家行使环境保护的职能,进行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确定了边界、赋予了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正是由于环境法所提供之法律依据,才不会使环境保护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无的放矢。

3. 确认环境保护的范围与方式

环境法所规制的环境问题所涉之环境为: 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环境,其主要领域涉及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环境法所确认之环境保护的范围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 其一,排除现已存在与出现的对环境的损害; 其二,排除或减轻现在对环境可能或潜在的危害性; 其三,经由预防措施的采取来防止对未来环境的危害性。总体而言,是实现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来提高和增进安全、健康、舒适的环境质量。

环境法所确认之环境保护的主要方式,包括了: 前端的预防、过程的管制以及末端环节的治理与救济。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生态环境一旦被污染和破坏,要么难于恢复、要么恢复成本奇高,因此矫正正义的实现对于环境保护来讲收效甚微,因此在环境法领域才会特别关注到前端预防措施的运用,这也是环境法的特色之所在。

4. 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即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义务,或者造成以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明确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秩序、培养公民对法的尊重。倘若违反一部法律不会带来任何的不利后果,那么这部法律,不论多么精美,也仅仅是被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而已,不会对现实生活产生任何影响。环境法对环境法律责任的明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一,可以激励环境法主体积极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来并自觉遵守环境法律规范; 其二,可以补偿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其三,可以惩罚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环境法主体; 其四,可以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总的来说,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为环境法的贯彻落实、环境问题的切实解决、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环境与人类社会和谐永续发展的实现,提供了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案例分析

【案例】

蓄电池之乡”的困局

2005年8月20日,在浙江西北部号称“蓄电池之乡”的长兴县煤山镇的多个村庄的农民围堵了当地的“浙江天能电源有限公司”,并与警方发生冲突。此前的6月下旬,由于附近村庄的200多名儿童铅中毒被认为系天能公司所致,村民也与企业发生冲突。长兴县污染状况的恶化始于当地蓄电池行业急速扩张的2003年。在那些紧靠工厂的村庄,空气污染导致村民饲养的蚕大量死亡; 大量污水的排放导致一些河流里的鱼变成“大头怪鱼”,然后逐渐死光; 村民所养鸭产下的蛋孵不出鸭子。地质部门的调查显示,在该县煤山镇一带,土壤中重金属镉和铅的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而稻谷的含铅量超过国家标准上限5倍多。2004年,一些蓄电场的工人出现严重铅中毒现象。[7]

【问题聚焦】

结合以上案例试述环境法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剖析】

环境法具有四大功能: 平衡多元价值与整合利益冲突; 提供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确认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方式; 明确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案例中浙江西北部“蓄电池之乡”经济发展的诉求和当地民众身体健康的价值冲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充分体现了环境法平衡多元价值与整合利益冲突的重要性;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警民冲突,所折射出的政府环保职能作为和不作为的边界该如何划定、民众维护环境权益的依据从何而来这都需要环境法来予以确定和提供; 国家环境标准的订定亦是环境法确认环境保护范围和方式的一种体现; 对违规企业环境污染和破坏责任以及政府环保行政不作为责任的追究都是以环境法所明定的法律责任为依归的。

三、深度拓展思考题

1. 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当前环境法所秉承的“二元目的论”?

2. 环境法的功能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功能有何异同?

[1] “罗马俱乐部”是1968年4月,由意大利、日本、美国等10个国家的30位专家发起成立的民间国际性学术组织。现已有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名代表。

[2] 汪劲著: 《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

[3] See Campbell-mohn,Breen and Futrell,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West Publishing Co.,1993,p.147.

[4] 汪劲著: 《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

[5] 陈慈阳: 《环境法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6] 陈慈阳: 《环境法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7] 参见张玉林: 《中国农村环境恶化与冲突加剧的动力机制——从三起“群体性事件”看“政经一体化”》,载《洪范评论》第9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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